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特大跨境電信詐欺案

2016年特大跨境電信詐欺案

“2016年特大跨境電信詐欺案”是張凱閔、林金德等85人在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間先後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肯亞共和國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欺的案件。

案件一審

2017年12月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凱閔、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電信詐欺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以詐欺罪判處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有期徒刑15年,以詐欺罪分別判處韓剛、張家祥、徐偉倫等83人有期徒刑14年至1年9個月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上述被告人中,70餘人系公安部組織北京市公安局於2016年4月從肯亞押解回國人員,其中張凱閔等44人為台灣地區居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等50人於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被告人張家祥等35人於2014年6月至11月間,先後在印度尼西亞共和國、肯亞共和國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詐欺的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語音群呼,待被害人接聽並轉撥電話後,部分被告人作為一線話務員冒充快遞公司客服人員或醫保局工作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二線話務員冒充公安人員,部分被告人作為三線話務員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虛構被害人因個人信息泄露而涉嫌犯罪等虛假事實,以需要接受審查、資產保全等名義,騙取被害人個人及銀行賬戶信息,誘使被害人向指定的銀行賬戶轉賬匯款,或者要求被害人同意由他人遠程控制被害人的電子銀行賬戶,總計騙取185名被害人錢款290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凱閔、林金德等50人,被告人張家祥等35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詐欺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分工合作,冒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虛構被害人個人信息泄露、涉嫌違法犯罪、需配合清查資金等事實,誘使被害人按照要求進行轉賬或匯款,詐欺被害人錢財,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欺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其中,68人詐欺數額特別巨大,17人詐欺數額巨大;46人系主犯,39人系從犯。

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對沒有聘請律師的被告人,法院根據其個人意願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師,律師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各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並表示認罪悔罪,另有12名被告人總計退賠贓款46萬餘元。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件二審

2018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凱閔、張家祥等特大跨境電信詐欺等三案進行了二審宣判,分別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及準予撤回抗訴。涉案85名被告人系公安部組織北京市公安局於2016年4月從肯亞押解回國人員,其中44名被告人為台灣居民。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於2017年4月將案件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凱閔、林金德等85人特大跨境電信詐欺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張凱閔、林金德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同時,以詐欺罪對韓剛、張家祥、徐偉倫等83人判處有期徒刑14年至1年9個月不等刑罰,並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

一審宣判後,共有66名被告人提出抗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故依法裁定駁回張凱閔案等31人、張家祥案等32人的抗訴,維持原判。徐偉倫詐欺案中3人提出抗訴,後又撤回抗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準予撤訴。

當日,部分被告人家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了二審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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