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況
2001年,在當時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主持的工作會議中,對18號檔案進行了進一步補充,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完善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即後來的51號檔案。
根據這個檔案,2002年,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實施細則(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積體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70號),對部分晶片企業實行稅負達到3%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同時,把優惠範圍擴大到積體電路產業上游的設計企業和下游的製造商。
正是這兩項對國內晶片產業的支持政策,使美國、日本和歐盟認為國內廠商得到了很大一部分退稅,而進口到中國市場的其他國家或地區企業產品因無法享受這樣的優惠,在價格上失去競爭力。
早在2000年末,美國半導體協會(SIA)就曾對中國外經貿部聲稱該政策是對進口商的歧視政策,並多次向中國發出聲明。但美國半導體協會提出聲明中,一再將中國晶片出口退稅政策中的稅負和稅率混為一談。
對於這一點,中國晶片行業協會徐小田秘書長表示,美國方面的錯誤是曲解概念。
業界人士分析稱,18號檔案中提到的退稅條件是以稅負來進行考察的。而從一般的企業利潤來看,稅負很難達到18號檔案中規定的享受退稅的3%,並沒有構成對任何進口產品的歧視。
而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研究院高級顧問楊學明告訴記者,開始階段美國如果是誤解,那之後的表現則說明,美國的目的顯然是希望降低進口環節增值稅,使其晶片企業的利益更大化,而這顯然將打擊國內弱小的晶片產業。
相關資料
1、“18號檔案”有關半導體行業稅收政策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新的積體電路和擴大再生產。
2、“70號檔案”有關“18號檔案”的實施細則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產的積體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擴大再生產和研究開發積體電路產品。
二、對生產線寬小於0.8微米(含)積體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從2002年開始,自獲利年度起實行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政策,即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後的利潤,直接投資於本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積體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