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S[基於目標的船舶建造標準]

GBS即基於目標的船舶建造標準,總共有安全目標、功能要求、驗證準則、船級社技術規範、行業標準五個層次的內容。

簡介

GBS(基於目標的船舶建造標準)是基於風險評估的新船建造標準,該標準只設定目標,而沒有強制規定符合標準的方法,同時允許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替代方式實現設定目標。

背景及發展:

GBS即基於目標的船舶建造標準,此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2002年11月。IMO第89次理事會會議上,巴哈馬及希臘建議,IMO制定出一種新的船舶結構標準,該標準允許多種創新型的船舶設計,但是必須保證船舶在適當的維護下,可以在其經濟壽命中保持安全性;同時,該標準還須確保各方面均能容易地對船舶實施檢驗、檢查及維護。GBS是基於風險評估的新船建造標準,該標準只設定目標,而沒有強制規定符合標準的方法,同時允許使用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替代方式實現設定目標。經過歷次IMO會議的討論,在2003年召開的第23屆大會上,將“基於目標的新船建造標準”被IMO確定為一項重要的戰略計畫(為期六年——2004年-2010年)。有關制定GBS的具體的技術工作開始於2004年5月召開的MSC78次會議,並在接下來的會議上對有關GBS問題展開了一系列的討論。

法規具體要求:

GBS的內容

GBS包含了五個層次的內容。第一層(Tier I)為基於目標的安全目標,旨在設定一系列安全目標,船舶在設計和建造階段應滿足這些目標並得到認證;第二層(Tier II)為基於目標的功能要求,旨在設定一系列與船舶結構功能有關的要求,在設計和建造期間使船舶結構功能與所設定的要求一致並被認證達到第一層設定的安全目標;第三層(Tier III)為符合性驗證提供標準,GBS要求船舶的設計者、製造者提供必要的檔案來證明他們在設計、建造和操作期間符合GBS標準;第四層(Tier IV)為船舶規範,是IMO、主管機關和/或船級社制定並實施,用以符合GBS的目標和功能要求;第五層(Tier V)為船舶建造、船舶操作、維護、培訓、配員等行業標準和做法,可能會被主管機關和船級社在制定規則時引入或者引用,這些準則或規範應該能夠被證明符合GBS。

制定GBS的方法

對於以何種方法制定GBS,MSC從一開始就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主張採用整體分析的方法,對現有關於船舶安全的強制性規範進行風險評價,並通過綜合安全評估(FSA)方法制定未來風險可接受標準;另一種觀點則支持根據多年在油船和散貨船方面獲得的大量實踐經驗制定更加確定的標準,並強調需要將“功能要求”定量化。這兩種方法論就是後來所謂的“安全水平法”(safety level approach,SL A)和“規範法”(prescriptive approach)。經過幾屆會議的討論後,MSC 81決定將這兩種方法並行審議,即採用“規範法”為散貨船和油船的船體結構制定GBS,而對於其他船舶的GBS則採用SLA。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