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區茶業協會

黃山區茶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性質:黃山區茶業協會是本區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科技研究與技術推廣、相關產業和管理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二條 協會宗旨:加快黃山區茶葉經濟發展,促進茶葉產業化進程;規範茶葉市場,維護茶農和茶葉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提高我區茶葉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力,為強區富民服務。
第三條 為維護協會各成員在協會內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黃山區農業委員會和管理機關黃山區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名稱:全稱為“黃山區茶業協會”。英文名稱“Huangshanqu Tea Association”,縮寫HSQTA。
辦公地點:黃山區政務新區七號樓東205室,區茶業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基本職能是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其業務範圍包括:
一、組織茶葉生產、加工方面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諮詢,開展信息交流、會展招商及產品推介等各種活動,為茶農、企業、消費者提供服務。
二、參與茶行業管理,制定和審定茶葉生產和加工標準、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等,監督和管理太平猴魁茶證明商標及太平猴魁茶、黃山毛峰茶地理標誌的使用,維護名茶聲譽。
三、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規範會員經營活動,杜絕以次充好、欺行霸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茶業市場秩序。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名茶聲譽受到影響的會員,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及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四、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他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係,化解糾紛,解決爭議。
五、代表行業對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侵權行為進行維權活動,以維護會員及本區非會員的茶農、加工企業及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六、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調查、行業統計、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及市場準入等工作;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及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調整茶行業各環節的利益關係;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有關茶行業的行政執法行為,開展與相關團體和組織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下列單位、組織、機構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團體會員:
1.本區從事茶葉生產、加工、經營和科研的各種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
2.與茶產業相關的組織、機構、學會和協會。
二、下列人員可以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個人會員:
1.本區茶葉種植的農戶及加工、經銷大戶;
2.從事茶產業貿易科技等相關活動的人士、科技工作者;
3.與茶產業相關的政府管理、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經一定程式批准,以個人名義加入協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願意交納會費;
3.有志于振興黃山區茶葉經濟並具有相關的知識,有議事能力;
4.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入會的企業、團體和個人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檔案,辦理入會手續。
二、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可要求本協會協調有關的經貿活動和科研活動;
三、可要求協會解決有關的各類糾紛;
四、對本協會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執行協會決議和決定;
二、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支持本協會的工作,承辦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按本協會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若無特殊情況,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產生理事會;
三、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協會的發展項目、經營策略、工作任務等;
四、決定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每年召開一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有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等成員組成。
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大會相同,每屆四年,屆滿按規定換屆選舉。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四、制定協會工作計畫和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五、決定協會有關獎勵及授予榮譽事項;
六、領導協會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顧問和名譽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兩年。
第二十三條 會長的職權:
一、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承擔法人職責;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 協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二、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定,處理協會的各項事務;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付的會費3萬元;
二、對上爭取農業項目扶持資金;
三、有關組織、機構的捐贈、會員資助;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會員會費;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允許收取的服務性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有,接受審計機關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黃山區民政局和黃山區農業委員會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經黃山區農業委員會同意,並報黃山區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黃山區農業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黃山區農業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黃山區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資產,在黃山區農業委員會和黃山區民政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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