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擬定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全區性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全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辦區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負責國家有關軍隊退役士兵和轉業士官安置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貫徹落實。
(五)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髮放救災款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辦區減災委員會具體工作。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孤兒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組織、協調和指導區內行政區域邊界勘界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自治和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訂全區社區建設規劃和措施,協調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工作。
(十)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加強社會福利機構和福利企業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一)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十二)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和殯葬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和實施老年人事業發展規劃;落實老年人優待政策,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承擔區老齡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管理和使用。
(十五)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擬定民政社會工作人才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六)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