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面向全省受理"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維持費、年費、專利代理費"資助的申請工作,及對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經費的使用進行規範化管理。
第二章 資助範圍和使用要求
第三條"申請"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維持費、年費、專利代理費》資助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黑龍江省行政管轄區內有固定辦公地點和固定住所,己經申報或已經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和發明人及專利權人。
(二)申請專利的技術能推動本領域及學科的科技進步與發展;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和有較好市場開發前景,可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四條 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經費的使用要求:
(一)開展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及各種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宣傳培訓活動,包括召開全省智慧財產權宣傳工作會議、製作與發明創造和智慧財產權有關的電視節目、報刊雜誌宣傳,組織參加國內、國際發明博覽會、省及全國專利技術展交會等有推動和促進科技創新的社會性活動,並通過這些活動推動我省智慧財產權工作的開展和產生良好的效果。
(二)組織我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骨幹參加國內外包括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國家主管部門、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國際智慧財產權培訓和與國外政府機構、企業(公司)、大學、研究部門進行智慧財產權國際合作與研究、交流活動經費。組織智慧財產權研究與智慧財產權培訓等各項工作要有工作方案和培訓與研究合作計畫,並按計畫實施。
(三)專利文獻、光碟及科技資料的購置和國內、國際智慧財產權信息網站運行工作費的使用,要制定和提出費用計畫。要能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的智慧財產權及專利文獻資料的交流和國際國區域網路站間的運行和連線、並適應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0)及世界貿易組織(WT0)工作的要求,同時進行我省及國際智慧財產權戰略規劃研究。
第三章 申請及資助方式
第五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技術和專利,由申請單位和發明人及專利權人按要求提出申報材料(附材料目錄)一式四份上報。
第六條 申請 《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維持費、年費、專利代理費"資助的單位和發明人及專利權人,應根據申請專利所處的不同階段,選擇相應的申請資助方式。
第七條 申請資助單位和發明人及專利權人應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黑龍江省專利補貼資金申請表》。
(二)申請單位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單位證明。個人非職務發明申請資助提交身份證(複印件)
(三)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維持費、年費,專利代理費》繳費發票(複印件)。
第八條 申請資助單位、發明人、專利權人及專利代理機構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如發現弄虛作假,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九條 "專利申請費、專利申請維持費、年費、專利代理費"按實際發生的數額,並根據申請單位和發明人及專利權人提出的申請,經省知識產權局批准後,資助單位的以轉賬方式劃轉,資助個人的以現金(人民幣)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四章 受理及審批
第十條 省知識產權局收到申請材料後,進行受理、審查、批准。內容包括:
(一)資格審查:申請是否屬於"專利補貼資金"支持的範圍,申請資助單位和發明人及專利權人是否符合要求。
(二)形式審查:報送的檔案、資料、表格等是否完整,文字填寫格式是否清楚並符合要求。
(三)對受理審查合格的申請,省知識產權局將組織有關專家定朝對其進行評審,並依據評審意見確定審定結果,按程式反饋給申請資助單位和發明人及專利權人。
(四)經審查批准的申請,省知識產權局將按程式通知申請資助單位和發明人及專利權人。並在接到通知後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手續。
第十一條 對用於開展智慧財產權保護、宣傳、培訓、交流等方面的費用開支,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工作需要,提報經費預算,報經省財政廳審準後執行。
第五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二條 "專利補貼資金及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費"實行專戶存儲、專項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對擠占挪用資金或違反財經紀律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十三條 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是我省"專利補貼資金及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費"的管理部門,負責受理、審查、最後驗收及智慧財產權國際國內合作計畫、發明博覽會、專利技術展交會、網站建設和運轉、宣傳培訓、專家評審、勞務支出、調研等各項工作費用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試行)由黑龍江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