《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10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共六章六十一條,分別為:總則,管道規劃與建設,管道運行中的保護,管道建設工程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關係的處理,法律責任,附則。
法律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主管全國管道保護工作,負責組織編制並實施全國管道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管道發展規劃與其他專項規劃的銜接,協調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道保護的重大問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管道保護的相關工作。
法律規定,管道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企業有關管道保護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組織實施,宣傳管道安全與保護知識,履行管道保護義務,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保障管道安全運行。
法律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對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處理。
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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