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清雪規定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清雪規定》在2011.01.30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

《齊齊哈爾市中心城區清雪規定》業經市政府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四屆五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做好冬季清雪工作,及時清除清運街路冰雪,維護本市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確保車輛、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環境整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市情,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市龍沙、鐵鋒、建華三區(以下稱中心城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商家業戶和駐齊部隊,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市中心城區清雪工作由市清雪指揮部負責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中心城區各區人民政府清雪指揮系統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清雪工作的組織實施,完成市清雪指揮部臨時交辦的清雪工作。

第四條 中心城區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商家業戶及駐齊部隊(以下簡稱責任人)應當服從所在區人民政府的清雪指揮,完成責任區內的清雪任務。

道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約定清雪責任劃分的,按照約定內容確定責任人。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現使用人完成責任區內的清雪任務。

第五條 清雪責任人應當按照與區城管部門簽訂的《清雪責任書》的約定,按時按標準完成清雪任務。清雪責任人也可以將責任區內的清雪工作委託有關單位或者他人有償承擔並將情況告知所在區城管部門。

第六條 中心城區清雪堅持“以雪為令、雪停即清”的原則。降小雪,應當自雪停之日起一日內清除清運完畢;降中雪,應當自雪停之日起三日內清除清運完畢;降大雪,應當自雪停之日起五日內清除清運完畢。

第七條 臨街責任區清除的積雪必須清理到路邊石以下,規範成堆,由所在區政府負責組織運輸和處理,禁止亂倒亂卸積雪。禁止在綠地、綠島內堆放使用融雪劑的積雪或向積雪上傾倒垃圾、污物。

第八條 清雪責任人未按規定時限或者標準清除道路積雪的,區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達到清除標準的,由各區政府負責組織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人承擔,並由區城管部門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

第九條 罰款應當使用省級財政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按本市有關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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