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
“聯合國”這一名稱是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構想出來的,該名稱於1942年1月1日發布《聯合國家宣言》時首次使用。第二次世界大戰進行期間,當時26個國家派出的代表承諾其政府將繼續共同對軸心國作戰。
最初,有關國家為了在具體事務上開展合作而成立國際組織。例如,1865年成立了國際電報聯盟,後改稱國際電信聯盟;萬國郵政聯盟則成立於1874年。如今,這兩個組織都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
1899年,第一次國際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此次會議的目的是制訂旨在和平解決危機和防止戰爭的檔案及編撰戰爭規則。會上通過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並依據該公約成立了常設仲裁法院。常設仲裁法院於1902年開始工作。
聯合國的前身是“國際聯盟”。該組織是在與第二次世界大戰情況類似的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背景下構想出來的。“國際聯盟”是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其宗旨是“促進國際合作和實現世界和平和安全”。同樣根據《凡爾賽和約》於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是國際聯盟的一個附屬機構。由於未能防止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國際聯盟隨後停止了其一切活動。
1941年6月12日,《同盟國宣言》“為此目的在戰時和平時都同其他自由人民進行合作”,《同盟國宣言》是導致建立聯合國一系列步驟中的第一步,於1941年6月12日在英國倫敦簽署。
1941年8月14日,美國總統羅斯福和英國首相邱吉爾提出一系列國際合作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原則。這份檔案簽署於威爾斯親王號戰列艦上的一次會議中,“在大西洋的某個地方”,被稱為《大西洋憲章》。
1942年1月1日,26個反對軸心國的同盟國家代表在華盛頓會面,簽署了《聯合國家宣言》,以表示對《大西洋憲章》的贊成。這份檔案第一次正式採用了羅斯福總統提出的“聯合國”說法。
1943年10月30日,在莫斯科簽署的宣言中,蘇聯、英國、美國和中國政府號召儘早建立一個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國際機構。在1943年12月1日的德黑蘭會議上,來自美國、蘇聯、和英國的領袖再次確認了這個目標。
1944年9月21日至1944年10月7日,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在華盛頓特區一座名為敦巴頓橡樹園舉行,在會議上,聯合國藍圖第一次被描繪出來。經從1944年9月21日持續至10月7日的兩階段會議後,美國、英國、蘇聯和中國就建立一個世界組織的目標、結構和功能達成了一致。
1945年2月11日,在雅爾達舉行的後續會議上,羅斯福總統、邱吉爾首相和史達林總理宣告了他們建立“一個國際機構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的決心。
1945年4月25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齊聚舊金山,參加聯合國家國際組織大會。代表們起草了有111個條款的《憲章》,該憲章草案於6月25日在舊金山歌劇院獲得全票通過。次日,代表們在退伍軍人戰爭紀念堂的赫伯斯特劇院簽署了憲章。
1945年10月24日,經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和大多數簽署國的批准,《聯合國憲章》正式生效,聯合國正式成立。
1946年1月10日,第一次聯大會議於1946年1月10日在倫敦威斯敏斯特中央大廳召開,有51個國家出席。
1946年1月17日,聯合國安理會成員國在倫敦第一次舉行會議,通過了安理會議事規則。
1946年1月2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第一個決議。它的主要關注點:和平使用原子能和消除原子能武器及其他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1946年2月1日,挪威的特里格韋·哈爾夫丹·賴伊被任命為首位聯合國秘書長。
1947年10月24日,聯大正式設立“聯合國日”。
1948年5月,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UNTSO),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是聯合國設立的第一個維和行動。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從此,每年12月10日就成為國際人權日,以示紀念。
1949年1月7日,聯合國特使拉爾夫·詹森·本奇的努力使得新成立的以色列和阿拉伯國家實現了停戰。
1949年10月24日,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舉行了奠基儀式。
1950年6月27日,在蘇聯缺席的情況下,安理會呼籲會員國支援南韓抵抗北韓的入侵。《朝鮮停戰協定》於1953年7月27日由聯合國軍司令和中朝司令共同簽署。
1953年4月7日,聯合國大會提名達格·哈馬舍爾德任聯合國秘書長。
1954年,聯合國難民署因其對歐洲難民事務的貢獻獲得了諾貝爾和平獎,這是其兩次獲得諾貝爾獎中的第一次。
1956年11月1日,大會召開第一屆緊急特別會議,討論蘇伊士運河危機問題。11月5日會議決定設立第一支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聯合國緊急部隊(緊急部隊)。
1956年11月7日,聯合國大會第一次緊急特別會議於1956年11月5日召開,討論了蘇伊士運河危機問題,並決定建立第一個聯合國維和部隊,聯合國緊急部隊。
1960年9月,17個新獨立的國家(其中16個為非洲國家)加入聯合國。這是會員國增加最多的一年。
1961年9月18日,時任聯合國秘書長達格·哈馬舍爾德因公務在前往剛果途中的飛機失事中不幸喪生。他死後被追授予1961年的諾貝爾和平獎。聯合國安理會關於聯合國秘書長達格·哈馬舍爾德所搭載飛機失事事故調查的特別報告。
1961年11月3日,聯合國大會提名吳丹擔任聯合國秘書長。
1963年8月7日,安理會投票對南非實施志願性武器禁運。
1964年3月4日,安理會批准向賽普勒斯派遣維和部隊。
1965年,聯合國兒童基金會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
1966年10月27日,聯合國大會剝奪了南非對西南非洲(納米比亞)的統治權。
1966年12月16日,安理會對羅德西亞(現辛巴威)實行強制制裁。
1967年11月22日,中東六天戰爭之後,聯合國安理會經過漫長的談判,通過了第242號決議(1967)。
1968年6月12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核不擴散條約》,並且呼籲各國批准。
1969年1月4日,《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1969年,國際勞工組織被授予1969年的諾貝爾和平獎。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投票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席位。
1971年12月22日,聯合國大會提名庫爾特·瓦爾德海姆擔任聯合國秘書長。
1972年6月,第一屆聯合國環境大會在瑞典的斯德哥爾摩召開,這次會議促成了總部在奈洛比的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成立。
1974年11月13日,聯合國大會承認巴勒斯坦解放組織為“巴勒斯坦人民的唯一合法代表”。
1977年11月4日,安理會批准了對南非的強制武器禁運。
1978年5月-6月,聯合國大會第一次召開了裁軍問題的特別會議。
1979年12月18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公民價值觀。
1980年5月8日,當最後一例天花病例通報三年後,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宣布天花已滅絕。
1981年,聯合國難民署為亞洲難民提供救助而第二次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1981年11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
1982年12月10日,117個國家和兩個實體簽署了新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公約以條例形式規定了海洋分區、國家海岸線的界定,在公海的航行權以及其他國家和海岸線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海洋環境的義務,海洋研究的合作以及可持續發展的利用海洋生物資源。
1984年12月,人道主義給非洲兒童發放食物 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哈維爾·佩雷斯·德奎利亞爾建立了一個聯合國非洲緊急行動處,來幫助協調緩解饑荒工作。
1984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
1987年9月,在聯合國環境署的努力下,《保護臭氧層公約》,也稱為《蒙特婁公約》得以簽署,這個公約被認為是1985年《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的後續。
1988年,聯合國維和部隊被授予諾貝爾和平獎。當時有七個維和或觀察團在行動中。
1989年4月,聯合國過渡時期援助團被派遣至納米比亞全境,觀察南非的撤回並提供選舉協助。選舉於1989年11月舉行;納米比亞於1990年3月21日獨立。
1990年9月2日,《兒童權利公約》作為國際法於1990年生效。
1990年9月29日到30日,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召開世界兒童問題首腦會議,71位國家和政府首腦出席會議。會議通過了《行動計畫》 。
1991年5月31日,安哥拉在16年內戰之後迎來停火談判,該談判由聯合國安哥拉核查團(第二期)監督管理。
1991年 12月3日,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由安理會推薦,被聯合國大會任命為聯合國秘書長。
1991年 12月31日,通過秘書長的斡旋,薩爾瓦多和民族解放陣線在聯合國總部簽署協定。
1992年 1月31日,安理會在紐約舉行首次安理會首腦會議,15個成員國全部出席,會上秘書長發表了名為《和平綱領》的報告。
1992年 6月,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地球問題首腦會議)在里約熱內盧舉行,通過了一項可持續發展行動綱領——《21世紀議程》。地球問題首腦會議的成功舉行有利於提升公眾對環境的認識,即經濟發展政策要考慮環境和社會需求。
1993年4月27日,在聯合國核查下,超過98.5 %的登記選民參加投票的全民公決,厄利垂亞宣布獨立。厄利垂亞隨後加入了聯合國及非洲統一組織。
1994年4月26日至29日,在聯合國南非觀察團部署在南非全國2527名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南非舉行選舉。5月25日,安理會解除了對南非的武器禁運和其他限制。6月23日,在被中止大會席位24年後,南非重返聯合國大會。
1993年5月,在聯合國的監督下高棉舉行了選舉,產生新政府並起草新憲法,這個飽受戰爭蹂躪的國家結束了近15年的內亂。
1993年6月,世界人權會議在維也納舉行,以紀念世界土著人國際年 (1993)。
1994年5月6日,秘書長發布了《發展綱領》報告,這是一份改善人類生存條件的發展藍圖。
1994年4月26日至29日,在聯合國南非觀察團部署在南非全國2527名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南非舉行選舉。5月25日,安理會解除了對南非的武器禁運和其他限制。6月23日,在被中止大會席位24年後,南非重返聯合國大會。
1994年9月5日-15日,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在開羅舉辦,來自於179個國家的代表出席會議,249位發言人在會上發表講話。會議的整體主題為人口、經濟的可持續增長以及可持續發展。
1994年10月,在約2300名國際觀察員的監督下,10月27日至29日,莫三比克舉行了首次多黨派選舉。
1995年,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是有史以來最大型的世界領導人聚會之一。各國領導人齊聚哥本哈根,重申關於消除貧困、失業以及社會排斥的承諾。
1995年3月,在哥本哈根舉行社會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世界各國領導人在歷史上最大的一次聚會之一;會議重申致力於消除貧困,失業和社會排斥。
1995年6月26日,慶祝《聯合國憲章》簽署50周年的會議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舊金山舉行。
1995年9月,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在北京舉行,國際各界繼續致力於提高世界各地婦女的地位。
1995年10月22日-24日,各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出席了在聯合國總部舉辦的特別紀念大會,將聯合國50周年的慶祝活動推向高潮。
1996年9月10日,大會通過了《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在核裁軍和防核擴散的歷史上,這是一個轉折點。9月24日,該條約開放供簽署。
1996年12月17日,大會以鼓掌的方式,任命來自加納的科菲·安南為第七任聯合國秘書長,任期為1997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2000年9月,千年發展目標。其中一個具體目標就是到2015年前,聯合國會員國決心遏制愛滋病毒/愛滋病的傳播,減少瘧疾等疾病的發病率。
2001年6月6日-8日,2001年6月6日至8日,在第二屆聯合國人類住區會議舉辦五年後,聯合國大會舉辦了一屆特別會議,審查和評估《全球人居議程》的實施:伊斯坦堡+5。
2001年6月25日-27日,在大會第26屆特別會議中,成員國通過了《關於愛滋病毒/愛滋病問題的承諾宣言》。
2001年6月29日,在安理會的推薦下,大會以鼓掌的方式任命科菲·安南連任第二任期,從2002年1月1日到2006年12月31日。
2001年12月12日,由於“在促進世界秩序及和平方面的努力”,聯合國及秘書長科菲·安南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2002年3月18日-22日,發展籌資問題國際會議在蒙特雷(墨西哥)舉行。成員國通過了《蒙特雷共識》。
2002年4月8日-12日,第二屆老齡問題世界大會旨在確保世界各地的人們能夠在老年時享有安全和尊嚴,並作為享有充分權利的公民繼續參與社會。
2002年5月8日-10日,兒童問題特別會議聚集了超過7000名與會者。兒童問題國際會議是10多年來同類會議中最重要的一項會議。
2002年7月1日,“國際刑事法庭”是第一個基於永久性條約的國際刑事法庭,它的建立是為了法治優先,杜絕國際社會關注的嚴重有罪不罰現象。羅馬規約,是建立國際刑事法庭的法律依據。1998年7月17日,120個國家參加了建立國際刑事法庭的聯合國外交全權代表會議。此次會議通過了羅馬規約。
2002年8月26日-9月4日,可持續發展問題世界首腦會議(約翰內斯堡,2002年)提出了一系列減少貧困和保護環境的措施。
2003年8月19日,為了紀念在為世界和平服務的工作中罹難的所有聯合國工作人員,一座紀念碑在聯合國紐約總部秘書處大樓花園的北草坪揭幕。
2003年10月31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獲得通過。
2003年12月10日-12日,信息社會世界首腦會議(WSIS)第一階段會議在日內瓦舉行。2005年11月16日到18日,會議的第二階段在突尼西亞舉行。
2005年1月24日,聯合國的大會第28屆特別會議紀念納粹集中營解放60周年。
2005年2月11日,舊金山會議60周年紀念。聯合國慶祝《聯合國憲章》在舊金山簽署60周年。
2005年4月13日,大會通過《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的國際公約》。
2005年3月8日,在兒童問題特別會議之際,會員國通過了《關於人類克隆的宣言》。
2005年9月14日-16日,2005年世界首腦會議召開,170多個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在消除貧困、促進人權、打擊恐怖主義和幫助經歷致命衝突的國家恢復正常方面達成了主要決策。
2005年10月7日,2005年10月7日,諾貝爾獎委員會將諾貝爾和平獎頒發給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穆罕默德·巴拉迪,以表彰他“對於防止核能被用於軍事用途以及在和平使用核能方面做出的努力”。
2005年10月24日,聯合國慶祝成立60周年。
2005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設立了建設和平委員會,以幫助擺脫衝突的國家實現可持續的和平。
2006年3月15日,大會設立人權理事會,其主要目標是解決侵犯人權的情況,並提供建議。
2006年10月13日,大會提名潘基文為聯合國秘書長。
2007年10月12日,挪威諾貝爾獎委員會將2007年諾貝爾和平獎頒發給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和阿爾伯特·阿諾德·戈爾,以表彰他們努力匯集和傳播人類引起氣候變化方面的知識。
2008年5月3日,《殘疾人權利公約》生效。這是第一個由公民社會參與討論的國際人權條約。
2010年1月12日,海地發生芮氏7級的1·12海地地震,造成30萬人死亡,全國滿目瘡痍。此次嚴重災害中,101名聯合國維和人員不幸遇難。
2010年7月2日,大會創立了聯合國婦女署,負責性別平等和女性賦權方面的工作。
2011年6月21日,聯大6月21日通過決議,任命潘基文連任聯合國秘書長,第二個任期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2011年7月14日,第65屆聯合國大會紐約當地時間7月14日以鼓掌方式一致通過決議,正式接納在5天前才剛剛獨立建國的南蘇丹共和國為聯合國第193個會員國。
2011年10月31日,世界人口突破70億。
2012年6月,“里約+20”峰會是聯合國可持續發展會議的簡稱,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旨在促進全球經濟發展和保護環境。在里約+20會議結束時聯合國會員國通過了最後檔案“我們期望的未來”。
2012年11月29日,聯大通過決議A/RES/67/19,給予巴勒斯坦非會員觀察員國地位。
2015年2月12日,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辦公室在約旦河西岸城市拉姆安拉宣布,該機構計畫2015年向巴勒斯坦提供7.05億美元援助。
宗旨
維持世界各地和平;
發展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
幫助各國共同努力,改善貧困人民的生活,戰勝飢餓、疾病和掃除文盲,並鼓勵尊重彼此的權利和自由;
成為協調各國行動,實現上述目標的中心。
標誌
徽章
主詞條: 聯合國徽
聯合國徽章的設計是一張以北極為中心的世界地圖等距離方位投影,由交叉的橄欖枝組成的花環相托。圖案呈金色,與白色水域交相映襯在淡藍色背景上。地圖的投影範圍延伸至南緯60度,並包括五個同心圓。 橄欖枝象徵世界和平和安全,環繞著地球象徵聯合國的宗旨和維護團結。
旗幟
主詞條: 聯合國旗幟
聯合國旗幟的底色為淺藍色,正中的圖案是一個白色的聯合國徽章。藍色和白色被定為聯合國的官方顏色。
“國歌”
主詞條: 聯合國歌
《聯合國歌》是伴隨著聯合國的誕生而應運創作的,由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提議、美國著名進步詩人U·J·羅梅應邀創作。羅梅按照《聯合國憲章》的精神與要求,在1945年聯合國大會成立前一天,迅速地完成歌詞創作,國歌由1932年蘇聯故事片《相逢》的主題歌《相逢之歌》重新填詞而成,其曲調不變。歌曲獲得聯合國創始會員國的代表們一致通過與讚賞,成為《聯合國國歌》,一直沿唱至今,其歌詞實際是一首讚美和平自由、讚美新世界勝利的散文詩。
憲章
主詞條: 聯合國憲章
《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定,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係、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1945年6月26日,來自5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國舊金山簽署了《聯合國憲章》。
憲章序言:
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
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
接受原則,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
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
語言
主詞條:聯合國工作語言
聯合國共有六種用於政府間會議和檔的官方語言,分別為阿拉伯語、漢語(語言為國語,文字使用簡體中文)、英語、法語、俄語和西班牙語。秘書處則使用英語和法語兩種語言為工作語言。其中四種官方語言均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官方語言(其中英國和美國都將英語視為事實官方語言);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則是除常任理事國外使用國家數最多的語言(西班牙語是20國的官方語言,阿拉伯語是26國的官方語言)。聯合國創建時的官方語言共有五種,在1973年增加了阿拉伯語。《聯合國編輯手冊》指出,英語檔應以英式用法和牛津拼寫為準,漢字應以簡體中文為準。正體中文在1971年中國代表權發生轉移後(從“中華民國”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已被取代。
主要機構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三章第七條規定,聯合國設有6個主要機關:聯合國大會、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聯合國託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聯合國秘書處。
總部
主詞條: 聯合國總部
聯合國總部設在美國紐約,在瑞士日內瓦設有聯合國歐洲辦事處。
聯合國大會
主詞條:聯合國大會
聯合國大會(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UNGA))(簡稱聯大)是聯合國的主要審議、監督和審查機關。由全體會員國組成。大會在制訂標準和編纂國際法方面也發揮著重要作用。大會每年9月至12月集中舉行常會,並在之後視需要開會。
安全理事會
主詞條: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Security Council(SC))(簡稱安理會)的職責是維護國家之間的和平與安全。聯合國的其他主要機關只有對會員國提出“建議”的權利,而安理會則有權提出具有強制性的決議,在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下,會員國必須接受並履行。安理會的決議被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主詞條: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簡稱經社理事會)在推動國際經濟和社會合作及發展方面對大會進行協助。經社理事會有54個成員國,由大會選出,任期三年。主席同樣選舉產生,任期一年,來自經社理事會中中等或較小的成員國。理事會每年7月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地點在紐約或是日內瓦。會監視成員國的經濟、文化、社會、健康、教育方面的事務並為保障全世界人民的人權而工作。該理事會要向聯合國大會提交報告。
託管理事會
主詞條: 託管理事會
託管理事會(Trusteeship Council(TC))是聯合國實行國際託管制度的主要機關。適用於國際託管的土地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尚未獨立的前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和戰後割離自敵國的土地。1994年,最後一個托管國——美國管理下的太平洋島嶼戰略託管地密克羅尼西亞群島中的部分島嶼獨立,至此,世界上所有託管地區都已獲得獨立或自治,託管理事會的使命已完成。但它修改了其工作規則,在情況需要時還將履行其職責。
國際法院
主詞條: 國際法院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I(CJ))位於荷蘭海牙,是聯合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於1945年根據聯合國憲章建立起來,並在1946年作為常設國際法院的繼承者開始運行。國際法院由15名法官組成,法官任期9年,由大會任命,必須來自不同的國家。
秘書處
主詞條: 聯合國秘書處
秘書處(Secretariat)從事聯合國各種日常工作,為聯合國其他主要機關服務。秘書處的職責同聯合國所處理的問題一樣多種多樣,範圍從管理維持和平行動到調停國際爭端、從調查經濟及社會趨勢和問題到編寫關於人權和可持續發展問題的研究報告等。
歷任 | 名字 | 國家 | 上任時間 | 離任時間 |
第一任 | 特里格韋·哈爾夫丹·賴伊 | 挪威 | 1946年2月2日 | 1952年11月10日辭職 |
第二任 | 達格·哈馬舍爾德 | 瑞典 | 1953年4月10日 | 1961年9月18日死於任上(死於墜機事件) |
第三任 | 吳丹 | 緬甸 | 1961年11月30日 | 1971年12月31日 |
第四任 | 庫爾特·瓦爾德海姆 | 奧地利 | 1972年1月1日 | 1981年12月31日 |
第五任 | 哈維爾·佩雷斯·德奎利亞爾 | 秘魯 | 1982年1月1日 | 1991年12月31日 |
第六任 | 布特羅斯·布特羅斯-加利 | 埃及 | 1992年1月1日 | 1996年12月31日 |
第七任 | 科菲·安南 | 加納 | 1997年1月1日 | 2006年12月31日 |
第八任 | 潘基文 | 韓國 | 2007年1月1日 | 2016年12月31日 |
第九任 (現任) | 安東尼奧·古特雷斯 | 葡萄牙 | 2017年1月1日 |
副秘書長劉振民先生 管經濟和社會事務
聯合國系統包括聯合國自身以及被稱為方案、基金和專門機構的多個附屬組織。
方案和基金
序號 | 簡稱 | 機構 | 總部 | 領導者 | 建立時間 |
1 | UNDP | 聯合國開發計畫署 | 美國紐約 | 海倫·克拉克 | 1965年 |
2 | UNICEF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 | 美國紐約 | 安東尼·雷克 | 1946年 |
3 | UNHCR | 聯合國難民署 | 瑞士日內瓦 | 菲利波·格蘭迪 | 1951年 |
4 | WFP | 世界糧食計畫署 | 義大利羅馬 | 埃瑟琳·庫桑 | 1961年 |
5 | UNODC | 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 | 奧地利維也納 | 尤里·費多托夫 | 1997年 |
6 | UNFPA | 聯合國人口基金 | 美國紐約 | 巴巴圖德·奧索提邁辛 | 1969年 |
7 | UNCTAD |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 | 瑞士日內瓦 | 穆希薩·基圖伊 | 1964年 |
8 | UNEP |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 | 肯亞奈洛比 | 埃里克·索爾海姆 | 1973年 |
9 | UNRWA | 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 | 巴勒斯坦加沙和約旦安曼 | 克雷恩布爾 | 1949年 |
10 | UN Women | 聯合國婦女署 | 美國紐約 | 普姆齊萊∙姆蘭博-恩格庫卡 | 2011年 |
11 | UN-Habitat | 聯合國人居署 | 肯亞奈洛比 | 華安·克洛斯 | 2002年 |
專門機構
序號 | 簡稱 | 機構 | 總部 | 領導者 | 建立時間 |
1 | WBG | 世界銀行 | 美國華盛頓 | 金墉 | 1945年 |
2 | IMF |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 美國華盛頓 | 克里斯蒂娜·拉加德 | 1945年 |
3 | WHO | 世界衛生組織 | 瑞士日內瓦 | 特沃德羅斯·阿達諾姆 | 1948年 |
4 | UNESCO |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 法國巴黎 | 伊琳娜·博科娃 | 1946年 |
5 | ILO | 國際勞工組織 | 瑞士日內瓦 | 蓋伊·萊德 | 1946年 |
6 | UNFAO |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 義大利羅馬 | 若澤·格拉齊亞諾·達席爾瓦 | 1945年 |
7 | IFAD |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 | 義大利羅馬 | 肯納尤·內旺澤 | 1977年 |
8 | IMO | 國際海事組織 | 英國倫敦 | 林基澤 | 1948年 |
9 | WMO | 世界氣象組織 | 瑞士日內瓦 | 大衛·格里姆斯/米歇爾·雅勞 | 1950年 |
10 | WIPO |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瑞士日內瓦 | 弗朗西斯·加利 | 1974年 |
11 | ICAO |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 加拿大蒙特婁 | 奧盧穆伊瓦·貝納德·阿留 | 1947年 |
12 | ITU | 國際電信聯盟 | 瑞士日內瓦 | 趙厚麟 | 1947年 |
13 | UNIDO |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 奧地利維也納 | 李勇 | 1967年 |
14 | UPU | 萬國郵政聯盟 | 瑞士伯爾尼 | 比沙爾·阿布迪拉赫曼·胡賽因 | 1947年 |
15 | UNWTO | 世界旅遊組織 | 西班牙馬德里 | 塔列布·利法伊 | 1974年 |
成員
主詞條: 聯合國會員國
國家 | 加入時間 | 國家 | 加入時間 |
阿爾巴尼亞 | 1955年12月14日 | 阿爾及利亞 | 1962年10月8日 |
阿富汗 | 1946年11月19日 | 阿根廷 | 1945年10月24日 |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 1971年12月9日 |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 1945年10月24日 |
阿曼 | 1971年10月7日 | 亞塞拜然 | 1992年3月2日 |
埃及 | 1945年10月24日 | 衣索比亞 | 1945年11月13日 |
愛爾蘭 | 1955年12月14日 | 愛沙尼亞 | 1991年9月17日 |
安道爾 | 1993年7月28日 | 安哥拉 | 1976年12月1日 |
安提瓜和巴布達 | 1981年11月11日 | 奧地利 | 1955年12月14日 |
澳大利亞 | 1945年11月1日 | 巴貝多 | 1966年12月9日 |
巴布亞紐幾內亞 | 1975年10月10日 | 巴哈馬 | 1973年9月18日 |
巴基斯坦 | 1947年9月30日 | 巴拉圭 | 1945年10月24日 |
巴林 | 1971年9月21日 | 巴拿馬 | 1945年11月13日 |
巴西 | 1945年10月24日 | 白俄羅斯 | 1945年10月24日 |
保加利亞 | 1955年12月14日 | 貝寧 | 1960年9月20日 |
比利時 | 1945年12月27日 | 秘魯 | 1945年10月31日 |
冰島 | 1946年11月19日 | 波蘭 | 1945年10月24日 |
波士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1992年5月22日 | 玻利維亞 | 1945年11月14日 |
貝里斯 | 1981年9月25日 | 波札那 | 1966年10月17日 |
不丹 | 1971年9月21日 | 布吉納法索 | 1960年9月20日 |
蒲隆地 | 1962年9月18日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1991年9月17日 |
赤道幾內亞 | 1968年11月12日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 1945年10月24日 |
大韓民國 | 1991年9月17日 | 丹麥 | 1945年10月24日 |
德國 | 1973年9月18日 | 東帝汶 | 2002年9月27日 |
多哥 | 1960年9月20日 | 多米尼加共和國 | 1945年10月24日 |
多米尼克 | 1978年12月18日 | 俄羅斯聯邦 | 1945年10月24日 |
厄瓜多 | 1945年12月21日 | 厄利垂亞 | 1993年5月28日 |
法國 | 1945年10月24日 | 菲律賓 | 1945年10月24日 |
斐濟 | 1970年10月13日 | 芬蘭 | 1955年12月14日 |
維德角 | 1975年9月16日 | 甘比亞 | 1965年9月21日 |
剛果 | 1960年9月20日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1960年9月20日 |
哥倫比亞 | 1945年11月5日 | 格瑞那達 | 1974年9月17日 |
喬治亞 | 1992年7月31日 | 哥斯大黎加 | 1945年11月2日 |
古巴 | 1945年10月24日 | 蓋亞那 | 1966年9月20日 |
哈薩克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海地 | 1945年10月24日 |
荷蘭 | 1945年12月10日 | 黑山共和國 | 2006年6月28日 |
宏都拉斯 | 1945年12月17日 | 吉里巴斯共和國 | 1999年9月14日 |
吉布地 | 1977年9月20日 | 吉爾吉斯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幾內亞 | 1958年12月12日 | 幾內亞比索 | 1974年9月17日 |
加拿大 | 1945年11月9日 | 加納 | 1957年3月8日 |
加彭 | 1960年9月20日 | 高棉 | 1955年12月14日 |
捷克共和國 | 1993年1月19日 | 辛巴威 | 1980年8月25日 |
喀麥隆 | 1960年9月20日 | 卡達 | 1971年9月21日 |
葛摩 | 1975年11月12日 | 象牙海岸 | 1960年9月20日 |
科威特 | 1963年5月14日 | 克羅地亞 | 1992年5月20日 |
肯亞 | 1963年12月16日 | 拉脫維亞 | 1991年9月17日 |
賴索托 | 1966年10月17日 | 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 | 1955年12月14日 |
黎巴嫩 | 1945年10月24日 | 立陶宛 | 1991年9月17日 |
賴比瑞亞 | 1945年11月2日 | 利比亞 | 1955年12月14日 |
列支敦斯登 | 1990年9月18日 | 盧森堡 | 1945年10月24日 |
盧安達 | 1962年9月18日 | 羅馬尼亞 | 1955年12月14日 |
馬達加斯加 | 1960年9月20日 | 馬爾地夫 | 1965年9月21日 |
馬爾他 | 1964年12月1日 | 馬拉威 | 1964年12月1日 |
馬來西亞 | 1957年9月17日 | 馬里 | 1960年9月28日 |
馬其頓共和國 | 1993年4月8日 | 馬紹爾群島 | 1991年9月17日 |
模里西斯 | 1968年4月24日 | 茅利塔尼亞 | 1961年10月27日 |
美利堅合眾國 | 1945年10月24日 | 蒙古 | 1961年10月27日 |
孟加拉國 | 1974年9月17日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1991年9月17日 |
緬甸 | 1948年4月19日 | 摩爾多瓦共和國 | 1992年3月2日 |
摩洛哥 | 1956年11月12日 | 摩納哥 | 1993年5月28日 |
莫三比克 | 1975年9月16日 | 墨西哥 | 1945年11月7日 |
納米比亞 | 1990年4月23日 | 南非 | 1945年11月7日 |
南蘇丹 | 2011年7月14日 | 諾魯 | 1999年9月14日 |
尼泊爾 | 1955年12月14日 | 尼加拉瓜 | 1945年10月24日 |
尼日 | 1960年9月20日 | 奈及利亞 | 1960年10月7日 |
挪威 | 1945年11月27日 | 帛琉 | 1994年12月15日 |
葡萄牙 | 1955年12月14日 | 日本 | 1956年12月18日 |
瑞典 | 1946年11月19日 | 瑞士 | 2002年9月10日 |
薩爾瓦多 | 1945年10月24日 | 薩摩亞 | 1976年12月15日 |
塞爾維亞共和國 | 2000年11月1日 | 獅子山 | 1961年9月27日 |
塞內加爾 | 1960年9月28日 | 賽普勒斯 | 1960年9月20日 |
塞席爾 | 1976年9月21日 | 沙烏地阿拉伯 | 1945年10月24日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1975年9月16日 | 聖基茨和尼維斯 | 1983年9月23日 |
聖露西亞 | 1979年9月18日 | 聖馬利諾 | 1992年3月2日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1980年9月16日 | 斯里蘭卡 | 1955年12月14日 |
斯洛伐克 | 1993年1月19日 | 斯洛維尼亞 | 1992年5月22日 |
史瓦濟蘭 | 1968年9月24日 | 蘇丹 | 1956年11月12日 |
蘇利南 | 1975年12月4日 | 索羅門群島 | 1978年9月19日 |
索馬里 | 1960年9月20日 | 塔吉克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泰國 | 1946年12月16日 | 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 1961年12月14日 |
湯加 | 1999年9月14日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1962年9月18日 |
突尼西亞 | 1956年11月12日 | 吐瓦魯 | 2000年9月5日 |
土耳其 | 1945年10月24日 | 土庫曼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萬那杜 | 1981年9月15日 | 瓜地馬拉 | 1945年11月21日 |
委內瑞拉 | 1945年11月15日 | 汶萊達魯薩蘭國 | 1984年9月21日 |
烏干達 | 1962年10月25日 | 烏克蘭 | 1945年10月24日 |
烏拉圭 | 1945年12月18日 | 烏茲別克斯坦 | 1992年3月2日 |
西班牙 | 1955年12月14日 | 希臘 | 1945年10月25日 |
新加坡 | 1965年9月21日 | 紐西蘭 | 1945年10月24日 |
匈牙利 | 1955年12月14日 | 牙買加 | 1962年9月18日 |
亞美尼亞 | 1992年3月2日 | 葉門 | 1947年9月30日 |
伊拉克 | 1945年12月21日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 1945年10月24日 |
以色列 | 1949年5月11日 | 義大利 | 1955年12月14日 |
印度 | 1945年10月30日 | 印度尼西亞 | 1950年9月28日 |
約旦 | 1955年12月14日 | 越南 | 1977年9月20日 |
尚比亞 | 1964年12月1日 | 查德 | 1960年9月20日 |
智利 | 1945年10月24日 | 中非共和國 | 1960年9月20日 |
中國 | 1945年10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71年10月25日恢複合法席位) |
主詞條: 聯合國觀察員
聯合國共有64個觀察員。當中包含2個觀察員國、4個觀察員實體、和58個觀察員組織。
觀察員國
國家名 | 加入時間 |
梵蒂岡 | 1964年4月6日 |
巴勒斯坦 | 2012年11月29日 |
觀察員實體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紅十字國際委員會 | 1990年10月16日 |
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 | 1994年10月19日 |
各國議會聯盟 | 2002年11月19日 |
馬爾他騎士團 | 1994年8月24日 |
觀察員組織
設有常駐辦事處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非洲聯盟 | 1965年10月11日 | 亞非法律協商組織 | 1980年10月13日 |
加勒比共同體 | 1991年10月17日 | 中美洲統合體 | 1995年10月19日 |
大英國協秘書處 | 1976年10月18日 | 歐洲共同體(今為歐洲聯盟) | 1974年10月11日 |
國際刑事法院 | 國際刑事警察組織 | 1996年10月15日 | |
國際民主和選舉援助學會 | 2003年12月9日 | 國際移徙組織 | 1992年10月16日 |
法語圈國際組織 | 1978年11月10日 | 國際海底管理局 | 1996年10月24日 |
國際海洋法法庭 | 1996年12月17日 | 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 | 1999年12月17日 |
阿拉伯國家聯盟 | 1950年11月1日 | 伊斯蘭會議組織 | 1975年10月10日 |
人口與發展夥伴 | 2002年11月19日 |
無常駐辦事處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組織名稱 | 加入時間 |
美洲國家組織 | 1948年10月16日 | 國際發展法組織 | 2001年12月12日 |
拉丁美洲經濟體 | 1980年10月13日 | 國際水道測量組織 | 2001年12月12日 |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集團 | 1981年10月15日 | 亞洲開發銀行 | 2002年11月19日 |
非洲開發銀行 | 1987年10月28日 | 國際移徙政策發展中心 | 2002年11月19日 |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組織 | 1988年10月17日 | 古阿姆集團 | 2003年12月09日 |
歐洲委員會 | 1989年10月27日 | 東非共同體 | 2003年12月09日 |
經濟合作組織 | 1993年10月13日 | 歐亞經濟共同體 | 2003年12月09日 |
拉丁美洲議會 | 1993年10月13日 | 集體安全條約組織 | 2004年12月02日 |
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 | 1993年10月13日 | 上海合作組織 | 2004年12月02日 |
常設仲裁法院 | 1993年10月13日 | 南部非洲發展共同體 | 2004年12月02日 |
獨立國家國協 | 1994年05月24日 | 西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 2004年12月02日 |
太平洋島國論壇 | 1994年10月17日 | 東加勒比國家組織 | 2004年12月02日 |
安第斯共同體 | 1997年10月22日 | 南亞區域合作聯盟 | 2004年12月02日 |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 1998年10月15日 | 伊比利亞—美洲會議 | 2005年11月23日 |
加勒比國家聯盟 | 1998年10月15日 | 商品共同基金 | 2005年11月23日 |
海關合作理事會 | 1999年03月23日 |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 | 2005年11月23日 |
黑海經濟合作組織 | 1999年10月08日 | 拉丁美洲一體化協會 | 2005年11月23日 |
葡萄牙語國家共同體 | 1999年10月26日 | 東南亞國家聯盟 | 2006年12月04日 |
中非國家經濟共同體 | 2000年12月12日 | 印度洋委員會 | 2006年12月04日 |
美洲開發銀行 | 2000年12月12日 | 歐佩克國際發展基金 | 2006年12月04日 |
薩赫勒—撒哈拉國家共同體 | 2001年12月12日 |
主要成就
和平與安全
聯合國通過向世界動亂地區派遣總共69個維持和平特派團和觀察團,重新建立安寧。
自1990年代以來,通過聯合國的協調或通過第三方在聯合國支助下採取的行動制止了許多衝突。其中包括獅子山、賴比瑞亞、蒲隆地、蘇丹和尼泊爾衝突。研究結果顯示,自1990年代以來,全世界衝突減少40%。聯合國的預防性外交和其他預防性行動,避免了許多將發生的戰爭。此外,聯合國在實地的14個和平特派團著手處理衝突後的情況和採取建設和平的措施。
經濟發展
聯合國重視在全世界提高生活水平,增進人類技能和潛力,並為此投入資源。自2000年以來,千年發展目標一直是這項工作的指南。聯合國發展援助工作的幾乎所有經費都來自各國的捐助。例如,在145個國家駐有工作人員的聯合國開發計畫署,支助著減少貧窮、促進治理、處理危機和保護環境的項目。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150多個國家主要從事兒童保護、免疫接種、女童教育和防治愛滋病毒/愛滋病的工作。貿發會議幫助開發中國家為發展目的最充分利用其貿易機會。自1947年以來,世界銀行還為開發中國家提供貸款和贈款,並在100多個國家支持了11000多個發展項目。
2015年,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辦公室計畫援助巴勒斯坦7億美元,這筆援助款項的80%將用於加薩走廊重建。
世界遺產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教科文組織)幫助137個國家保護古蹟以及歷史、文化和自然名勝。並為保護文化財產、多元文化和傑出自然名勝,談判締結了各項國際公約。有980多個此種地點被列為具有特殊價值。
人權
自從1948年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以來,聯合國幫助制定了幾十項有關政治、公民、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全面協定。聯合國人權機構通過調查個人投訴,將全球注意力集中在酷刑、失蹤和任意拘留案件上,並造成國際壓力,迫使各國政府改善人權記錄。
當1945年成立聯合國時,7.5億人——幾乎占世界人口的三分之一——都生活在附屬於殖民國家的非自治領土上。聯合國為80多個國家的獨立發揮了作用,這些國家現在都已成為主權國家。
環境
聯合國在評估氣候變化科學和促進政治解決方面起帶頭作用。有2000名氣候變化領域的頂尖科學家參與的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每五六年發布一次全面科學評估。在2007年,該委員會作出肯定結論,氣候變化正在發生,而人類活動是主要的導因。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4個成員正在就一項長期協定進行磋商,各國達成協定減少促使氣候變化的氣體排放,並幫助各國作出調整以適應這種做法所產生的效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和其他聯合國機構在帶頭提高人們對這個問題的認識。
醫療
1992年發表了著名的《維多利亞宣言》,提出了健康的四大基石:即“合理膳食、適當運動、戒菸限酒、心理平衡”。
2003年非典型肺炎(SARS)肆虐,世界衛生組織給予中國很大的支持,並且領導督促各國政府防治非典,避免其再度爆發。
主要問題
聯合國在發揮維護世界和平等諸多重要職能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聯合國在協調各國利益的同時也在進行艱難的改革,主要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增加問題。
美國化傾向
作為聯合國總部的創建國和東道國,美國在聯合國發展歷程中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也一直試圖在其中塗抹上更多的美國色彩。美國操縱聯合國在蘇聯故意缺席於1950年組建了聯合國軍幫助韓國抵禦朝鮮入侵的戰爭。在2003年未經聯合國安理會許可,以薩達姆和賓拉登有牽連發動伊拉克戰爭。
經濟問題
經濟問題就像是聯合國肩膀上的枷鎖,讓它在行動和作出決議時捉襟見肘,這為一些國家利用經費問題大做文章提供了機會。一些大國也試圖通過會費來要挾聯合國。
發展問題
聯合國在關於人類發展的問題上做了大量有意義的工作。也簽署了許多有利於發展的協定。但這些協定由於涉及成員國數量多,各方利益成分複雜,在執行方面有很大難度。致使許多協定執行不力未達到預期的目標,甚至成為了“空頭支票”。
監督問題
對於這樣一個當今世界最龐大的國際間政府組織,到底誰應該對其運轉起到真正的監督作用,這已經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按照憲章,成員國有義務對聯合國機構和員工進行監督,但這一效果顯然並不十分理想。由於牽涉到人手和政治利益的原因,許多國家對於風平浪靜的表面更加滿意,而並不太想讓這個國際權威組織處於尷尬之下,這就為可能產生的腐敗提供了較為寬鬆的環境。
會費
主詞條:聯合國會費
聯合國的經費來源由三部分組成。
正常預算經費
由所有會員國按一定的比例分攤。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七條,“本組織之經費應由會員國依照大會分配限額擔負之”。會費比額表由各會員國充分討論和協商,並經大會審議決定。會費比額表每3年重新審議一次,而每次的比額都有調整,以反映世界各國經濟的最新情況。制訂會費分攤比額表的基本原則是“支付能力”原則,即按會員國的各自經濟實力分攤聯合國的會費。為了使比額表比較公平,更加符合支付能力原則,現行比額表還設有上限和下限。2013年,聯合國使用了新的常規預算分攤比例。美國依舊是繳納聯合國會費最多的國家,其22%的預算分攤比例維持不變。日本位居第二位,不過繳納比例從之前的13.5%降至10.8%。中國從之前的3.19%大幅增至5.15%(總額約1.3億美元),超過義大利和加拿大,一躍成為聯合國第六大會費支付國。排在第3到第5的分別是德國7.141%、法國5.593%和英國5.179%。
2015年12月,聯合國大會23日晚通過了各國2016—2018年聯合國會費與維和攤款的分攤比額。據此,在未來三年,中國將承擔7.921%的聯合國會費、10.2%的維和攤款。這是近年來中國分攤的聯合國會費和維和攤款第二次大幅增加。
維持和平行動經費
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費用,基本上也是由會員國分攤,但採用與正常預算不同的分攤比例。
維和費用是在正常預算分攤辦法的基礎上籌集的。這種辦法將會員國分成四組,A組由五個常任理事國組成,B組由已開發國家組成,C組由經濟不已開發國家組成,D組則由特別指定的經濟最不已開發國家組成。按規定,B組國家按照其正常預算分攤比例繳納,C組國家按其正常預算分攤比例的20%繳納,D組國家按正常預算的10%繳納,而5個常任理事國除了按各自正常預算的比例繳納外,還得承擔餘下的部分。
會員國自願捐助
聯合國下屬機構很多都是依靠會員國政府自願捐助開展活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環境規劃署、人口活動基金、兒童基金、難民署、工業發展組織、世界糧食計畫署等等。除政府捐助外,聯合國發展署以及環境規劃署等機構還從聯合國正常預算中得到一小部分資金,作為它們的行政和管理開支。每年11月,聯合國認捐會議都如期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