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1年7月23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陳村鎮20多名村民為爭奪土地,暴力抗法,使用捆綁、放火等暴力方
式襲警。事件發生後,公安部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開展解救工作。經勸阻無效,為確保被困民警人身安全,上午11時許,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將被困民警安全解救並送醫院救治。同時依法將現場妨害公務、襲擊警察的犯罪嫌疑人帶離審查,並警告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儘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為爭奪陳村鎮黃家圍地塊,羅某文、吳某原等人在2011年7月21日召集、組織多名陳村鎮紺現村村民,前往被害人杜某承包的魚塘,對其塘基進行挖掘破壞,導致魚塘養殖魚流失。杜某報案後,7月23日,3名辦案民警在依法對涉案人員盧某進行抓捕時,遭到村民圍堵。執勤麵包車被推翻,3名民警被捆綁在麵包車底座。多名村民手持木棍、鐵鏟等工具,並要挾翻轉執勤麵包車壓死民警,阻礙公安民警執行解救、現場拍攝取證等公務,並與現場執勤民警對峙,造成執勤民警受傷及財物損壞。被告人梁某等人還用汽油淋、擦到三名被困警察身上,並將汽油引燃,幸現場消防人員及時將火撲滅。後經法醫鑑定,三名被捆民警所受損傷均已達輕傷;在場執行公務的另三名民警損傷構成輕微傷。
一審
2011年12月30日,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羅某文、吳某原等13人分別對定罪或量刑不服提
起抗訴,其中,抗訴人羅某文認為其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妨害公務罪量刑過重。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文組織村民挖掘他人正在使用的魚塘塘基,行為均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該行為直接破壞了他人的生產經營,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故該抗訴意見據理不足,不予採納。羅某文、吳某原等13人分別對定罪或量刑不服,提起抗訴。其中,抗訴人羅某文認為其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妨害公務罪量刑過重。
二審
2012年4月1日,佛山中院對“7·23陳村襲警”系列案作出終審宣判,裁定駁回抗訴,維持一審判決。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羅某文組織村民挖掘他人正在使用的魚塘的塘基的行為均有證人證言予以證實,該行為直接破壞了他人的生產經營,造成相應經濟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故該抗訴意見據理不足,不予採納。同時,佛山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抗訴人羅某文等人罪名的事實清楚,證據經法定程式出示、質證,合法有效,且確實、充分,量刑並無不當,遂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