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新聞

廣告新聞

廣告新聞是以新聞形式宣傳廣告的內容。它與廣告的差異僅僅在於文體形式的不同而已,從其內容,目的來看,和廣告沒有什麼區別,仍屬於廣告,是不能納入新聞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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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新聞是以新聞形式宣傳廣告的內容。它與廣告的差異僅僅在於文體形式的不同而已,從其內容,目的來看,和廣告沒有什麼區別,仍屬於廣告,是不能納入新聞之列的。也正因為如此,廣告新聞與新聞容易魚目混珠。廣告客戶將廣告訴求的內容轉換、納入新聞訊息通訊、特寫一類的新聞形式之中,在有意讓客群誤認為其為“新聞”或無法準確判定其為“新聞”抑或廣告的情況下,在媒體上發布,以求獲得以“廣告”形式發布所不能獲得的訴求效果。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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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
廣告這一術語原出於拉丁語,有"注意","誘導"等的意思,是喚起大眾注意某事物,並誘導於一特定的方向所使用的一種手段。《 辭海》裡面解釋為:"廣告---向公眾介紹商品,報導服務內容或文娛節目等的一種宣傳方式。一般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幻燈櫥窗布置,商品陳列等形式來進行"。
新聞:
新聞是客觀存在的事物的反映,是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導。它的本源是事實,事實是第一性的,新聞是第二性的,但不是所有的事實都能成為新聞,因為新聞 是與客觀變動的事實密切聯繫在一起的。
廣告與新聞的區別:
1.新聞與生俱來的基本特點之一是新鮮,由此而延伸出新聞報導上迅速及時的要求。然而廣告則不然,它沒有時新性和時效性的要求。只要廣告客戶肯出錢,不管所刊登的廣告的內容發生的時間有多長,或者是還沒有生產出來的產品都可以登廣告。
2.新聞產生於事實的變動過程中, 不是變動的事實就不是新聞,但是廣告並沒有這個要求。同一個產品,可以在不同的時間裡登廣告。
3.同一新聞報導只能登一次,但是同一廣告卻不受這種潛在的限制。
4.刊登新聞不能向被報導的對象索要報酬,而且要受媒介制度,社會責任職業道德等多方面的約束,而廣告是一種有償活動,也不必象新聞那樣受很多的限制。

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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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新聞”主要有兩種形式,“新聞性廣告”和“廣告性新聞”。
1.編排混亂
“廣告性新聞”指所有以新聞報導形式刊播的隱性廣告,其本質是廣告。因此,“廣告性新聞”應在廣告版面、時段上刊播,不應該出現在新聞版面、時段上。但事實上,所有“廣告性新聞”都以新聞報導形式刊播,使客群陷入難以分辨的困境。同樣,“新聞性廣告”雖然其投放在廣告版面、時段上,但外在表現形式卻以新聞出現,使客群誤以為是新聞。某種程度上,“新聞性廣告”提高和增強了廣告信息的傳播效果,但在新聞媒體編排方式上,違背版面、時段的編排原則。換句話說,“新聞性廣告”和“廣告性新聞”混淆了新聞和廣告的編排原則,欺騙和誤導了客群。
2.本質一致
“新聞性廣告”是新聞的異化,“廣告性新聞”是廣告的異化。本質上,二者有著驚人的一致性。二者皆是為了促銷而進行的付費的商業信息傳播行為,是媒體廣告經營行為對新聞業務的介入。實際上,很多廣告主就是利用二者打“擦邊球”的。廣告主追逐商業信息傳播利潤的最大化,採用非法方式,欺騙或誘惑客群。
3.行為違法
從法理角度分析,“新聞性廣告”和“廣告性新聞”違反了我國的《廣告法》,也不符合《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的精神。“廣告性新聞”,本質是廣告,它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三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導的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新聞性廣告”往往有廣告標記或與廣告標記類似的標記,但廣告文案往往具有新聞要素形式,廣告主自我宣傳採用新聞形式,通過欺騙或誘導客群,提高消費者對所刊播的商業信息的信任度。違反了《廣告法》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或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
4.危害巨大
“新聞性廣告”至今沒有明確的定義,在《中國新聞實用大辭典》中,只有這樣的論述:“國內外的一些報刊以新聞形式,將商業廣告性內容發表在廣告版上,按廣告收費,或註明為廣告按廣告收費的大塊文(即買版面),應視為廣告。”這裡的“廣告”其實是指“新聞性廣告”。“新聞性廣告”是廣告商為達到促銷目的,按照新聞形式撰寫文案,在廣告版面、時段或類似廣告版面、時段上刊播的商業廣告,是新聞介入廣告創作後出現的異常形態。
而對於“廣告性新聞”,《中國新聞實用大辭典》中有這樣的定義:“廣告性新聞也稱有償新聞,一般具有新聞要素,在新聞報導形式中塞進廣告性的某些內容。”“廣告性新聞”指所有以新聞報導形式刊播的隱性廣告,其本質是廣告媒介往往以“企業家風采”、“企業形象策劃”、“公關專版”、“企業專訪”等名目發布廣告,號稱“軟廣告”。

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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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廣告新聞化現象的問題,要從媒體、客群、廣告投資、法律法規多方面來共同努力:
1.以制度作保證。要根據廣告新聞化不斷蔓延的趨勢,必須從完善新聞、廣告等兩方面的法律法規來著手。只是擁有完善的制度規定,才能使新聞和廣告按照正常情況發展。既要有完善的條文式的法律法規,又要不斷地完善監管機制,使得廣告新聞化現象無從立足。
2.媒體本身要認清社會責任,加強自律。對於媒體而言,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之內行事和在客群的密切關注下工作是其生存發展的兩個必要條件,媒體只有堅持正確客觀地報導新聞,才能夠長久地得到客群的信任和依賴。所以,媒體應該更加注重的是長遠利益而不是廣告新聞化帶來的一時之利。對於新聞工作者而言,應該端正思想,牢記社會責任,堅持嚴謹的工作作風,從采編環節來阻斷廣告新聞化現象。
3.廣告投資者是廣告新聞化的始作俑者,以企業利益為直接利益,廣告投資者不妨做一些正式的廣告,再不斷加強和改善產品質量,這是獲得消費者口碑的最好方法。
4.客群是媒體行為的調節器,應該不斷加強辨別真假新聞、真假廣告的能力,對於媒體上出現的廣告新聞化現象予以堅決抵制,使得廣告新聞化現象漸漸沒有市場。另一方面,客群也要負起對媒體的監督之責,不能一味地做媒體的“靶子”。

相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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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批評廣告新聞,是從“正名”的思路出發的,認為廣告新聞之所以錯,乃是名字起錯了,如果叫“新聞廣告”
從語法角度看,“廣告新聞”或“新聞廣告”都是偏正短語,重點在後面的那個名詞上,即:“廣告新聞”強調的是一種廣告形式的新聞,“新聞廣告”則強調的是一種新聞形式的廣告。那么,倘若我們明確地說,“廣告新聞”的說法不對而“新聞廣告”的說法才是正確的(即強調“是一種廣告 ”)。
考察一個辭彙的意義,必須從它實際指涉的內容來考察,而不能僅僅停留在語法層面。具體到廣告新聞問題,關鍵恰恰在於:“廣告新聞”———即便我們將之改稱為“新聞廣告”———就是符合正常廣告刊播運作流程的正規廣告嗎?答案依然是否定的。一個最簡單的道理就是:刊播廣告從來就是廣告部門的事,而不是新聞編輯部門的事。新聞單位里,廣告部門與編輯部門不得混崗,這是最重要的新聞職業規範之一。因而,面對———企業拿錢給報紙編輯部,報紙編輯部就刊登這家企業提供的“新聞”———這樣的行為,無論給它起什麼名字,“新聞廣告”也好,“廣告新聞”也罷,都是不可能正確的。
廣告新聞應予以禁止,已是新聞學者、新聞工作者的普遍共識。但倘若嚴格地考究起來,是否有人雖然表面上對廣告新聞表示否定,但在內心深處卻又有些拿不定主意呢。恐怕也是有的。廣告新聞是在新聞和廣告的理論與實踐均不完善的階段出現的產物———甚至可以說是某種“怪胎”,它必將隨著廣告和新聞的實踐活動水平的不斷提高、中國傳媒業的蓬勃發展而最終退出歷史舞台。那么,在思想層面認清 “廣告新聞”的實質,進而在操作層面堅決抵制“廣告新聞”,這正是新聞工作者、廣告工作者應該做到和必須做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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