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全國碩士學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證碩士研究生的入學質量和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是為了培養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務國家服務人民的社會責任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業知識,具有創新精神、創新能力和從事科學研究、教學、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層次學術型專門人才以及具有較強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能夠承擔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職業素養的高層次套用型專門人才。
第三條碩士研究生招生應堅持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
第四條招生單位及其招生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必須經教育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
第五條招生對象主要為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本科畢業以及具有與本科畢業同等學力的中國公民。
第六條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分初試和複試兩個階段進行。初試和複試都是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初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複試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初試方式分為全國統一考試、聯合考試、單獨考試以及推薦免試。
全國統一考試是指部分考試科目由教育部統一命題,其他考試科目由招生單位自命題的考試。
聯合考試是指教育部批准招生單位在特定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部分(或全部)考試科目聯合(或統一)命題的考試。
單獨考試是指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單位,為符合特定報名條件的在職人員單獨命題的考試。
推薦免試是部分高等學校按教育部規定推薦本校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確認其免初試資格,由招生單位進行複試的選拔方式。
第七條全國統一命制的試題(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招生單位聯合命制和自行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單考試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後至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下同)在成績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八條碩士研究生按其學習方式分為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兩種。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教育部歸口管理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部署全國的招生工作,發布年度招生簡章,組織實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制訂並下達年度招生計畫。
(三)確定碩士研究生招生全國統考、聯考科目並審定考試大綱。
(四)組織全國統考、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和組織實施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五)公布組織單獨考試招收碩士研究生的招生單位名單及其年度招生限額。
(六)制定推免生工作管理辦法,並對全國推免生工作進行管理。
(七)組織招生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開展招生宣傳和研究工作。
(八)推進招生信息公開,並對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
(九)調查處理或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負責本地區碩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和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必要的補充規定,報教育部備案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研究生招生機構,配備專職人員,加強隊伍建設。根據新形勢和日益增加的工作任務要求,合理設定負責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專門常設機構,合理確定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的編制,配備必要的專職研究生招生工作人員;做好本地區招生工作人員培訓工作。
(三)組織本省(區、市)招生單位制定發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專業目錄。
(四)組織並做好試卷印製及保密、保管工作,確保試卷絕對安全。
(五)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六)設定報考點和評卷點,組織報名、考試、評卷等工作,根據教育部要求按時、準確、規範上報有關信息數據。
(七)全面負責本地區考試安全工作,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對考試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省(區、市)教育廳(教委)分管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相關部門的分管領導對本部門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負全責。
(八)按有關規定做好招生信息公開相關工作,並對本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九)協調並監督檢查招生單位和報考點的招生考試工作,根據職責分工受理考生信訪,調查處理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立即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報告。
(十)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組織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招生單位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和國家下達的招生規模,擬定本部門所屬各招生單位的招生計畫,根據教育部的有關規定調查處理本部門所屬招生單位招生工作中發生的問題。
第十二條招生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教育部關於招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定、辦法和上級主管部門、所在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以及本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訂的實施細則,開展招生工作。
(二)設定研究生招生機構,合理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人員負責招生工作,並組織培訓招生工作人員。
(三)根據國家核定的招生規模和社會需求,制訂本單位的分學科(類別)、專業(領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選指導教師,制訂指導教師管理辦法和定期開展新導師培訓。
(五)編制公布招生簡章和招生專業目錄。在招生簡章中按相關規定公布本單位各專業碩士研究生學費具體標準和獎助辦法。
(六)參照教育部、衛生部等部門的體檢工作相關規定,結合本單位情況,制訂體檢要求。
(七)按有關規定做好本單位招生信息公開工作。
(八)開展招生宣傳、諮詢和研究工作。
(九)審核考生的報考資格。
(十)組織命題、評卷、複試、體檢、思想政治素質與道德品質考核和錄取等工作,並做好相應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的信息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對入學新生思想政治、業務水平和身體健康狀況等進行全面複查。
(十三)依法維護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
(十四)接受考生的申訴,負責作必要的解釋,處理招生中的相關問題。
第三章 招生計畫
第十三條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年度招生計畫,招生單位根據國家下達的招生計畫、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確定各學科(類別)、各專業(領域)的招生人數。
第十四條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按就業方式分為定向就業和非定向就業兩種類型。定向就業按定向契約就業;非定向就業按所在招生單位推薦、本人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的辦法就業。
第十五條國家對所有納入國家計畫的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均安排定額撥款,所有納入國家計畫的全日制研究生都要繳納學費,國家和招生單位通過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三助崗位、綠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獎助體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 報名
第十六條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願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品德良好,遵紀守法。
(三)身體健康狀況符合國家和招生單位規定的體檢要求。
(四)考生必須符合下列學歷等條件之一:
1.國家承認學歷的應屆本科畢業生;
2.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人員(自考本科生和網路教育本科生須在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畢業證書方可報考);
3.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滿2年(從畢業後到錄取當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且符合招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培養目標對考生提出的具體業務要求的人員;
4.國家承認學歷的本科結業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舉辦的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應屆本科畢業生,按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身份報考;
5.已獲碩士、博士學位的人員;
在校研究生報考須在報名前徵得所在培養單位同意。
第十七條報名參加全國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報名參加法律碩士(非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非法學專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不得報考)。
(二)報名參加法律碩士(法學)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2.之前在高校學習的專業為法學專業的(僅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法學門類中的法學類專業[代碼為0301]畢業生方可報考)。
(三)報名參加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1.符合第十六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2.大學本科畢業後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或獲得國家承認的高職高專畢業學歷後,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經驗,達到與大學本科畢業生同等學力的人員;或已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並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經驗的人員。
(四)報名參加除法律碩士(非法學)、法律碩士(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碩士中的項目管理、教育碩士中的教育管理、體育碩士中的競賽組織外的其他專業學位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人員,須符合第十六條中的各項要求。
第十八條報名參加單獨考試的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第十六條中第(一)、(二)、(三)各項的要求。
(二)取得國家承認的大學本科學歷後連續工作4年或4年以上,業務優秀,已經發表過研究論文(技術報告)或者已經成為業務骨幹;或獲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後工作2年或2年以上,業務優秀,經考生所在單位同意和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推薦,定向就業本單位的在職人員。
學術學位各學科和專業學位中的建築學碩士、工程碩士、城市規劃碩士、農業推廣碩士、獸醫碩士、風景園林碩士、林業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等13個專業學位類別可設定單獨考試。
第十九條推免生須是經本科畢業學校(具有開展推免生工作資格的高校)選拔並確認資格,在統考報名前通過其報考單位複試並被錄取的普通高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凡按規定可接受應屆本科畢業生報考的學科(類別)、專業(領域)均可接收推免生。
第二十條報名包括網上報名和現場確認兩個階段,具體辦法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公布。
第五章考生須按規定繳納報考費。
第二十一條報考點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確定並公布。報考點接受考生諮詢,辦理報名手續,安排考場,組織考試。
第二十二條招生單位根據考生報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規定,確定考生的考試資格,准考證由考生自行在網上報名系統中下載列印。
第二十三條考生報名時須簽署《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
第二十四條考生應按要求在報名網上準確填寫報名信息。考生因網報信息填寫錯誤、填報虛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試或錄取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第五章命題
第二十五條全國統考和全國聯考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組織;統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編制,聯考科目考試大綱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教育部指定相關機構組織編制,自命題科目的命題工作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
第二十六條命題人員應為政治素質好、責任心強、教學經驗豐富、學術水平較高並且承擔教學工作的人員。命題人員原則上應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或相當職稱並具有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命題經驗。每位命題人員只能參加一門考試科目的命題工作。命題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特別是要信守承諾,保守秘密,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考研輔導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內容有關的諮詢活動,不參與任何與考研有關的複習資料編寫、出版等活動。命題人員要簽訂《保密責任書》,過失泄密和故意泄密人員均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招生單位自命題試題不得委託非碩士研究生招生單位或個人命題;委託其他招生單位命題的,要簽訂《保密責任書》。
第二十八條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是選拔性考試,試題應能考查考生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能力和專業素質。試題要有一定的區分度,難易程度要適當。
第二十九條試題不得有政治性的錯誤,並應避免出現學術界尚有爭議的問題。
第三十條單獨考試初試科目設定與相應學科專業全國統考初試科目設定相同,單獨考試的各考試科目可由招生單位命題,也可以選用全國統考試題。
第三十一條各考試科目均應根據考試大綱(考試內容範圍說明)和對碩士研究生入學的基本要求,參考大學本科的教學大綱進行命題。招生單位不得指定考試科目的參考書目和參考材料。
第六章 初試
第三十二條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初試日期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第三十三條碩士研究生招生初試一般設定四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業務課一和業務課二,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四條教育學、歷史學、醫學門類初試設定三個單元考試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基礎綜合,滿分分別為100分、100分、300分。
體育碩士、套用心理碩士、文物與博物館碩士、藥學碩士、中藥學碩士、臨床醫學碩士、口腔醫學碩士、公共衛生碩士、護理碩士初試設定三個單元考試科目。
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旅遊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審計碩士初試設定兩個單元考試科目,即外國語、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滿分分別為100分,200分。
金融碩士、套用統計碩士、稅務碩士、國際商務碩士、保險碩士、資產評估碩士初試設定經濟類綜合能力考試科目,供試點學校選考,滿分為150分。
第三十五條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全國統考科目為思想政治理論、英語一、英語二、俄語、日語、數學一、數學二、數學三、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西醫綜合、中醫綜合;全國聯考科目為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法碩聯考專業基礎(非法學)、法碩聯考綜合(非法學)、法碩聯考專業基礎(法學)、法碩聯考綜合(法學)(其中:教育學專業基礎綜合、心理學專業基礎綜合、歷史學基礎、數學(農)、化學(農)、植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動物生理學與生物化學、計算機學科專業基礎綜合試題由招生單位自主選擇使用)。
第三十六條招生單位必須按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確定考試科目並使用相關試題。
第三十七條初試每科考試時間一般為3小時,建築設計等特殊科目考試時間最長不超過6小時。初試方式均為筆試。
第三十八條初試的組織工作按照教育部的相關檔案執行。
第三十九條因試卷錯寄、漏寄、郵遞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無法正常考試的考生可參加補考。
補考程式為:招生單位將初步審查同意補考的考生姓名、報考單位、補考科目及補考原因一一寫明,報所在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自行安排或協商有關考點在規定時間內組織補考。
各補考科目均由招生單位命題。補考試題的形式和難易程度應與原試題相一致。
補考一般安排在考試結束後1個月內進行,具體時間由相關招生單位確定。
第七章 評卷
第四十條全國統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在教育部考試中心指導下統一組織,具體的評卷細則、工作程式、要求和紀律,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制訂。全國聯考科目的評卷工作由教育部委託有關單位組織進行。
第四十一條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實行省(區、市)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統一領導、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統一組織、評卷工作承辦單位具體實施的管理體制。招生單位有承擔當地統考科目評卷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十二條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要加強評卷點建設。各評卷點要成立由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負責人和承辦單位負責人共同組成的領導小組,加強對評卷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評卷工作系列規章制度,特別是評卷工作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和評卷工作質量監督保證制度;要逐步完善評卷教師的聘任機制,保證評卷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條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成立由相關招生單位各學科權威專家組成的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專家組,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負責本地區全國統考科目評卷工作細則的擬定、試卷的試評、評卷教師的培訓、評卷工作的業務指導與組織實施、試卷評閱過程中爭議問題的仲裁等工作。
第四十四條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根據專家組的提名,聘請有關教師承擔各學科評卷工作,招生單位有責任和義務按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要求選派所需評卷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辭拒絕。評卷工作由評卷教師所在學校以適當方式計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條招生單位自命題科目的評卷工作原則上由招生單位負責,組織管理工作參照全國統考科目評卷管理體制、辦法和自命題評卷的有關要求實施。各招生單位在評卷結束後,應將自命題科目的成績上報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在評卷結束後,應將統考科目成績返回招生單位,同時將統考科目成績和自命題科目成績合成後,在規定時間上報教育部。
第四十六條考生成績由招生單位在教育部規定時間內向考生公布。考生對評卷結果有異議,可以依程式申請成績複查,具體的複查辦法按照教育部相關考務檔案執行。
第四十七條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答卷保留1年,其電子掃描版答卷保留3年;不進行電子掃描的紙介答卷保留3年。
第八章 複試
第四十八條複試是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用於考查考生的專業能力和專業能力傾向、創新精神和創新能力以及綜合素質等,是碩士研究生錄取的必要環節,複試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教育部制定並公布參加全國統考和聯考考生進入複試的基本分數要求。招生單位以國家基本分數要求為基礎,確定本單位考生進入複試的要求。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單位可自主確定考生進入複試的基本要求。
第四十九條複試應採取差額形式,差額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招生單位,可以適度擴大差額複試比例。招生單位要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製訂本單位的複試工作辦法並嚴格執行,複試工作辦法要在本單位網際網路平台上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招生單位在複試前應對考生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學歷證書(以報名現場確認截止日期前所獲得的文憑為準)、學歷學籍認證報告、學生證等報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資格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者,不予複試。
對考生的學歷(學籍)信息有疑問的,招生單位應要求考生在規定時間內提供權威機構出具的認證證明。
第五十一條招生單位對擬接收的推免生必須在網上報名結束前1周完成複試及接收手續。複試工作由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實施。
第五十二條對同等學力考生除複試外,還必須加試至少兩門本科主幹課程。加試科目不得與初試科目相同。加試方式為筆試。報考法律碩士(非法學)、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或旅遊管理碩士的同等學力考生可以不加試。
第五十三條審計碩士、會計碩士、圖書情報碩士、工商管理碩士、公共管理碩士、工程管理碩士和旅遊管理碩士的思想政治理論考試由招生單位在複試中進行,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五十四條外國語聽力及口語測試均在複試中進行,由招生單位自行組織,成績計入複試總成績。
第五十五條招生單位認為有必要時,可對考生再次複試。
第五十六條考生體檢工作由招生單位在複試階段組織進行,體檢須在招生單位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進行。招生單位參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聯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要求,按照《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B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規定,結合招生專業實際情況,提出本單位體檢要求。
第九章 調劑
第五十七條招生單位要重視做好調劑工作,特別是對進行初試科目改革的學科專業跨學科的調劑複試要給予支持。對教育學、歷史學、醫學、農學學科門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科考生(僅限於參加統考或聯考的考生)的調入和調出在考試科目的要求方面可從寬掌握。
第五十八條調劑工作的具體要求和程式由招生單位按教育部錄取政策確定並公布。
第十章 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第五十九條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是保證入學新生質量的重要工作環節,招生單位必須嚴格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做好考核工作,對於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六十條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內容應包括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表現、道德品質、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等方面。
招生單位要充分利用《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記錄,對考生在報考時填寫的考試作弊受處罰情況進行認真核查,將考生誠信狀況作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內容和錄取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一條招生單位在複試的同時應組織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招生工作部門、導師與考生面談,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況。招生單位還可採取“函調”或“派人外調”的方式對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質和品德考核。
擬錄取名單確定後,招生單位應向考生所在單位函調人事檔案和本人現實表現等材料,全面審查其政治思想情況。函調的考生現實表現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檔案所在單位的人事、政工部門加蓋印章。
第十一章 錄取
第六十二條招生單位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當年錄取工作規定和要求以及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的補充規定,根據當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計畫、考生初試和複試的成績、平時學習成績和思想政治素質、品德考核情況以及身心健康狀況,按照“按需招生、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取和寧缺毋濫”的原則確定擬錄取名單。錄取工作要依法保護殘疾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各招生單位要嚴格執行碩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的加分優惠政策,除教育部統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之外,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另設標準。
第六十四條各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按國家規定對招生單位的錄取工作進行檢查,實施監督。錄取名單須經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錄取檢查省級招辦聯合辦公會議審查。
第六十五條招生單位為錄取考生列印《錄取登記表》,蓋章後存入考生的人事檔案。
第六十六條被錄取的新生,經考生本人申請和招生單位同意後可以保留入學資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學學習。
第六十七條新生應按時報到。不能按時報到者,須有正當理由和有關證明,並向招生單位請假。無故逾期2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應屆本科畢業生考生入學時未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畢業證書者,取消錄取資格。
第六十八條新生報到後,招生單位應對其進行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專業素質、健康狀況等全面複查,發現有不符合標準者按照本單位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章 信息公開公示
第六十九條各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和招生單位應積極推進招生信息公開。
第七十條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應公布本省有關碩士研究生招生的相關規定、考試組織的相關情況、考生諮詢及申訴渠道、違規事件處理結果等。
第七十一條招生單位要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碩士研究生招生簡章、招生政策和規定、招生專業目錄。招生簡章應經當地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備案。
第七十二條在複試、錄取階段,招生單位要提前在本單位的網站上開闢專欄,向社會公布本單位複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各院(系、所)或學科、專業招生人數,參加複試所有考生(含擬錄取考生)的初試成績、複試成績、總成績(初試成績和複試成績加權後的成績)等信息。擬錄取名單,要由招生單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門統一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名單不得修改;名單如有變動,須對變動部分做出說明,並對變動內容另行公示10個工作日。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
第七十三條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省級教育招生考試管理機構、招生單位在公示有關信息的同時,應提供舉報電子信箱、電話號碼、受理舉報單位和通訊地址,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三章 違規處理
第七十四條對在報名、初試、複試、錄取中有違規或作弊行為的考生,有關部門視不同情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含推薦免試生),不論何時,一經查實,即按有關規定取消報考資格、錄取資格或學籍。
第七十五條對在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違規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嚴肅處理。對嚴重作弊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對嚴重作弊的在職考生,有關部門將通知考生所在單位,由考生所在單位視情節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相關單位應將考生在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或作弊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並將考生的有關情況通報其所在學校或單位,記入考生人事檔案,作為其今後升學和就業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七十七條對在招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給招生工作造成損失的人員,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肅追究責任。
第七十八條對出現大面積舞弊現象,未能及時有效制止的考點,要追究相關考試部門的責任。
第七十九條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過程中的亂收費行為,違反規定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條現役軍人報考碩士研究生及軍隊系統的招生單位招收碩士研究生的辦法由解放軍總政治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招收港澳台地區人士、外籍人士為碩士研究生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另文規定。
第八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