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5年10月 任廣州市天河區公安分局幹警;
1988年04月 起歷任共青團廣州市天河區委書記、廣州市天青經濟發展公司經理、天群科工貿發展總公司總經理、林和街和沙河街辦事處主任;
2003年02月 起歷任梅州市平遠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縣委書記;
2003年12月 起歷任梅州市公安局局長、政法委書記;
2013年04月 起歷任梅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政府黨組副書記;
2016年11月 任省地質局黨委委員、副局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4月11日,廣東省地質局副局長、黨委委員黃偉聞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7月26日,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監委對省地質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黃偉聞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黃偉聞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財產;違反廉潔紀律,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禮品,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多次違規組織公款旅遊;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長期駕駛套牌車輛,違規辦理並持有多張身份證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涉嫌貪污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非法私藏彈藥,涉嫌非法私藏彈藥犯罪。
黃偉聞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觀念、宗旨意識、法紀意識淡漠,貪慾膨脹,中飽私囊,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多種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黃偉聞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23日,廣東省地質局原副局長黃偉聞(副廳級)涉嫌受賄罪、貪污罪、私藏彈藥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汕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黃偉聞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黃偉聞,聽取了委託的辯護人意見。汕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黃偉聞在擔任梅州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梅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提拔和工作調動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夥同他人騙取公款,數額巨大;違反槍枝管理規定,私藏彈藥,情節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私藏彈藥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