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2016年10月27日上午,東莞市駿安押運有限公司運鈔車在執行押解任務途中,遭到黃某持磚塊等物追砸,致使押運車倒視鏡損壞,無法正常押運。運鈔車護衛員兼車長梁金明多次口頭警告無效後,對仍繼續砸車的黃某開了一槍。隨後,梁金明立即指揮同車人員報警並撥打120通知醫護人員到場施救,黃某因傷勢較重死亡。
事件進展
2016年10月28日晚,核實到黃武林的身份,並連夜趕往其家中,獨家採訪到其家人,解開死者身份謎團:
黃武林1991年10月1日出生,2016年25歲,是江西省上饒市人。
黃武林的父親2016年49歲,是名木工,黃武林的媽媽48歲。
黃武林的父親說,2016年10月28日下午5時許,他接到一個自稱是東莞市長安鎮烏沙派出所工作人員的電話,說黃武林在東莞因為和別人發生衝突被打死了。“當時我整個人都懵了,武林不喜歡跟人打架的啊。”黃武林的父親說。他當時還擔心是不是有人行騙,於是又撥打了兒子電話,結果電話那頭對方告訴他,黃武林再也不能親自接電話了。
2016年10月28日深夜23時,黃武林的叔叔說,等到天亮他就將趕赴東莞,他們希望早日得到一個公平、公正和透明的調查結果。
事件調查
2016年10月27日,東莞市長安鎮發生一起“運鈔車押運員開槍打死一砸車男子”案件,東莞市公安機關迅速立案調查。東莞市公安局組織特偵組認真勘查,調取運鈔車及死者生前途經路線的監控視頻,走訪目擊民眾等,並找到了運鈔車後方行駛汽車的行車記錄儀視頻等相關證據。公安機關已對涉案押運員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
2018年2月1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追砸運鈔車案”公開宣判。判決運鈔車押運人員梁金明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金明在履行押解運鈔車職務時,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為制止黃某的不法侵害,開槍射擊黃某屬於防衛行為,但造成黃某死亡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因梁金明有自首情節和較好的悔罪表現,駿安公司主動向黃某家屬說明情況並補償損失,已取得了諒解,應依法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事件疑點
一、若因交通摩擦黃某為何追砸運鈔車?
事發路段多名目擊者稱,黃某追砸之前,與運鈔車發生過交通摩擦。對此,當地政府和押運公司的通報中隻字未提。一名目擊者稱,運鈔車撞到了黃某但沒有停車,隨後黃某就跟著一路追過去,在路邊拿起磚頭扔向運鈔車。警方當天已介入調查,但對於運鈔車是否與黃某發生交通摩擦而後離開造成死者持磚砸車,警方未作出回應,只是表示“仍在進一步調查中”。也有網民提出,運鈔車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在情況不明的情況下,押運員應報警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前來處理。
二、運鈔車被追砸押運員有權開槍嗎?
隨著運鈔車此前與黃某發生過交通摩擦的訊息傳開,網民和法律人士熱議押運員開槍將其打死是否涉嫌使用武力過度。對此,法律和銀行專業人士解釋說,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押運員有權按規定使用槍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押運安全管理規定》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押運過程中,如果遇到暴力侵襲、搶奪武器、劫持車輛等四種情形,押運人員有權開槍,非緊急情況下,應先口頭或鳴槍警告。
如果黃某因為與運鈔車的交通摩擦追砸運鈔車,可以判定並非上述的“緊急情況”。
事件評論
專家表示,發生此類交通事故,應當是停車等待處理,交由交警部門來核定交通事故。然而在這個事件中,黃武林撿拾磚塊追打押運車的情況又該如何判定?
中國政法大學司法學院教授 阮齊林:路人率先拿石頭打砸押運車,應該屬於不法侵害,是一種攻擊行為。如果後果不太嚴重的話,按治安處罰法毀壞財務或者是尋釁滋事。如果程度嚴重的話,也可能涉嫌犯罪。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發布的《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當保衛目標受到暴力侵襲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押運人員佩帶的武器,遭到暴力搶奪、護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交通工具遭到暴力劫持、以及車輛駕駛人員人身遭到暴力侵襲這四種情況時,可以使用槍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