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宗教局

黑龍江省宗教局,調查分析、研究少數民族、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協助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黑龍江省宗教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招待國家有關民族、宗教工作方針、政策和民族、宗教法規,擬訂地方性法規;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宣傳教育工作,並監督檢查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規的貫徹招待情況。
(二)組織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組織對全省民族、宗教情況的系統調查和對民族、宗教問題的綜合研究,提出政策性建議和意見。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建設,指導、監督《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它民族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組織指導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鑑定工作。
(三)研究擬定協調民族關係的原則、方法,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統一。組織和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調查分析、研究少數民族、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協助擬定民族地區改革開放、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提出並參與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參與管理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補助專款、資金的分配和使用;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扶貧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經濟技術協作、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負責民族統計工作。
(五)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導下,研究少數民族文化、藝術、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方面的特殊問題並提出相關意見,承辦相應事務;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幫助解決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難,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對民族教育的援助、扶持的相關事宜。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開展八省、區蒙古語文協作和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協作工作。
(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做好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工作。

機構設定

內設機構主要職責及聯繫方式:
(一)辦公室
負責會議組織、文電管理、信訪信息、秘書事務等機關日常政務以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聯絡接待、保密保衛等行政事務;組織草擬民族工作的行政規章、發展規劃、綜合性檔案;負責機關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工作。組織和承辦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慶祝活動;組織接待少數民族人士參觀考察團組及處理民族涉外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離退休幹部工作處與辦公室合署辦公。
(二)政策法規處
負責民族法制建設工作;參與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問題的調研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協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自治地方、民族鄉鎮在政權建設中的有關問題;負責處理民族糾紛和改善民族關係問題;負責管理城市民族工作;配合國家民委搞好人權狀況調研工作;負責少數民族社團管理和少數民族、婦女兒童平等權益保障工作;管理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的審定工作;負責少數民族高考生民族成份審核工作。
(三)民族經濟處
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的方針、政策和各項規定;研究提出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財政、金融、稅收、經貿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牽頭指導和協調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口生產、落實有關方面衽的優惠政策;搞好調查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地區經濟運行情況,配合制定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輯《黑龍江省民族工作統計資料》;協助推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和對外經濟交流與合作;組織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改革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地區和民族鄉村的扶貧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民族地區補助費和各項補助專款的管理、分配和使用。
(四)民族文化教育處
研究民族教育改革發展問題和少數民族文化、藝術、體育、衛生的特殊問題,參與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民族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方面的政策和規劃,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配合教育主管部門承擔對民族地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工作的投入;指導民族中專的招生和省屬普通高校少數民族預科班的管理工作;主國重大民族文化活動,承辦全省少數民族體育運動會;協助民族醫藥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護工作;開展各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搞好民族社會事業宣傳工作和少數民族計畫生育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委屬民族幹部學院和民族中專。
(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辦公室(語文辦)
負責組織落實黨和國家的民族語文政策;調查研究民族語言、文字現狀和使用發展;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蒙古語文、朝鮮語文的規範化、標準化工作;與八省、區蒙古語文和東北三省朝鮮語文協作工作。
(六)人事處
聯繫和掌握全省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研究和積極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選拔推薦工作,舉辦全省少數民族幹部培訓班。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宗教界上層人士。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事宜;負責委(局)直屬事業單位勞動工資、職稱、檔案管理和幹部、勞資等方面的工作。
(七)機關黨委
按黨章規定設定,負責委局機關和直屬機關黨群工作。
(八)紀檢監察機構
負責委局機關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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