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 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或受政府委託舉辦有關聽證會、論證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
(三) 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受政府委託協助省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有關企業和科研單位進行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實施、科技攻關和重大技術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等工作。
(四) 參與制訂、修訂行業內的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質量標準、服務標準等,組織行業標準的實施。
(五) 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行業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的前期論證工作、強制性產品認證;參與質量體系、產品、環保、安全等認證工作;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定,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和推廣套用等。開展行業企業的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管理,如行檢行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組織開展行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專業技術及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等。
(七) 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反價格同盟等調查和保障措施訴訟,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等。
(八) 受委託代管行業內的專業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能。
(九) 承擔省經委委託的有關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黑龍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Heilongjiang Provincial Machinery Industry Federation(英文縮寫HMIF)。
第二條 本會是根據《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黑辦發[2003]26號)精神,在黑龍江省機械工業局基礎上組建起來的黑龍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是黑龍江省機械行業的行頭組織;是政府聯繫全省機械行業企業、事業單位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堅持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社會服務,以不斷提高我省機械行業的進步與創新為宗旨,做好行業的代表、服務、協調工作,給政府當好參謀、助手,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我省機械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省經濟委員會、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設在哈爾濱市動力區和平路76號。
郵政編碼:150040。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會的根本任務是:按照省政府賦予的職能,圍繞國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發展黑龍江省經濟的有關部署,以推進黑龍江省機械工業的行業發展為主題,在聯合會職能範圍內或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工作。
第七條 聯合會的主要職能:
(一)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維護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二) 開展行業、地區經濟發展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或受政府委託舉辦有關聽證會、論證會。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
(三) 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受政府委託協助省有關部門,組織協調有關企業和科研單位進行重大技術裝備項目的實施、科技攻關和重大技術引進項目的消化吸收等工作。
(四) 參與制訂、修訂行業內的產品標準、技術標準、計量標準、質量標準、服務標準等,組織行業標準的實施。
(五) 經政府部門同意,參與行業質量管理和監督工作;參與行業生產許可證發放的前期論證工作、強制性產品認證;參與質量體系、產品、環保、安全等認證工作;組織行業科技成果評定,新產品、新技術鑑定和推廣套用等。開展行業企業的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六) 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管理,如行檢行評、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準入資格資質審核等。組織開展行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專業技術及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等。
(七) 代表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反價格同盟等調查和保障措施訴訟,或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等。
(八) 受委託管理行業內的專業協會、學會等社團組織。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或政府委託的其他職能;承擔省經委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主要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機械行業社團組織、研究院所、大專院校和有影響或代表性的企業。
(二) 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同時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負責人產生和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及副會長由省經濟委員會任命產生。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聯合會領導班子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常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由省機械工業聯合會領導班子召集,特殊情況可以提前和延期舉行。
第二十條 聯合會領導班子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議機械工業聯合會常務理事單位名單及兼職副會長名單;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機械工業聯合會常務理事單位和通過兼職副會長名單;
(三)聽取並審議聯合會領導班子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需要,聘請有關黨政部門的負責人及省級領導擔任省機械工業聯合會的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聯合會會長辦公會提名,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產生。常務理事均由所在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當其職務變更時,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繼任。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審議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狀況報告;
(三) 聘請顧問、名譽會長;
(四) 決定設立或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審議協會相關管理制度;
(七) 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聯合會領導班子辦公會議及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出席國家、省有關部門召開的黨、政各種會議;
(五)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五章 工作人員組成及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組成的領導班子,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由省編委核定的全額撥款事業編人員及自收自支聘用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全額撥款事業編人員,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進行管理,實行退一減一辦法,退休後願意留在聯合會繼續工作的,經聯合會考核、會長辦公會通過,均可留用。留用後按聘用人員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會聘用人員按聯合會聘用人員管理辦法進行聘用或解聘。
第六章 經費和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三) 省財政根據省委26號檔案精神,按照國家公務員辦公經費標準,以省編委核定的聯合會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人數撥入的辦公經費;
(四) 按照國家社團管理規定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五) 按社團管理規定進行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 經省經委批准,對委託聯合會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收取一定的服務費或工本費。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國家財務制度和法規。
第三十六條 本會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原機械局遺留下來的資產進行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經費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歸省機械工業聯合會使用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調撥。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黑龍江省機械工業聯合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省政府有關部門同意或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