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平縣環境保護局

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省、州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參與擬定全縣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和產業政策。

(二)監督執行國家和省、州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監督實施環境保護標準及相應的控制指標;組織編報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公布重點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三)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審核城鎮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環境保護各項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廢水、粉塵、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和推廣清潔生產。

(五)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檢查全縣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濕地保護、石漠化防治工作;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六)指導、協調解決重大環境問題;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七)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負責縣管和上級環保局授權管理的開發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三同時”的審查並監督執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指導環境綜合整治;對縣內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八)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申報工作;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產品技術標準;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組織開展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十)指導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報導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一)負責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引進和項目管理工作。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設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負責處理機關日常事務工作。具體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等管理工作;承擔督查、信息、安全保衛、保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承擔機關黨建和績效目標管理的日常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及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專項資金安排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承擔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外事工作,承擔本局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

(二)綜合股

負責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制定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辦法;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的登記和預審,組織實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工作;組織實施縣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指導和監督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監督企業或特種行業個體生產(經營)戶擬定與實施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諮詢服務登記的相關工作,對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批意見;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研和新型環境風險評估;承擔環境標準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負責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組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負責環境監測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

負責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承擔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等工作;管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擬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本局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研和新型環境風險評估;承擔環境標準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負責組織並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州對生態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辦法,提出新建各類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的申報檢疫及州級各類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承擔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擬定重大特大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組織擬定和實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承擔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協調解決流域的重大水環境問題及水污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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