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經過
殺害老師母女 搶走350元現金
2010年7月26日,三原縣新中醫院家屬院,35歲的中學老師劉長青和8歲的女兒被殺死在家中。事發7個小時後,三原警方將陳晨和張鑫(均為1992年出生)抓捕歸案,令人驚訝的是,這兩人竟都是劉長青曾經教過的學生,其中
據檢察機關認定,2010年7月中下旬的一天,陳晨和張鑫在一起閒聊時,張鑫因自己沒有錢花,和陳晨預謀搶劫作案。
2010年7月25日,陳晨在張鑫家玩時,兩人先後兩次商量搶劫作案,陳晨購買了作案的刀具,張鑫準備了鋼管。
7月25日晚,兩人在三原縣城準備搶劫,但未找到作案對象。次日中午,經過商量,將目標定為陳晨的鄰居也是他們昔日的老師劉長青。
陳晨以借水為由3次進入劉長青家觀察情況,並在最後一次出門時將防盜門鎖舌壓進鎖內,使防盜門無法正常關閉,隨後,兩人商量由張鑫對付劉長青,陳晨對付其女兒。殺人後,實施搶劫。
26日下午4時許,陳晨、張鑫持刀進入劉長青家。張鑫持刀進入書房內,趁劉長青正在上網毫無防備,在其身上連刺數刀。另一旁的陳晨進入客廳,趁在沙發上看電視的劉長青8歲的女兒不備,持刀將其刺死在沙發上。
劉長青受傷後在房內叫喊,張鑫讓陳晨在其身上連刺數刀,致其死亡。
殺人後,張鑫讓陳晨在劉長青及其女身上潑水,企圖毀滅作案痕跡。張鑫將餐桌上裝有300元現金及銀行卡的錢包拿走,用鑰匙將劉長青家門反鎖後逃離現場。
案發後,經公安機關偵查,先後將他們抓獲。
陳晨案發時還租住在劉長青家隔壁。
調查顯示,陳晨和張鑫兩人因缺錢花,預謀搶劫昔日的老師。兩人以借水為由進入劉老師家,離開時偷偷將其防盜門鎖舌壓進鎖內,使防盜門無法正常關閉。隨後二人再次悄悄進入劉老師家,張鑫連刺劉老師24刀,而陳晨對平時熟悉的老師女兒下了毒手。隨後兩人搶走了劉老師錢包,內有350元現金和幾張銀行卡 。
審判經過
2011年11月14日,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二人死刑,二人不服判決抗訴至省高院。省高院經審核後,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鹹陽重審。
2013年5月15日,鹹陽市中院開庭重審該案,法庭上控辯雙方除重新提交案件證據外,還就案發時犯罪嫌疑人張鑫是否成年,以及陳晨案發後是否具有自首情節進行了辯論。張、陳兩人在作案情陳述時,雖然對案情具體情節均供認不諱,但對雙方誰提議實施搶劫殺人卻相互推諉。
法庭二審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鑫、陳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殺人滅口手段入戶劫取財物,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兩人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應依法予以嚴懲,2013年12月25日再次依法判處二人死刑。在宣判後,張鑫、陳晨均不服,再次提出抗訴,經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而在法院兩次審理過程中,張鑫的父親張某為了使其子張鑫免於死刑,唆使李某等3人為張鑫提供虛假年齡證明,以證明張鑫作案時未滿18周歲,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2013年10月被三原縣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6個月。
6月20日上午10時許,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在鹹陽市將罪犯張鑫、陳晨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兩被告人相互推諉
昨日上午,鹹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門口聚集上百位村民,有的是受害者的親朋,更多的是關心這起搶劫殺人案件的村民。他們對省高院發還重審結果表示不解。
10時許,維持好庭審在場人員的秩序後,法官宣布開庭。鐵鏈鎖住雙腳,“哐哐”碰撞地面,戴著手銬,架著近視眼鏡的陳晨和張鑫在法警的押解下,低垂著頭,走進法庭。
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二被告人對各自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隨後,法官首先對陳晨進行審訊,張鑫被帶離法庭 。
“有沒有新的要陳述的觀點?”法官問。
“有。自己本身不同意,後來張鑫勸我,我們後來喝了點酒。”陳晨答。
“你捅死小孩後,又將已經受傷的劉長青殺害。”檢察官指控陳晨行為惡劣。
“自己持刀先捅的小孩,後來張鑫讓我再捅的(劉長青)。”陳晨辯解。
“搶劫是誰先提出的?”辯護律師問。
“是張鑫。”一系列詢問過後,陳晨被帶離,輪到張鑫被審問。
“你們是誰先提出要搶劫劉長青的?”辯護律師問。
“是陳晨提出搶劉家的。”張鑫答。
隨後,他還說自己捅完人後,人沒死,也沒有指示陳晨滅口。
其間,張鑫還說自己在三原公安局刑警大隊曾遭到刑訊逼供。
同時,被告人張鑫的辯護律師還對張鑫的實際年齡做出辯解,認為其身份證上的出生日期為陰曆生日,換算成公曆,則張鑫犯罪時應屬於未成年。
法庭上,公訴機關與被告人辯護人、受害人家屬及其訴訟代理人就被告人是否有從輕情節和酌定從輕情節進行了相對辯論。
公訴人闡述公訴意見時,在場的受害者家屬幾度失聲痛哭。二被告人也表示後悔,願意積極賠償受害者家屬經濟損失。“作為受害者親屬,我們現在不要民事賠償,只希望法院能夠公正判決,讓兩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劉長青的姐姐說。
歷經3個多小時的庭審,法官宣布待合議庭合議,擇日宣判。
審判結果
家屬 :快4年了,可以畫個句號了
2011年11月14日,鹹陽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二人死刑,二人抗訴。2013年12月25日,鹹陽市中院重審後再次判處二人死刑。二人再抗訴,被省高院駁回,維持原判。
其間,張鑫的父親張某為使兒子免於死刑,唆使李某等3人為兒子提供虛假年齡證明,以證明張鑫作案時未滿18周歲,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2013年10月被三原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經查兩人作案時都剛滿18歲。
昨日上午10時許,鹹陽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在鹹陽市將罪犯張鑫、陳晨驗明正身後,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鑫、陳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採取殺人滅口手段入戶劫取財物,並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張鑫、陳晨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張鑫、陳晨犯罪動機極其卑劣,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嚴重,人身危險性極大,且張鑫歸案後至一審審理期間認罪態度較差,陳晨認罪態度一般,對二被告人均應依法予以嚴懲。
最終,法院一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張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陳晨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張鑫、陳晨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交通費、喪葬費等總計人民幣32293元,並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陳晨、張鑫不服一審判決,後抗訴至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還鹹陽市中院重審。
昨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聯繫到被害人劉老師的愛人鄭先生,“法院並沒有通知我們二人今天(20日)執行死刑,不過這也算是遲到的正義吧,無論對生者還是死者都算是一個安慰。”鄭先生說,“從案發到現在,快4年了,事情也算是可以畫個句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