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鹹寧市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個人住宅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規劃引領、安全優先、風貌管控、集約用地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相關規劃編制和組織協調等工作,健全農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完善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宣傳及考評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個人住宅違法建設的巡查、管控等工作。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鹹寧市城市規劃區、市(區)所屬園區、鹹安區鄉鎮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審批和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施工質量安全以及農村危房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並可以依法委託園區管理委員會對其轄區內個人住宅的違法建設行為實施查處。
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用地審批、不動產登記、違法用地查處等工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村民和宅基地信息庫,建立健全宅基地檔案及管理制度。
第十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危房安全鑑定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重點控制區內D級危房和土地的收儲、處置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文物、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林業、消防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機構受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委託,依法具體履行鄉鎮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職責。
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城鄉個人住宅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時勸阻和上報違法建設行為。
第三章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縣(市、區)域鄉村建設規劃。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轄區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建設個人住宅:
(一)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位於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已確定的棚戶區、舊城改造、土地儲備和規劃搬遷區域的;
(三)位於江、河、湖、濕地保護範圍,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
(四)位於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
(五)占用城鎮規劃道路、公共綠地,壓占地下管線、排水設施,影響消防安全的;
(六)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的;
(七)位於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鹹寧市古民居保護範圍內的;
(八)位於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城市主次幹道(含規劃道路)紅線兩側控制範圍,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等公路兩側建築控制範圍內的;
(九)位於地裂縫、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危險區的;
(十)位於湖區圍垸洪水淹沒區、退垸還湖區域和城市防洪泄洪通道的;
(十一)位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距離內,規劃確定的專門用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區域安全距離內的;
(十二)位於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之外的其他區域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劃定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重點控制區應當包括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中心城區、園區以及其他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重點控制區域以外的區域為一般控制區域。
重點控制區和一般控制區一經公布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第十六條重點控制區內,禁止新建、重建、改建和擴建個人住宅。
第十七條重點控制區內,個人住宅經具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危房的,按照以下方式處置:
(一)被鑑定為B、C級危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對房屋進行維修,在消除危險後繼續使用,但不得拆除重建。
(二)被鑑定為D級危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與土地儲備機構協商,由土地儲備機構對房屋和土地進行收儲,並對所有權人依法給予補償。補償前,符合條件的,應當安排公共保障性住房,保障危房戶過渡期間的住房需求。
收儲和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貨幣補償為主,產權置換為輔”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園區因項目建設需要搬遷個人住宅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採取安排還建點的方式統一安置,不再採取“一戶一基”還建模式。
還建點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布局、統一住宅設計效果、統一建築施工建設、統一基礎設施配套、統一社區服務管理的原則進行建設。
第十九條一般控制區內農村居民符合“一戶一基”政策規定的,經審批,可以進行住宅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
第二十條一般控制區內個人住宅為危(舊)房的,經規劃審批,可以拆除重建。
第二十一條因棚戶區、舊城改造、房屋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需要搬遷個人住宅的,按有關規定予以安置,不再安排異地還建。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鼓勵城鄉個人住宅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鹹寧市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規劃設計導則》及推薦的《鄂南民居建築設計圖集》進行建設,對已選用並按照規劃審批要求建設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獎勵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個人住宅應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審批檔案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個人住宅應當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審批檔案。
第二十四條建設限額以上個人住宅的,應當取得建設施工許可證,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選擇施工企業承接施工。
第二十五條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建住宅使用農用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非農用地的,每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築物,或者將住宅非法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二十六條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按照協同服務、便民利民的原則,依法確定申請建設個人住宅的審批程式以及所需材料。
駐鄉鎮的規劃建設綜合管理、國土資源等機構應當實行個人住宅規劃建設聯合勘察、審查以及限時審批制度。
第二十七條城鄉個人住宅建設開工前應當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機構申請放線、驗線。
第二十八條城鄉個人住宅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定的建設位置、層數、建築面積、風貌和色彩等內容,確需更改的,須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並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九條對於限額以下個人住宅,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機構應當派人實地巡查,在地基基礎、房屋主體結構施工等關鍵環節進行現場指導,對存在技術質量安全問題的及時予以糾正和制止。
第三十條城鄉個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後,城鄉居民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向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機構申請竣工驗收。
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和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書。
第三十一條城鄉居民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土地使用權證明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農村危房的普查、統計,做好抗震性能和結構安全的鑑定、判定,建立健全農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個人住宅建設施工隊伍和工匠的培訓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依法應當組織編制縣(市、區)域鄉村建設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等而未組織編制或者未按規定完成編制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負有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職責的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按規定受理的;
(二)未依法核發規劃許可、用地許可、施工許可等證件的;
(三)未依法履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未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鑑定監督管理職責的;
(五)未依法履行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查處職責的;
(六)未按規定組織放線、驗線的;
(七)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參與或支持城鄉個人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或者故意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限額以上住宅是指自建三層(含三層)以上、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送審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鹹寧市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集約節約城鄉建設用地,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城鄉個人住宅,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鄉個人住宅建設,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居民和居住在戶籍所在地的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宅基地批准檔案確定的土地範圍內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供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員居住的私有住房(包括附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活動。
第三條 城鄉個人住宅建設應當堅持規劃引領、生態優先、用地集約、安全確保、風貌管控、監督嚴格的原則;做到先規劃、後建設,無規劃不審批;突出村(居)民的主體地位;倡導綠色、環保、節能,鼓勵使用新型牆體材料。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棚戶區、城中村、舊城改造規劃和縣(市)區域鄉村建設規劃,鄉鎮人民政府(含辦事處)應當依法組織編制村莊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專項資金,建立規劃編制激勵和考核機制,制定以獎代補政策,確保在2020年前全面編制完成縣(市)區域鄉村建設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五條 城鄉個人住宅應當體現地域文化特色,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鹹寧市城鄉個人住宅建築設計圖集》,在全市行政區域內全面推行,免費供建房戶使用。城鄉個人住宅應當按照圖集規定的建築風貌進行建設,對選用圖集建築風格,並經規劃審批進行建設的建房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一定獎勵。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的統一領導、規劃編制、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含辦事處)、各園區(新城)管委會是本轄區內控制城鄉個人住宅違法建設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城鄉個人住宅違法建設的控制、查處。
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含派出機構)負責鹹寧市城市規劃區(含園區、新城)和鹹安區鄉鎮的個人住宅建設規劃審批管理工作。
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中心城區的個人住宅建設規劃審批管理工作;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的個人住宅建設規劃審批管理工作。
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辦公室受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委託,負責本轄區內個人住宅建設規劃初審和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城鄉個人住宅的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管工作。
第九條 市、縣(市、區)城管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派出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其轄區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的巡查和違法建設查處工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的土地審批、不動產登記、巡查和違法用地查處工作;房產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的房屋安全鑑定監督管理工作;土地儲備部門負責其轄區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的收儲工作。
第十條 環境保護、水務、消防、農業、林業、文物、交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鄉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基層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用地審批政策和許可權,履行對村(居)民違法用地、違法建房的制止及檢舉職責。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個人建房政策規定、規劃要求、質量安全、審批許可權和程式等有關知識的宣傳,提高村(居)民的法律意識、規劃意識和安全意識。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十二條 城鄉個人住宅有以下情形的,一律不予規劃審批: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鄉鎮總體規劃、控制性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區域鄉村建設規劃、村莊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各專項規劃及城鄉規劃技術要求的;不在規劃審批的新建(或保留)村(居)民點、還建點、村莊等地點申請新建的;
(二)占用基本農田的;
(三)位於江、河、湖、濕地保護範圍內;位於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重點生態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衝區範圍內;位於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
(四)占用城鎮規劃道路、公共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排水設施進行建設,以及影響消防安全、公用設施、軍用設施建設的區域和古樹名木、文物古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區範圍內的;
(五)位於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主城區城市主次幹道(含規劃道路)紅線兩側控制範圍內的;
(六)不符合國道、省道等主要公路兩側規劃控制範圍內景觀規劃編制要求的;
(七)位於幹線鐵路兩側30米、城際鐵路兩側20米範圍內的;
(八)位於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已確定的近期(五年內)棚戶區等改造、土地儲備和規劃拆遷區域的;
(九)位於地裂縫、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區或者隱患區;位於藍線範圍內湖區圍垸洪水淹沒區和防洪泄洪通道的;
(十)建設戶存在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的;
(十一)宅基地存在相鄰權糾紛,且未處理完畢的;
(十二)不符合城鄉個人住宅建築風貌管控要求的;
(十三)城鎮居民在農村地區申請建設住宅的;
(十四)法律、法規禁止建設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條 按照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個人住宅建設分為重點控制區域和一般控制區域,分類進行規劃管理。
重點控制區域應當包含市、縣(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中心城區和其他需要重點控制的區域;重點控制區域以外的區域為一般控制區域,一般包含市、縣(市)城市規劃區的遠郊區、其他鄉鎮的鎮區、集鎮和農村地區。
市、縣(市)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建設、經濟發展、產業結構調整、土地利用等因素,劃定本轄區內的重點控制區域和一般控制區域,報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第十四條 重點控制區域內原則上不得批准城鄉個人住宅的新建、改擴建、翻建等建設內容。
第十五條 重點控制區域記憶體在安全隱患或者因自然災害造成的毀壞性個人住宅,經有相應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機構鑑定為B、C級危房的,允許維修加固,消除安全隱患後繼續使用;鑑定為D級危房的,採取以貨幣補償為主,產權置換為輔的方式予以安置。產權置換一般以當地人民政府已建成的安置房以及在房地產市場統一採購的住房作為置換房源。
貨幣補償及產權置換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各地實際,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2個月內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重點控制區域內因棚戶區改造(含政府實施和由市場主導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的等原因產生的拆遷,在改造或建設項目中就地給予安置,不再安排異地還建。因國家和城市公共服務或基礎設施建設產生的拆遷,採取與D級危房相同的安置方式。
第十七條 一般控制區域內執行嚴格的農村村民“一戶一基”住宅建設規定,規範城鄉個人危(舊)房改造和拆遷還建安置建設行為。
第十八條 一般控制區域內農村村民符合“一戶一基”政策和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規劃審批,可以進行“一戶一基”住宅建設,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
第十九條 一般控制區域內城鎮居民個人住宅和農村村民個人住宅已成危(舊)房,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規劃審批後,可以拆除重建,在城鎮(含集鎮)規劃區內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要求的層數建設,在農村地區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
第二十條 一般控制區域內因國家和城市公共服務或基礎設施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點項目建設、移民易地扶貧搬遷以及安全等原因,需要安排拆遷還建安置的,應當在經規劃選址的新建村莊(或社區)、保留村莊和還建點,按照“五統一”的原則(即:統一規劃布局、統一住宅設計效果、統一建築施工建設、統一基礎設施配套、統一農村社區管理)進行建設。因棚戶區或者舊城改造、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等產生的拆遷,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所屬重點園區因項目建設或者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需要安排拆遷還建安置的,應當報經相關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五統一”的原則,在經規劃選址的還建點進行建設。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家評審機構和聯審機制,嚴格把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政策和技術要求,重點審查新建城鄉個人住宅外形風貌要求,逐步改變現有城鄉個人住宅布局不合理、形態單一、風貌缺失的狀況。
第三章 規劃審批程式
第二十三條 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程式應當遵循先規劃審批、後進行建設的原則。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需依法依次序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需依法依次序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後,方能開展建設。
第二十四條 一般控制區域內符合規定的農村村民申請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一戶一基”或危(舊)房改造等個人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相關證明材料在其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代表民主評議,出具結論明確的意見和證明材料,連同申請人身份證明等其他有關資料,報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辦公室受理;
(二)鄉鎮人民政府和規劃建設綜合管理辦公室分別提出審核和審查意見,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含派出機構)等部門共同深入現場踏勘,根據城鄉規劃政策和技術要求,提出結論明確的審查意見。審查通過後,依法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審核通過後,由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辦公室整理好報審資料(含規劃依據和平面規劃方案、住宅施工圖、紅線圖、公示意見、基層初審意見等),報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審定。
(三)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資料齊備的前提下,經專家評審和聯審後,提出審定意見。符合政策和規劃技術要求的,予以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審定未通過的,應當予以退回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一般控制區域內符合規定的城鎮居民,申請危(舊)房改造的,應當持原危房土地使用證件等相關證件、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和住宅建築初步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辦公室提交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規劃審批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一般控制區域內符合規定的拆遷還建安置項目,屬於城市、鎮規劃區的應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於鄉、村莊規劃區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的應當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符合規定的拆遷項目證明材料、拆遷協定、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還建點規劃方案和認可的拆遷名單、原有應拆遷房屋土地權屬證明、房屋產權權屬證明和具體區點陣圖等相關資料。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檔案、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符合規劃要求的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提交符合規定的拆遷項目證明材料、拆遷協定、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的還建點規劃方案和認可的拆遷名單、原有應拆遷房屋土地權屬證明、具體區點陣圖和基層初審意見等相關資料。
規劃審批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執行。
第四章 建設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個人住宅建設規劃管理人員法律法規以及業務培訓。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有計畫地對農村個體建築工匠進行技能培訓,提高建築工匠業務水平,形成相對穩定的建築工匠隊伍。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向鄉鎮級農村地區延伸,切實依法履行職責。
城鄉個人住宅建設一定規模以下(三層以下)的,應當選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通用設計圖紙;規模以上(三層及三層以上或者集中統建的),應當提供有設計資質建築設計單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圖。超過三層或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的,應當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城鄉個人住宅開工建設前,建設戶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向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辦公室申請實地放(驗)線,經實地放(驗)線後,方可開工建設。
第三十條 城鄉個人住宅建設一定規模以上(三層及三層以上或者集中統建)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施工;規模以下的,應當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或經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承接施工。
第三十一條 城鄉個人住宅工程竣工後,應當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含附圖)向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鄉鎮規劃建設綜合管理辦公室申請竣工規劃驗收。對驗收合格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規劃條件核實證明》;對驗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城鄉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的全部資料、圖件等按照各地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保存。
第三十三條 建立市、縣(市、區)、鄉鎮(辦事處)、村(居委會)多級聯動的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監督巡查工作網路,劃定責任單位和責任區域,建立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執法等多部門協作機制。有條件的縣(市)要充分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對違法建設實行“格線化”管理,及時共享違法建設的發現和查處信息,逐步現實“天上看、地上查、網上管”的多維防控手段。對新增違法建設要力求早發現、早查處,將違法建設處理在萌芽狀態。凡是新發現的應拆新增違法個人住宅建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拆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縣(市、區)人民政府改正,給予通報批評;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組織並按時編制完成棚戶區、城中村、舊城改造規劃、縣(市)區域鄉村建設規劃和村莊規劃而未組織並未按時完成編制的;
(二)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棚戶區、城中村、舊城改造規劃、縣(市)區域鄉村建設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第三十五條 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城管執法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含辦事處)或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申請人拒不受理或未按規定受理申請、核發規劃許可、用地許可、施工許可等的;
(二)不依法履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不依法履行房屋安全鑑定及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不依法履行違法建設巡查和查處職責的;
(五)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違反廉政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三十六條 社區服務管理機構、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工作人員進行違法土地交易,參與、支持違法建房或故意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責令改正並承擔相應責任,視情節輕重,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部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鄉個人住宅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內容進行建設的;
(三)非法利用買賣、轉讓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
(五)未經相關部門放線、驗線、核准進行建設的;
(六)其它違反城鄉規劃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第三十八條 參與城鄉個人住宅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城鄉規劃和質量、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借危房改造、村民“一戶一基”、拆遷安置建設城鄉個人住宅之名,與建築商非法或變相開發出售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從嚴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鹹安區區屬鄉鎮個人住宅建設規劃審批許可權和程式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完善城市規劃和管理體制的意見》(鹹政發〔2013〕29號)執行。
第四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