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的管理機構已確定了八個公約,覆蓋“根本”,作為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權利主體:結社和集體談判權的有效識別自由;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的消除童工廢除;有效;在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的消除。這些原則也包括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在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1995,國際勞工組織發起了一項運動來實現普遍批准這八個公約。目前有超過1200個國家批准這些公約,代表批准的數量86%。
對組織權利公約結社自由及保護,1948(87號) 及集體談判權,1949(98號) 強迫勞動公約(29號),1930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05號),1957 最低年齡公約(138號),1973 童工勞動公約(182號),1999 同等報酬公約,1951(100號) 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111號),1958 對公約的批准表 |
治理公約
國際勞工組織的管理機構也被指定為“優先”的工具四個公約,從而鼓勵成員國批准他們因為他們對國際勞工標準體系運作的重要性。自2008以來,這些習俗現在稱為治理公約都是由國際勞工組織鑑定一個公平的全球化對社會正義的宣言作為最重要的標準,從治理的視角。
勞動監察公約,1947(81號) 就業政策公約(122號),1964 勞動監察公約(農業),1969(129號) 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144號),1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