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ETI
ETI (Ethical Trading Initiative) 是英國道德貿易組織的英文簡稱。
是由UK起草的一個議案,目的是通過設立針對在開發中國家採購公司社會責任的論壇以改善全球工人的工作條件。
ETI由三方代表組成:公司、工會和非政府組織。ETI的基本守則與SA8000類似,都是基於聯合國勞工組織基本協定。ETI是由英國國際發展部和私人部門出資贊助成立,正實行的幾個首例審核促使最佳運作準則的形成。參與ETI的公司和組織有:C&A,Sainsbury's,theCo-operative Wholesale Society和拯救兒童、公平貿易協會等非政府機構。
ETI和SA8000的區別在於:SA8000是全球性的標準,而ETI主要是由英國公司組成;ETI目的是通過比較改善工人權益的不同方案來改善系統,而SA8000是可操作的認證系統。無論SA8000或ETI都是在廣泛諮詢後形成的。
認證內容
1.有選擇的僱傭關係
2.尊重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權力
3.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4.不得使用童工
5.生活工資
6.不能超過工作時間
7.禁止歧視
8.正規的雇用關係
9.不得採用粗暴的或不人道的方式對待雇員
承擔的義務
1、 公司對其ETI會員身份、法規及其實施過程要有依據地、明確地表明認可。
2、 這種義務要通報到全公司及其供應商和分包商(包括業務關係密切的個體經營性質的雇員).
3 、要指定一名高層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法規的實施。
4 、法規及其實施過程要貫穿於關鍵的商貿關係和文化之中。
5 、公司將保證有人力和財力資源來履行所承諾的義務。ETI道德貿易聯盟基本守則
聯盟訂立了一套勞務守則﹐稱為基本守則。此守則反映出與勞務息息相關的國際標準﹐並成為聯盟的工作依據。
聯盟的成員應採用基本守則﹐或自行訂立的守則。若屬後者﹐則必須將基本守則的內容納入其中。基本守則附有一套基本執行原則﹐為聯盟提供了學習理論的基礎。
執行原則
聯盟的目標是尋求制訂及推廣執行勞務守則的正面作為。重要項目包括監督和獨立審查﹐透明化及公開化﹐以決定並討論守則內的標準是否被達到。聯盟會員應接受以下條文為總原則﹐並以此為訂立或改善尋求最佳做法的基準。
1. 承諾
1.1會員公司應明確支持會員規章、基本守則及其執行程式。
1.2此項承諾的內容須向公司上下、供貨商及次級承包商清楚傳達﹐包括合作關係密切的自雇員工在內。 1.3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執行守則。
1.4將本守則及其執行程式﹐溶入主要商務關係和文化內。
1.5公司須確保其人力與財力資源﹐足以幫助其履行承諾。
2. 監督﹐獨立審查及呈報
2.1會員公司接受以監督及獨立審查的方式﹐評估其守則的執行情況﹐並每年就其相關表現呈報。
2.2公司應與其它會員合作﹐設計、執行及分析試驗計畫﹐以便訂立監督及獨立審查的良策﹐並與其它會員分享經驗。
2.3若情況許可﹐會員公司應憑上述經驗﹐與其它會員共同制訂工作計畫﹐以便實行監督獨立審查和呈報的機制﹐並按議定的形式及時間﹐向聯盟及透過聯盟呈報工作進度。
2.4公司應為受守則保障的勞工﹐提供秘密舉發違規行為的管道﹐並且勞工在這方面應受到保護。
3. 提高意識及培訓
3.1所有相關人員均須獲得適當的培訓及引導﹐以便在工作時套用守則。
3.2公司必須讓供貨商知悉守則的內容﹐並使其了解公司只與遵行守則的公司往來之承諾。
3.3在所有可能的情況下﹐公司應將基本守則的內容和執行原則或程式﹐告知受守則保障的勞工。
4. 糾正
4.1會員公司承諾根據監督結果︰(一)與未能履行守則條款的供貨商協商﹐並執行雙方同意的糾正細節﹐換言之﹐以持續改進的方式進行;(二)要求即刻停止嚴重違反守則的行為;以及(三)若嚴重違反守則的行為持續﹐與相關供貨商中止一切商務關係。
5. 管理程式﹐定價﹐獎勵
5.1與供貨商議價時﹐應考慮履行守則的成本。
5.2考核相關員工時﹐若員工了解並執行公司關於勞務守則的政策﹐便須視之為優秀表現。
道德貿易聯盟
1. 自由選擇的僱傭關係
1.1 不可使用強制勞動力、受關押勞動力和不情願的犯人勞動力。
1.2 雇員不應被要求交納抵押金或把他們的身份證件交給僱主,在給出合理的預先通知之後,雇員可以自由地離開其僱主。
2. 尊重結社自由和工會代表勞方進行勞資談判的權力
2.1 所有雇員毫無例外地具有加入或組成其自己選擇的工會的權力和進行集體勞資談判的權力。
2.2 僱主對於工會的行為和他們的組織活動,要採取開放的態度。
2.3 不能歧視職工代表,這些代表可以利用其工作場所執行其職工代表的職能。
2.4 在自由結社和勞資談判的權力受法律限制的地方,僱主要促進而不是妨礙建立獨 立自由的結社和勞資談判的類似形式。
3. 安全衛生的工作條件
3.1 要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要考慮到該行業的普遍常識和任何特殊危險性。 要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由於工作引起的、與工作有關的或在工作中發生的各種 事故及損害健康事件的發生。儘可能而又實際地減少工作環境中固有的各種危險 因素。
3.2 應對雇員進行定期的和有記錄的健康和安全培訓,這種培訓對於新的和改換工種 的雇員要重複進行。
3.3 要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施和飲用水,在可能的情況下,還要提供存放食品的衛生設備。
3.4 所提供的住宿條件,要保證清潔、安全並且滿足雇員的基本需求。
3.5 採用本法規的公司,應該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表對健康和安全負責。
4. 不可使用兒童作工
4.1 不能再新招收兒童作工
4.2 所有公司要制訂或參與並資助使任何被發現用作童工的兒童接受高質量教育直至 不再是兒童為止的政策和項目。兒童和兒童作工的定義在附錄中給出。
4.3 不可雇用兒童和 18 歲以下青少年在夜間或在危險的條件下工作。
4.4 這些政策和程式必須與相關的 ILO 標準條款一致。
5. 維持生活的工資
5.1 每個標準工資周所付的工資和福利,至少要達到國家的法定標準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以高者為準。在任何情況下,所付工資總應足夠滿足基本需求並提供一些可供自由 支配的收入。
5.2 在所有雇員開始工作之前,要為他們提供書面形式的、易於理解的、涉及工資之雇 傭條件的有關信息,並且在每次支付工資時,要為他們提供本次工資涵蓋期間之工資的詳細情況。
5.3 不經雇員同意,不允許扣除工資作為一種紀律約束措施,也不允許對工資進行國家 法律規定之外的任何其他扣除。所有紀律約束措施都必須記錄在案。
6. 不能超過工作時間
6.1 工作時間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業規定的標準,以對雇員提供較強保護者為準。
6.2 在任何情況下,不能要求雇員經常性地每周工作超過 48 小時,並保證平均每 7 天至少休息一天。加班時間必須是自願的,且每周不能超過12小時。不能要求經常 加班,且必須按照獎勵工資級別給予補償。
7. 禁止歧視
7.1 在僱傭、補償、培訓、提升、辭退或退休方面,對任何人都不能因其種 族、社會地位、國籍、信仰、年齡、殘疾、性別、婚姻狀況、性觀念、所屬工會和所屬政党進行歧視。
8. 正規的僱傭關係
8.1 在儘可能的程度上,所進行的工作必須以按國家法律和常規所建立的、被正式 承認的僱傭關係為基礎。
8.2 對受勞工或社會保障法律和法規保護的、建立在正規僱傭關係之上的對雇員的優惠,不能通過 使用勞動契約、分包契約或者在家工作的安排,或者通過不想真正傳授技 術或提供正規僱傭關係的學徒項目來取消,任何類似優惠待遇也不能通過過度使用 固定期限的僱傭契約來取消。
9. 不允許以苛刻和不通情理的方式對待雇員
9.1 禁止使用人身虐待或體罰、或以人身虐待相威脅、性騷擾或其他騷擾以及惡語或其他形式的恐嚇。
四、ETI認證作用
1、滿足客戶強制性要求;
2、取得ETI認證證書,減少COC驗廠;
3、尊重員工生命,提升企業形象;
4、改善現有社會責任管理;
5、增進企業競爭能力;
6、增強企業凝聚力,實現勞資雙方雙贏的局面;
7、改善與工會及相關利害相關者關係;
8、針對事故和損失制定具成本效益的預防措施;
9、暴露於工作地點危險因素的情況得以減輕;
10、順應國際趨勢,追求企業永續經營;
11、質量、環境及社會責任管理系統的全面整合。
認證基本法則
自由選擇職業
1.1
不可雇用受強迫勞工﹐奴隸或非自願的囚犯勞工。
1.2
不可要求勞工付〞押金〞﹐或將身份證明檔案交予僱主保管。雇員給予僱主合理的通知期後﹐可自由離職。
結社自由談判權
2.1
雇員有權按自己的意願﹐參加或組織工會﹐並進行集體談判。同時﹐不可因此而受到不同待遇。
2.2
僱主須對工會的活動和會內之組織活動﹐採取開放態度。
2.3
勞工代表不可受到歧視﹐並可在工作地點執行代表的職務。
2.4
若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受法例限制﹐僱主須提供方便﹐協助發展相輔相成的渠道﹐而非采阻撓態度。
環境安全衛生
3.1
僱主須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並注意相關行業的工業安全知識及危險。僱主須採取足夠的措施﹐以合理可行的方法﹐儘量減少在工作地點的潛在危險﹐以避免雇員因執行勤務﹐在相關情況下或在執行勤務期間發生意外﹐引致健康受損。
3.2
僱主須定期提供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培訓﹐並將資料存檔。此等培訓應為新聘勞工或調任新職的勞工重新舉辦。
3.3
僱主須為雇員提供清潔的廁所設備和飲用水。如有需要﹐亦須提供儲存食物的衛生設備。
3.4
若僱主為雇員提供住宿﹐住宿環境必須清潔和安全﹐並符合雇員的基本需要。
3.5
遵循守則的公司須委任一高級主管為代表﹐負責勞工的健康及安全。
不可雇用童工
4.1
不可招聘童工。
4.2
公司須制定參與及協助制定政策和計畫﹐為被發現當上童工的兒童﹐提供過渡性的服務﹐使其接受良好教育﹐直至長大成人。
4.3
不可聘用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在夜間或危險場所工作。
4.4
上述政策及程式﹐須與國際勞工組織標準的相關條文一致。
基本生活工資
5.1
每個正常工作周的工資及福利﹐至少須達到當地的法定標準或業內的參考標準﹐並以較高者為主。在任何情況下﹐雇員工資除應足以維持基本需求外﹐也應在此之上有所剩餘﹐以供零用。
5.2
所有雇員在入職前應獲發書面通知﹐清楚說明有關工資的聘用條件﹐並在每次發薪時﹐收到有關支薪期內工資的書面說明。
5.3
嚴禁以扣減工資作為紀律懲處﹐也不可在沒有當地法律依據且未經雇員同意的情況下﹐扣減工資。所有紀律懲處的辦法﹐皆應記錄存檔。
工作時間
6.1
工時必須符合當地法律規定及業內參考標準﹐並以保障較大者為準。
6.2
在任合情況下﹐僱主不可定期要求雇員每周工作超過48小時﹐並雇員平均每7個連續工作天﹐須至少享有一天休假。加班工作須屬自願性質﹐每周不可超過12小時﹐也不可視為常規安排.同時﹐應以較高額度之加班費做補償。
不可歧視雇員
7.1
雇員不可因種族、階級、國籍、宗教、年齡、殘障、性別、婚姻狀態、性取向、工會會籍或政治傾向等因素﹐而在聘用、賠償、培訓、晉升、解聘或退休方面受到歧視。
正常勞資關係
8.1
在所有情況下﹐雇員的工作必須以當地法律或慣例認可的勞資關係為基礎。
8.2
不可利用僅供勞力契約、分包契約、家庭代工方式﹐或透過一些無意傳授技能或提供正常勞資關係的學徒訓練計畫﹐或利用過期使用定期勞資契約, 來逃避僱主在勞工法或社會福利法規定下﹐因正常勞資關係而必須向雇員負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