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桂林市汽車總站持刀砍人事件

5·31桂林市汽車總站持刀砍人事件指的是2014年5月31日,桂林警方向記者證實,桂林當天發生一起持刀砍人事件,經醫院檢查診斷,確認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

案件通報

據桂林市警方通報,31日12時左右,桂林市汽車總站發生一起持刀砍人事件。警方接到報警後,正在車站巡邏的桂林市公安局特警一分鐘內趕到現場,發現一女子正在持刀揮舞追砍3名過往民眾。警方經鳴槍示警無效後果斷開槍,擊中嫌疑人小腿並將其制服,被追砍3名民眾無人受傷。

涉案人員

警方現已查明,嫌疑人巫某(女),系桂林市荔浦縣人,1987年3月出生,其親屬反映巫某曾有精神病史,巫某迅速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醫院檢查診斷,已確認嫌疑人患有精神病。目前,警方正對相關情況進一步開展調查。

拓展閱讀

桂林汽車站位於桂林市中山南路,附近是桂林火車站,是桂林鬧市區人流密度較大的地段之一,每天大量市民和中外遊客從這裡經過,趕路搭車,旅遊購物。

相關法律

像5·31桂林市汽車總站持刀砍人 事件,這種持刀砍人的行為,定性是尋釁滋事、故意傷人還是故意殺人通過一下分析:

(一)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上在刑法實務中一般分為兩類:一是無端滋事型,即行為人毫無來由地惹事生非、打人毀物、尋釁鬧事;二是小題大做型,即被侵害者此前的舉動根本不至於引起普通人那么強烈的反應。如甲乙是路人,在行走過程中,甲看了乙兩眼,結果乙就暴打了甲一頓,這就是小題大做。若傷人之前說“你去年跟我有過節,我要殺了你”,那么其行為也不屬於第一種無端滋事型。

(二)在行為導致被害人輕傷結果的情況下,區別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該行為指向是否具有特定性。如果行為指向比較“隨意”,不以傷害某一個人或者某一些特定的人為目的,而是嚇嚇人就可以,搗了亂就開心,那么這種行為的性質就是尋釁滋事。而如果行為指向比較特定,儘管其行為方式上與尋釁滋事的行為方式雷同,造成輕傷以上後果的,也要定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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