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介紹
鹹陽市川渝商會是由在鹹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川渝籍工商界人士自願組成,鹹陽市民政局2011年7月正式批准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商會本著“團結、交流、合作、拓展、服務”的建會宗旨,以“融入鹹陽、植根本地”為理念,嚴格遵守相關政策法規,完善組織建設,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履行服務職能,積極回報社會。商會確定以“積跬步,至千里,來日參天!”為理念,以“平時匯入一滴水,急時擁有太平洋”為入會意義。堅持與時俱進,努力增強在鹹川渝籍企業家的凝聚力,竭力改變企業家孤軍奮戰、單打獨鬥的狀況。依託商會、共享資源,共同搏擊市場經濟的風浪。使“有疑商會答、有難商會幫、有事商會助”的辦會宗旨得到落實。商會目前現有單位會員50餘家,主要涉足行業有:建築建材、水暖閥門、房地產、酒店、餐飲、商場超市、醫療、服裝鞋業、皮革、茶葉、食品等……各行業的會員兄弟資源互補、信息共享、大大增強了川渝商的整體實力。
商會的主要任務為五項:一是幫助和支持會員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二是增進商會與其他社會團體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推進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三是為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交流,建立一個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的平台;四是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排憂解難,提供服務;五是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金融、稅務、工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和相關的培訓活動。
鹹陽商會是所有川渝籍人士在鹹的娘家,隨著商會的成立,我們將堅持和秉承“團結、交流、合作、拓展、服務”的辦會宗旨,積極為大家提供優質的服務和溫馨的幫助。商會發展離不開大家的關心與支持,商會的大門隨時為您敞開,“入會不分先後、老闆不分大小、人員不分地域、收入不分高低”,攜手共創鹹陽川渝商會美好明天!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為鹹陽川渝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是由川渝籍在鹹陽投資興辦的依法成立的各種經濟實體;經營個體工商業、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認真履行社會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廣泛團結在鹹陽創業的各界人士,促進本商會會員之間、商會與其他機構、團體及政府之間意見和信息的交流與互通,擴大鹹(西)商務活動,為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本商會遵循自願參加、自選領導、自籌經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誠信民主的方針開展工作。始終是堅持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鹹陽川渝商會的凝聚力,推動鹹陽川渝商會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鹹陽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辦公地: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在會員與相關政府部門、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本商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1、為本商會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機構或政府部門之間提供交流和互通商業信息的平台,擴大鹹陽與川渝及其它地區之間的商務活動;
2、促進會員與鹹陽企業及相關商業機構之間的貿易、投資和其他經濟活動和商務交往;
3、收集與商會及會員有關的商業信息,有條件時編印對宣傳商會宗旨有關的書面或電子資料。協助會員研究和討論關於促進鹹陽與川渝貿易和投資的課題;
4、積極為會員在項目建設、招商引資、技術推廣、創建品牌、人才引進、信息交流等活動提供服務與幫助;
5、組織會員參加各種新產品、新技術成果的展覽會、文化交流會、發布會、招商會、組織會員到國內外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
6、引導會員“致富思源、富而思進”,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愛家鄉,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扶危救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並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商會章程,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且年齡在21周歲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商會會員。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
川渝籍在鹹陽經申請批准後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入會申請人應按要求向常務理事會提供有關證明其符合會員入會資格的材料,常務理事會應在收到相關資料後7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入會的決定。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1、在本商會內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商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3、在會員大會上聽取和審議本團體的工作報告;
4、獲得本商會的信息資料,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5、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的決議;
2、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關心、支持商會工作,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受委託的工作和任務;
3、向商會反映情況,積極提供各種信息資料、研究成果、經營總結、調查報告等;
4、積極參與本商會為會員而設的一切活動;
5、維護本商會在社會上之良好聲譽;
6、按規定交納會費。
7、 履行本商會授予之其他應有責任。
第十二條 只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才可對與商會有關的全部事務作出投票表決。
第十三條 會員若不繳納會費,或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不參加商會活動時,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損害商會聲譽、違反商會章程或發生違法行為的,常務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並通報會員大會。會員資格的取消由商會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及罷免理事和監事長;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本商會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之前通知全體會員。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四分之一以上會員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二常務理事或會長提議方可召開。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書面委託副會長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會長的職權。
第十九條 本商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為本商會法人代表人。若副會長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可根據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比例在副會長中推舉常務副會長。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會長指定的其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參加,一人只能受託一票。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占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理事、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商會下設秘書處、外聯宣傳部、法律服務部、財務部四個常設辦事機構,其具體的工作安排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制定相關的制度。
第三十四條 根據會長的提名,常務理事會有權聘請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力、非本商會理事但與鹹陽有密切聯繫的優秀企業家擔任本商會的名譽會長。
第三十五條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常務理事會有權聘請非企業界人士擔任本商會的專業顧問,為本商會的活動提供相關專業顧問意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條 本商會經費以自籌為主,主要來源為: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資助;
3、捐贈;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本商會的其他合法收入;利息。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包括:
1、召開各種會議的支出;
2、有關人員的工資和津貼;
3、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本商會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經費支出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政策規定,量入為出,經費收支項目由常務理事會負責管理。本商會收支情況每年須報經常務理事會審查,經理事會通過。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自行終止;
(一)兩年未年檢或兩年年檢不合格;
(二)達不到《章程》規定的登記條件的。
第五十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