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
根據《中共龍陵縣委 龍陵縣人民政府關於龍陵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龍發〔2010〕24號)精神,設立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將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劃歸龍陵縣交通運輸局。
(三)將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職能劃入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四)加強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推進建築節能。加快建立住房保障體系,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主要職責
(一)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貫徹國家建設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制訂和實施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村鎮建設、抗震恢復建設、建築裝飾裝修業、住宅與房地產業、住房制度改革、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園林業和建築市場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二)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
(三)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全縣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工程建設地方行業標準;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負責實施省、市制定的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投資估算指標、概算定額、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建設預算定額等計價依據;綜合管理和指導全縣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管理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及執(從)業人員的資質資格;負責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概算、招標標底、承包契約價、工程結算價等的審查;對造價糾紛進行行政調解和技術鑑定。
(四)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管理全縣建築業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責任。指導全縣建築活動;管理建築市場和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及太陽能熱水器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審查報批工作;規範建築市場,負責管理建築市場和建築裝飾裝修市場準入、建築業企業的資質、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及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和施工安全監督;擬定、實施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督及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法規和規章並監督指導;管理建設行業對外技術、勞務合作,指導企事業單位開拓外地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五)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監督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指導和規範工程勘察設計市場,負責管理全縣工程勘察設計市場準入;組織和實施全縣工程建設標準設計的編制、審查和推廣套用;參與重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指導,協調重點建設工程實施階段的有關工作;組織限額內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的審查及施工圖設計審查;指導全縣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
(六)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規範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擬定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負責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舊房改造、村鎮遷建管理,負責小城鎮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組織和實施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管理和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工作。
(七)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全縣住宅和房地產行業管理;參與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指導和規範房地產市場;主管全縣房屋產權產籍工作;指導全縣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監督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工作;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指導實施城鎮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擬定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
(八)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管理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及施工,審批建設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成果(或報告);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抗震防災規劃;負責對原有房屋抗震性能鑑定及抗震加固工作;參與震災經濟損失評估;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縣抗震防震指揮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人民防空設施、設備的完善和維護保養工作。
(九)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建設行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管理和勞動標準工作;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縣建設系統的人才培訓工作;指導和實施行業的黨風廉政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
(十)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制定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設9個機構。(一)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宣傳、思想政治工作,系統內專業職務評審;指導、協調全縣建設系統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離退休幹部的管理;負責局機關政務工作的組織協調、對外聯絡、政策調研和接待工作;負責文書、機要保密;負責管理機關財務、固定資產工作;負責系統內的統計管理工作;檢查、協調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收費,指導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以及民眾來信來訪。
(二)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規劃股
擬定和實施全縣城市規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城市勘測、城市雕塑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縣城鎮體系規劃;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村)、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的列級、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研究;負責全縣城市規劃設計、城市測量單位、城市雕塑設計、製作施工單位及個人的資質認證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股
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和行業發展規劃、發展戰略及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和監督實施城鎮體系規劃;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各專項規劃的編制及審查;負責指導監督村鎮建設管理;指導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負責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權審批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歷史文化名城和風景名勝區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四)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村鎮股
組織編制全縣村鎮建設的發展規劃,擬定全縣城鎮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負責村鎮統一開發建設,村容鎮貌、環衛與綠化工作;負責建制鎮、中心鎮和村莊規劃區範圍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報審及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驗及建設工程施工驗線工作;指導鄉鎮的房屋及公用基礎設施設計與施工;負責全縣村鎮建設助理員、村鎮建築個體工匠的業務培訓;指導國家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工作;負責全縣城鎮生活污水淨化處理和綜合利用;負責統計村鎮建設報表和收集村鎮建設檔案資料;配合有關部門和鄉鎮搞好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工作。
(五)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築業管理股(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縣建築業行業管理,擬定和實施規範建築市場行為、工程建設監督、工程質量、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和規章制度;指導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及有形建築市場建設工作,受理全縣招標投標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負責建築業企業、建築工程監理、質量監督、招標代理、交易中心和太陽能熱水器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報審和管理;對縣外企業進入我縣從事建築業進行審查、註冊登記管理;綜合管理全縣工程建設,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全縣各行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和以設計為主體的各類企業資質管理工作,管理和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對縣外進入我縣從事勘察設計諮詢單位進行審查、註冊登記管理;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縣建設工程專業技術職務標準和專業技術人員職務的評審;負責建設行業技能崗位培訓工作;負責管理建設行業執業資格人員的審查、培訓、繼續教育與技能鑑定工作;貫徹實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細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建設工程安全人員的培訓、管理;負責安全事故的上報,保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
(六)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地產管理股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相關房地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和實施我縣房地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發展規劃;監督和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負責管理全縣房屋產權、產籍的管理工作;負責房產登記發證、房地產買賣、租賃、抵押、交換、贈予等工作;負責商品房預售許可及契約備案工作;指導監督房屋評估、房產測繪和物業管理等工作。
(七)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房保障股
貫徹落實省市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擬定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各項制度;承擔保障性住房項目申報、資金申請、租賃補貼發放、租金核減等工作;制定和實施全縣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有關規劃、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指導、監督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工作;協調管理單位住房資金,保證住房資金管理、使用安全。
(八)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抗震防震股(人民防空辦公室)
認真貫徹、實施、宣傳國家及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抗震防震方面的有關法規、政策;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企業的抗震防災規劃及開展區域綜合抗震防禦體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超限、超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查;負責對現有房屋、工程設施及設備等進行抗震鑑定與加固技術管理和相應的經費管理;參與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設施、設備的地震災害進行調查和經濟評估;負責對村鎮農房建設的抗震設施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地震災區的恢復重建工程;負責縣抗震防震指揮部日常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縣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人民防空設施、設備的完善和維護保養工作。
(九)龍陵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監察大隊
貫徹好城市監察方面的有關法規、政策,負責實施城市規劃方面的監察;承擔城市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監察;嘗試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實施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方面的監察;在受委託的範圍內,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