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公告

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公告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和《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決定開展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工作。

公告內容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公務員法、《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和《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有關規定,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決定開展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職位

公開遴選職位包括處長、副處長、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和科員。公開遴選職位分為兩類,一是面向所有符合條件的公務員,二是專門面向符合條件的選調生。

公開選調職位包括副處長和副調研員。

報名範圍條件

公開遴選

1.報名範圍:

(1)省級以下機關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公務員。

(2)省級以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中已進行參照登記備案且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

中央機關設在地方的單位(包括垂直管理單位、派出單位等)符合上述條件的也可報名。

2.報名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品行端正,實績突出,民眾公認。

(2)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和2年以上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作經歷。

除選調生外,應符合在本級機關工作的最低年限;沒有規定的,須在本機關工作2年以上。

計算工作經歷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

上述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機關、行政村(城市社區)以及企業、事業單位(中央級事業單位,中央和國家機關部委或省區市直屬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企業總部機關,不在此列)工作過。軍隊轉業幹部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3)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4)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職條件。報考處長職位,須現任縣處級正職職務或具有2年以上縣(市)領導班子副職工作經歷的縣處級副職領導職務;報考副處長職位,須現任縣處級副職職務或具有3年以上鄉鎮(街道)黨政正職工作經歷的鄉科級正職領導職務;報考處級以下非領導職務職位,須現任相同職務層次的職務。計算任職經歷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

除公開遴選職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報考正處級職位,年齡在43周歲以下(1972年8月10日以後出生);報考副處級職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5年8月10日以後出生);報考主任科員以下職位,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80年8月10日以後出生),其中,報考專門面向選調生職位,鄉科級副職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83年8月10日以後出生),科員年齡在29周歲以下(1986年8月10日以後出生)。

(5)具有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相關工作經歷。

(6)所在機關層級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

(7)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身體健康。

(9)符合公開遴選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遴選:

(1)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定向單位工作未滿服務年限或對轉任有其他限制性規定的。

(4)尚在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開選調

1.報名範圍: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報名人員除應當具備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要求的資格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下列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現任中央企業總部工作部門下設處室負責同志或企業總部及下屬單位相當職務層次人員;現任省(區、市)屬企業工作部門(處室)或直屬單位負責同志及相當職務層次人員;現任市(地)屬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及相當職務層次人員;在中央企業地方下屬單位工作的,比照省(區、市)或市(地)屬企業現任相當職務層次人員;以及在上述國有企業工作,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工作人員,須在五級、六級職員崗位,其中報考調研員職位的,須在五級職員崗位;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須在中央和省(區、市)直屬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市(地)直屬事業單位副高級崗位2年以上或正高級崗位。

計算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年限的截止時間為2016年8月。

(2)具有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相關工作經歷。

(3)除公開選調職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外,報考副處長或副調研員職位,年齡在40周歲以下(1975年8月10日以後出生)。

(4)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升至公開選調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身體健康。

(7)符合公開選調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8)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加公開選調: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曾被開除公職的。

(3)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4)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5)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報名程式

職位查詢

各部門的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職位資格條件等情況,詳見《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職位表》和《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選調公務員職位表》(以下統稱《職位表》),《職位表》可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和國家公務員局網站查詢。報名人員如需諮詢《職位表》中的有關事項,可按《職位表》公布的電話直接與各部門聯繫。

報名

本次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報名採取報名人員個人意願與組織推薦相結合的方式。報名時間為:2016年8月11日8:00至8月22日18:00。報名步驟如下:

1.報名人員登錄本次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報名專用網址,或登錄國家公務員局網站,點擊“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公務員專題”進入報名系統,進行網上註冊,設定個人密碼,填寫詳細信息,並選擇參加筆試地點(城市)。用戶名和個人密碼是查詢資格審查結果、下載列印准考證等事項的依據,請報名人員務必牢記。

2.報名人員通過報名系統上傳近期2寸免冠正面證件照(照片檔案應為jpg格式,30KB以下)。

3.報名人員填報職位後,下載列印自動生成的《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報名推薦表》或《2016年中央機關公開選調公務員報名推薦表》(以下統稱《報名推薦表》),並不得進行改動。如需對《報名推薦表》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須通過報名系統進行,且須重新下載列印。

4.報名人員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將《報名推薦表》報任免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審核蓋章。

5、報名人員將審核蓋章後的《報名推薦表》製作成電子文檔(掃描或拍攝,電子文檔須處理為jpg格式,大小控制在200KB以內),並通過報名系統上傳。改報職位或退訂職位後報考新職位,需重新下載報名推薦表,審核蓋章並再次上傳。

專門面向選調生的遴選職位,由省(區、市)黨委組織部統一組織推薦報名,不接受個人報名。

報名人員在報名及資格審查階段可自主選擇或修改參加筆試地點(城市),未選擇的報名人員將統一安排在北京參加筆試;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以上報名步驟的,視為放棄報名資格;每名報名人員限報1個面向所有符合條件公務員的遴選職位或選調職位,多報無效;凡弄虛作假者,將取消遴選或選調資格。本次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不收取報名費。

(三)查詢資格審查結果

各部門收到報名人員上傳的《報名推薦表》後,進行資格審查,並通過報名系統反饋資格審查結果。報名人員可於2016年8月13日8:00至8月24日18:00期間登錄報名系統查看資格審查結果。對面向所有符合條件公務員的遴選職位或選調職位,報名人員只進行網上填報、未在規定時間內上傳《報名推薦表》的,各部門將不予進行資格審查。

報名期間,資格審查結果為“不合格”的考生,可改報其他職位;資格審查結果為“退回補充資料”的考生,應根據報考部門要求補充完善相關資料,並重新選擇原職位報名。

(四)列印准考證

2016年9月7日8:00至9月10日18:00期間,通過資格審查的報名人員可登錄國家公務員局網站,自行下載列印准考證(A4紙)。

考試

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筆試成績、面試成績按各占50%確定考試綜合成績,折合總分為100分。各職位的報名人數與擬遴選或選調人數的比例一般不低於5∶1。低於5∶1的,經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許該職位報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面試人選與遴選或選調職位的比例一般為5∶1。達不到規定比例的,各部門經與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協商,可降低比例,但最低不低於3∶1。

(一)筆試

1.筆試科目與內容。筆試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統一組織,主要測試政策理論水平、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文字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處級公開遴選職位和公開選調職位考案例分析與對策性論文一科(A類),主任科員以下公開遴選職位考案例分析一科(B類),滿分均為100分。

2.時間和地點。筆試時間為2016年9月11日(星期日)9:00—12:00。考試地點設在北京、呼和浩特、長春、上海、福州、南昌、濟南、鄭州、武漢、廣州、南寧、成都、昆明、拉薩、西安、蘭州、烏魯木齊等17個城市(考生可自主選擇),考場地點詳見准考證。報名人員需持本人身份證和准考證參加筆試。

3.成績查詢。報名人員可於2016年9月30日8:00以後登錄國家公務員局網站,查看筆試成績。

(二)面試

1.面試公告。報名人員可於2016年10月8日8:00以後登錄國家公務員局網站,查看面試公告。

2.資格複審。面試前,各部門將對面試人選進行資格複審。複審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證、《報名推薦表》原件、學歷學位證書原件等。資格複審不合格者,取消面試資格,依次遞補符合條件者參加面試。

3.面試形式。面試由各部門組織實施,主要測試履行職位職責所要求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滿分為100分。

各部門可根據需要增加職位業務水平測試。職位業務水平測試設定情況詳見《職位表》。測試成績占面試成績的30%。

體檢和考察

面試結束後,各部門根據考試綜合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對象。考察對象與遴選或選調職位的比例一般為2∶1,對於數量在2人以上的遴選職位,可適當降低差額考察比例,但不低於1.5∶1。

體檢在指定的體檢機構進行,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執行。

各部門將派出2名以上人員組成的考察組,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遴選或選調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突出考察政治品質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加強作風考察,強化廉政情況考察。考察組將查閱幹部(人事)檔案,核實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登記表等情況,考察對象所在機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和配合考察組工作,客觀真實地反映考察對象的實際情況。

公示相關手續

各部門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員,並分別在國家公務員局網站和擬任職人員原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任用的,各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調動和任職手續;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遴選或選調資格。考生自願放棄遴選或選調資格的,須在考察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提出,之後放棄資格的,將記入考生誠信檔案。報考本次公開遴選和公開選調職位的,可直接任職。需要實行任職試用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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