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文化與出版局

(五)歸口管理全市文化、新聞出版市場,擬定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發展態勢;指導、監督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稽查工作,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秩序。 (七)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協調全市性社會文化活動。 (十六)編制全市文化與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隊伍建設、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文化與新聞出版業的科技工作。

領導成員

盧偉耀 黨組書記、局長
游秋春 黨組成員、副局長
張躍生 黨組成員、副局長
李史明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林學進 副局長

內設機構

內設辦公室、藝術與社會文化科、文物科、 文化市場與新聞出版管理科(掛“掃黃打非”辦公室牌子)、行政審批科五個科室
(一)辦公室
組織擬定文化、出版事業發展戰略及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起草局重要檔案、報告,管理協調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及人事、勞動工資工作,指導市直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及編制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的管理工作;管理文化、出版、文物事業經費和局機關財產,監督指導直屬單位財務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藝術、圖書資料、文博群文、電影、新聞出版等主管系列的專業職稱評審和繼續教育工作;檢查監督文化經濟政策的貫徹執行,協調文化產業運作;擬定全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業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事務,負責文秘、統計、信息、調研、檔案、提案議案、信訪、宣傳,老幹部、保衛、後勤接待等工作;管理對外、對港澳台地區文化交流工作,擬定對外、對港澳台文化交流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辦理對外文化藝術、新聞出版項目的審核申報、報批手續和港澳台地區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的審核、報批業務,承辦設立新聞出版單位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審核報批;審核訂閱海外報刊;承辦行政複議和其他法規事項。 
(二)藝術與社會文化科
管理藝術、社會文化事業。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專業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市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單位體制改革;指導專業與業務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協調藝術事業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的結構和布局;協調、指導全市重大藝術活動和重大社會文化活動;指導市屬藝術、社會文化單位的業務建設,組織全市藝術、社會文化研究、挖掘、整理、保護、繼承、弘揚地方傳統藝術和優秀民間藝術遺產;指導圖書文獻資源建設、開發和利用;指導文化普及工作。
(三)文物科
貫徹執行《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令、條例,制定文物、博物事業發展規劃,做好名城名鄉(鎮)和文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文物普查或文物專題調查工作,推薦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督促其建立健全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四有”工作;協助局領導參與我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保護建設規劃和保護管理條例等法規的實施,把好城市開發建設中文物保護審查關;負責組織對全市館藏文物的鑑定、管理,負責管理本市的文物考古及文物科研工作,指導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建設;對各文物點修繕建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四)文化市場與新聞出版管理科(掛“掃黃打非”辦公室牌子)
歸口管理文化娛樂市場和出版市場,及時完成上級文化和新聞出版(著作權、掃黃打非)主管部門下達或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研究文化出版市場發展態勢,制定文化出版市場發展規劃,依照文化出版市場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研究制定文化出版市場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整頓和規範文化出版市場經營秩序,負責非法出版物和音像製品的鑑定工作,指導全市文化出版市場稽查工作,擬定全市“掃黃打非”工作計畫,組織或參與全市“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負責文化出版業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組織或指導出版物的審讀、審視、審聽工作,管理全市著作權工作,調解著作權糾紛,組織打擊侵權盜版活動,配合管理中央和省外、市外、境外新聞出版單位駐岩機構,指導縣(市、區)和有關部門、單位著作權管理工作。
(五)行政審批科
認真執行《龍巖市文化與出版局駐市行政服務中心視窗工作規則》,依照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市場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各類文化新聞出版文物市場經營單位的審批、核准、轉報、備案,審核報批和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變更審核、報批以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批,負責文物管理工作中的審批審核事項,把好城市開發建設中文物保護審查關。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貫徹落實省、市有關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條例、規章、制度、決定、指示等;研究起草本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制度和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研究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文化與新聞出版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巨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並組織指導實施;協調平衡文化事業、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比例關係;參與擬定本市文化藝術、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經濟性巨觀調節措施;開展全市文化、新聞出版體制改革。
(三)管理藝術事業,指導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的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
(四)研究擬定文化產業規劃,協調文化產業發展及文化產業運行的重大問題;指導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
(五)歸口管理全市文化、新聞出版市場,擬定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發展規劃;研究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發展態勢;指導、監督文化、新聞出版市場稽查工作,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秩序。
(六)管理電影發行、放映事業;負責市直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的管理,以及音像製品的審查和非法音像製品的鑑定;負責音像製品的進口管理。
(七)管理社會文化事業,擬定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類社會文化事業的建設與發展;協調全市性社會文化活動。
(八)管理圖書事業,指導圖書文獻資源的建設、開發和利用;組織推動圖書館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文物、博物館發展規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文物保護和博物館(紀念館)工作。
(十)歸口管理對外交流工作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文化交流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對外、對港澳台文化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承辦對外、對港澳台文化交流項目的各項事務;協助省新聞出版局(省著作權局)管理、協調書報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出口貿易和貿易。
(十一)負責全市出版物出版、印製和複製、發行的行政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印刷業。
(十二)負責全市出版物出版、印刷和複製、發行的行政管理、審核報批或審批管理出版物生產企業、經營單位工作;負責報紙開版、刊期和期刊開本、刊期等項目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審批和管理;負責中央和省外、境外及市外新聞出版單位駐本市機構(除廣播電視系統外)的審核報批和管理。
(十三)承擔市“掃黃打非”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定文化、新聞出版市場“掃黃打非”方案並指導實施,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活動和非法出版物;組織或參與全市文化、新聞出版市場“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十四)組織或指導出版物的審讀、審視、審聽工作。
(十五)管理全市著作權工作(包括計算機軟體),組織查處著作權侵權案件和協助上級查處涉外侵權案件,打擊盜版活動。
(十六)編制全市文化與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隊伍建設、人才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全市文化與新聞出版業的科技工作。
(十七)指導、協助各縣(市、區)管理當地文化新聞出版(著作權)行政管理機構工作;管理直屬事業及協會的工作。
(十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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