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愛愛案

案件簡介

2013年49歲的龔愛愛戶籍所在地為神木縣神木鎮,曾經擔任神木農村商業銀行副行長,
案件審理現場
在2013年2月4號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被神木警方刑事拘留。公訴人靖邊縣人民檢察院調查查明,2005年,龔愛愛花費30萬元,委託北京一售樓人員為自己和女兒辦理了兩個北京戶口,戶籍登記地址在北京市朝陽區。在2006年8月和2008年10月,龔愛愛先後兩次委託神木縣公安局工作人員,為其在當地辦理了兩個假戶口和相應的身份證件,所用的姓名分別為“龔仙霞”和“龔愛愛”,利用這些假身份證件,龔愛愛在北京和陝西等地購買了大量房產並註冊了公司。

案發過程

龔愛愛在已有合法戶籍和身份證的情況下,2005年在北京購房時付款30萬元通過售樓人員為本人及其女兒購買北京市戶籍。
2006年8、9月份,被告人龔愛愛讓時任神木縣公安局政委的何生髮(已死亡)給她重新辦理戶籍,張新堂在山西省臨縣公安局克虎鎮派出所以補錄戶籍的方式為龔愛愛辦理了名為龔仙霞的假戶籍,後把該戶口遷往陝西省神木縣神木鎮並辦理了名為“龔仙霞”的假身份證。2009年至2012年,龔愛愛先後使用該身份證辦理了兩套房子的房產證並進行了神木縣艾麗莎購物有限公司和神木縣正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股東登記,該戶籍信息於2013年1月19日被神木縣公安局註銷。
2008年10、11月份,被告人龔愛愛讓何生髮再次給她辦理一個名為“龔愛愛”的戶籍。何生髮指使本局民警張新堂(另案處理)為龔愛愛辦理假戶籍,張又通過他人找到了山西省興縣公安局維嘉灘派出所為龔愛愛辦理了假戶籍,後將該假戶籍遷入神木縣大柳塔派出所,並辦理了與其原來真實的身份證號碼不同的“龔愛愛”的居民身份證。該戶籍信息已於2012年1月6日被神木縣公安局發現重戶後註銷,但龔愛愛的身份證未被收回,後龔愛愛又用該身份辦理了一處房產的產權證。

違法依據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龔愛愛委託他人在公安機關製作了與自己身份信息不相符的戶口和身份證件,並使用這些身份證從事民事活動,妨害了我國戶籍管理制度和社會管理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應當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判

一審

判決結果
2013年9月29日,龔愛愛在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法庭上。當日,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對“房姐”案宣判,龔愛愛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龔愛愛當庭未表示是否抗訴。
提起抗訴
被告人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陝西省靖邊縣人民法院於2013年9月29日一審宣判後,被告人不服一審判決,在抗訴期限內,通過靖邊縣人民法院向本院遞交抗訴狀,法院依法決定予以受理。

二審

確定日期
2013年10月28日,據陝西省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訊息,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於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在靖邊縣人民法院二樓大審判庭公開宣判抗訴人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
2013年10月31日上午10時,榆林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在靖邊縣人民法院二樓大審判庭公開宣判了抗訴人龔愛愛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一案,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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