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龍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結合本市實際,編制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2、組織實施國家和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代表政府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指導、督促下級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3、擬定全市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全市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規範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岩就業的管理政策。4、組織實施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歸口負責全市企業職工考核鑑定的組織實施工作,在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指導下,制定技術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劃,制定企業在職職工職業技能培訓和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和管理規則;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企業技師考評規則,職業技能代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參與技術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技術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5、建立勞動關係調整體系,組織實施全市勞動監察工作;組織實施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負責勞動契約鑑證、集體契約審核;指導行業和用人單位定員定額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用人單位職工檔案管理;負責企業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管理監督的實施;負責有關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6、綜合管理全市勞動爭議處理和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組織實施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爭議仲裁的規範管理,承擔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7、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調控管理工作,調查和提出企業工資指導線和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方案按許可權上報上級審定,並組織實施;建立並實施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機制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機制;審核市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鈎方案;建立並組織實施企業工資協商談判制度。8、管理全市社會保險工作,擬定全市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實施醫療保險制度;組織實施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審核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社會保險業務的資格。9、貫徹實施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組織實施基金運行機構的資格認定;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10、承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公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11、承擔全市企業職工的工傷認定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勞動能力鑑定工作。12、組織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套用、產業發展工作;指導勞動學會、勞服企業協會等團體的工作。13、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工作,辦理、答覆人大、政協的提案和議案。14、負責管理直屬事業單位;負責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業務培訓,抓好機關效能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15、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工作職責:1、承辦局領導政務活動事宜,承擔綜合性政策調研和協調工作;負責局機關的綜合協調和政務運轉,擬定工作制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監督檢查。2、負責指示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3、負責會議組織、公文審核、文電處理、機要檔案、科書事務,信訪及接待聯絡工作。4、負責局新聞宣傳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保衛、計生、綜治、保密工作。5、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勞動工資以及直屬單位職稱的管理及幹部職工考核、任免、調配、獎懲、教育、培訓和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6、協助局領導抓好機關效能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科

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劃;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度,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組織監督各項保險基金的管理情況;組織實施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管理系統內部審計檢查;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查處基金管理的重大違紀案件;貫徹國家有關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標準,認定投資歷機構運營社會保險基金的資格;按照國家規定,擬定補充保險承辦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業務的資格並對其承辦的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負責社會保險基金和財務審計。

勞動監察和勞動工資科

主要職責:1、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和推行全市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和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實施規範;監督和指導行政區劃內用人單位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的管理、運作;建立和完善勞動監察制度,負責勞動監察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聘用;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執行情況,依法行使國家勞動監督檢查權;制定勞動監督檢查、案件審理工作規範,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工作;受理和查處企業、職工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申訴、舉報件,參與企業職工集體上訪和罷工等突發事件的處理,參與“110”社會聯動。2、參與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檔案的起草、修訂和清理,負責承辦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辦復工作,承辦有關法律事務,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險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案件,負責普法工作及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諮詢工作。3、指導行業、企業貫徹國家發布的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規範和組織實施用人單位依據《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建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制度;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研;參與市級以上企業勞動模範的評定工作;督促落實企業貫徹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工資政策,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巨觀政策、措施,提出調節收入分配的政策和建議;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職業(工種)工資指導價位有關政策和措施;調查測算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審簽在岩中央、省屬和市屬各類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審批市屬企業的工資總額,指導企業搞好內部分配;負責全市勞動統計匯總上報工作。

職業培訓和就業管理科

主要職責:1、擬定全市城鄉職業技能培訓規劃,按照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和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按分工組織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制度的有關工人考核、鑑定的規定和辦法;組織實施職業技能人才培訓、表彰、獎勵、職業技能竟賽的規則、政策、措施;擬定全市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與管理規劃;指導技術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的管理和師資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技術學校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督促評估制度;協助有關部門負責技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擬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考核鑑定的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實施全市企業職工技能培訓,下崗和失業職工再就業培訓的規劃和政策。2、實施全市城鄉就業規劃、基本政策和法規;制度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負責就業經費的管理使用;擬定全市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擬定就業管理和就業服務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和區域性勞動力流動、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的措施;組織實施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按分工組織實施公民出境就業和境處公民到我市就業的管理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市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培訓業務的資格認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就業準入制度。

失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管理科

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按分工擬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率和基金征繳指示;督促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國家有關基本養老保險領取備件和職工退休政策;審核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擬給付的各項保險待遇項目及給付標準;審核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和給付標準;擬定個人補充養老保險規劃和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國家有關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和個人帳戶管理政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待遇項目、給付條件和給付標準以及服務網路的建立。2、組織擬定全市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定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給付標準,指導實施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政策;組織擬定基本醫療保險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擬定定點醫院、藥店的管理辦法及費用結算辦法;負責市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格認定;承辦工傷認定;承辦工傷和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審核職工疾病、工傷停工治療和生育期間的給付項目和給付標準;擬定公費醫療管理辦法及改革方案。3、組織實施失業保險政策,制定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失業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經付標準和基金管理政策、規則;組織實施失業人員登記管理制度及失業保險金稽核規則;指導失業人員疾病、生育、殘廢的有關待遇政策的實施;制度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規劃、制度、措施。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受市政府委託綜合管理勞動爭議處理工作,負責建立和完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依法處理勞動爭議;負責勞動仲裁員的業務培訓、考核、資格認定和聘用;依法行使勞動仲裁權;完善勞動仲裁案件庭審和經貿、勞動、工會三方辦案和協商制度;指導縣(市、區)勞動仲裁辦案機構工作。勞動仲裁的法定程式和時限:1、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2、仲裁機構在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3、仲裁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4、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式的進行。5、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最長可延期十五日。

市勞動監察支隊

負責在岩中央、省、市屬各類用人單位的勞動執法監察,指導縣(市、區)勞動監察大隊開展工作;組織全市性的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執法檢查活動、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參與“110”社會聯動,處理全市性怠工、罷工、集體上訪事傳授及影響較大的勞動糾紛案件,受理各類舉報、投訴案和來信來訪,做好案件處理及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市本級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監察、巡查、維護求職者的合法權益;規範勞動力市場運行秩序;指導全市勞動監察機構的管理,加強勞動監察員的培訓考核工作;做好統計和信息工作,及時總結經驗,推廣先進典型;完成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紀檢監察室

工作職事:1、監督、檢查本系統黨組織、黨員領導幹部和監察對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2、檢查本系統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以及所屬系統的重大違紀案件,並按許可權作出處理。3、協助本系統黨組、行政領導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4、受理對本系統及所屬系統的黨組織、黨員和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的控告、檢舉;受理管轄範圍內的黨員和監察對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的申訴。5、協助本系統黨組、行政領導抓好機關效能建設工作,6、完成市紀委、市監察局和本系統黨組、行政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領導班子

陳亞人:主持市勞動保障局全面工作,分管職業培訓和就業管理科。 沈海銘:協助局長負責勞動工資、勞動關係、企業改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等方面工作。分管勞動監察和勞動工資科、失業保險和社會保險管理科、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農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城鎮居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
盧啟煒:協助局長負責促進就業、失業保險、職業培訓、技能教育、行政審批、綜合治理、重點項目建設等方面工作。分管勞動就業中心、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龍巖技師學院、勞務派遣有限公司、協管職業培訓和就業管理科,協管幹部人事工作。
林理玉:協助局長負責醫療保險、金保工程建設、勞動監察、勞動爭議處理、安全生產等方面工作。分管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金保辦(籌)、醫療保險管理中心。
徐明新:主持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負責機關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機關效能建設、政務公開、績效評估、辦公室、老幹部、信訪維穩、社會勞動保險、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等方面工作。分管局辦公室、駐局監察室、局機關黨委(機關黨辦)、機關工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科、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
鄭祖興:協助局長負責項目基建、計畫生育、掛鈎幫扶、擁軍優屬工作,協管勞動監察、信訪維穩工作。
董誼良:協管促進就業、創建創業型城市、職業培訓、技能教育、綜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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