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9溫州靈溪城管打人事件

4·19溫州靈溪城管打人事件

2014年4月19日上午9點,溫州蒼南縣靈溪鎮發生一起城管打人事件網路上炸開了鍋。城管管制時將一名拍照的民眾打倒後,隨後引發民眾圍堵城管執法車輛。衝突過程中5名城管工作人員被打傷,其中兩人休克、傷情危重。 事後,10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4人因構成尋釁滋事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1人因構成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參與毆打黃祥拔的違法城管工作人員陳興鵬(男,30歲,蒼南縣人)、劉榮進(男,32歲,蒼南縣人)、曾瑞遼(男,32歲,蒼南縣人)等3人,因構成毆打他人行為分別被依法處以十五日、十五日、十日行政拘留。

衝突起因

4·19溫州靈溪城管打人事件 4·19溫州靈溪城管打人事件

2014年4月19日上午,事發地是蒼南縣靈溪鎮,蒼南縣靈溪鎮城管局組織工作人員來到農貿市場附近對占道經營的商戶進行執法。

蒼南縣靈溪鎮城管局當天出動了城管人員,還有臨時叫過來協助他們搬離占道物品的工人。蒼南縣靈溪鎮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長告訴記者,因為農貿市場旁邊人多、經營戶多,占道經營情況比較嚴重,當天只是一次常規的整治工作,經常開展。

上午9點左右,城管人員來到大門路與康樂路交叉口執法時,發現沿街一商戶把煤氣灶等物品擺放在過道上,存在違法占道經營行為。城管人員當即要求商戶按規定擺放物品,停止占道經營。該商戶不予配合,並阻撓城管的管制。

其間,過路的民眾黃某看到這一情景,用手機對管制現場進行拍照。城管人員看到黃某用手機對他們進行拍照,便要求他不要拍。但是黃某並不管城管人員的要求,堅持自己的行為自由,於是城管人員便將黃某推翻在地,隨後3名城管人員上前毆打。

網傳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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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蒼南新聞網發布的訊息,城管打傷黃某後,執法人員進行了報警,縣110及時趕往現場進行處置,120第一時間將黃某送往縣人民醫院進行救治。經醫生診斷,黃某身體無大礙,繼續留院觀察。

但令人意外的是,越來越多的民眾對城管執法車輛進行圍堵。當時城管執法人員正在進行撤離,其中有一輛車被圍困。

蒼南縣官網“蒼南新聞網”4月19日晚上8點發布訊息稱,引發這起事件是因為城管打傷黃某後,有人在網上發布了“城管打人致死”的謠言,“致使圍觀民眾聚集,秩序混亂,5名城管人員被圍困毆打。”

衝突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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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蒼南縣靈溪鎮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長說,當時被圍困的車裡有5名城管工作人員。這5名城管工作人員沒有撤離出來,被人群圍住、遭到毆打。從4月19日上午事發到下午警方出動勸離民眾,5名城管工作人員遭到圍毆的時間比較長,傷勢也較重,其中兩人休克。

據縣政府發布的訊息,被城管打傷的黃某現在傷情穩定。他先被送往縣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醫生診斷身體無大礙,情緒穩定。下午,應家屬要求,黃某轉往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接受進一步治療。

受傷的5名城管工作人員已送往醫院。經診斷,兩名工作人員創傷性失血性休克,目前病情危重,正組織搶救;3名工作人員多處軟組織受傷,正接受治療。

蒼南縣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長介紹說,這5名城管工作人員並不是正式城管員工,他們是城管臨時叫來協助搬運占道石塊等物品的。因為有些經營戶門口會放一些石塊防止外人停車影響小店生意,但這是不能放置的,所以城管事先知道有東西要搬運,叫了外面的工人來協助。

事件處置

事發後,蒼南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縣委書記黃壽龍、縣長黃榮定、縣委副書記麻勝聰等領導及時組織力量進行處置。4月19日下午4點左右,公安部門組織人員進場勸離民眾,到晚上8點多,民眾陸續離開,現場秩序基本得到控制。

4月21日,事情發生後第三天,公安部門對涉案人員進行及時調查抓捕。對4月19日當天在現場參與挑頭滋事的15名嫌疑人員,以及參與毆打他人的3名違法城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進行嚴肅處理。

公安部門表示,涉嫌滋事嫌疑人員多為縣城及周邊的社會閒散人員,數人有毆打他人的劣跡前科。

其中,劉日團(男,34歲,蒼南縣人,有毆打他人前科)、葉存余(男,34歲,蒼南縣人)、吳峰(男,24歲,蒼南縣人)、王人茂(男,22歲,蒼南縣人)、李孝完(男,22歲,蒼南縣人)、劉安(男,30歲,蒼南縣人,有開設賭場罪前科,系刑滿釋放人員)、陳開鎚(男,52歲,雲南省昆明市人)、張惟銳(男,19歲,福建省福鼎市人)、王超(男,18歲,平陽縣人)、陳開寶(男,50歲,蒼南縣人,有毆打他人劣跡)等10人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李拉(男,22歲,蒼南縣人)、林念湖(男,30歲,蒼南縣人,有尋釁滋事前科)、陳宗存(男,41歲,蒼南縣人)、謝尚膽(男,38歲,蒼南縣人)等4人因構成尋釁滋事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王傑(男,29歲,蒼南縣人)因構成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現場參與毆打黃祥拔的違法城管工作人員陳興鵬(男,30歲,蒼南縣人)、劉榮進(男,32歲,蒼南縣人)、曾瑞遼(男,32歲,蒼南縣人)等3人,因構成毆打他人行為分別被依法處以十五日、十五日、十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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