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2016年5月,深圳男子王鵬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被刑事拘留。警方調查顯示,王鵬此前售出的6隻鸚鵡中,有2隻為小金太陽鸚鵡,學名綠頰錐尾鸚鵡,屬於受保護物種。
2017年3月30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一審以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000元。王鵬不服抗訴。
2017年11月6日上午10時,王鵬案二審在深圳中院開庭。庭審持續了將近十個小時,控辯雙方均列出多組新證據,對該案程式、證據、定性等多個問題展開激烈辯論。其中,被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為人工馴養繁殖的鸚鵡是否《刑法》所指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案件未當庭宣判。
2018年3月22日,作出的《延長審限決定通知書》顯示,該案經過檢察院閱卷、檢察院建議補充偵查、二審法院報請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後,案件審限截止2018年1月13日。因本案不能在2018年1月13日前結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本案二審的期限。
案件宣判
一審宣判
一審法院認定,2016年4月,王鵬以每隻500元的價格,賣給謝某6隻鸚鵡。其中有2隻自己繁殖的“小太陽”鸚鵡和4隻玄鳳鸚鵡。
事發後,警方還從王鵬家查獲45隻鸚鵡,經鑑定分別是35隻小太陽鸚鵡(人工變異種),9隻和尚鸚鵡、1隻非洲灰鸚鵡,均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二。
最終,法院認定,王鵬販賣2隻“小太陽”鸚鵡證據充分,另查獲的45隻被保護鸚鵡待售,屬犯罪未遂。3月30日,一審判決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3000元。
終審宣判
2017年11月6日上午10時,王鵬案在深圳中院二審開庭。
2018年3月30日14時30分,在深圳中院刑事審判區第九審判庭終審宣判,判處王鵬有期徒刑兩年。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原判對王鵬量刑過重,王鵬所提請求從寬處罰的抗訴理由成立,予以採納。其辯護人多提王鵬無罪等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最高法院核准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鸚鵡案”被告人王鵬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3000元的刑事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認為,被告人王鵬承認知道涉案鸚鵡為法律禁止買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但仍非法收購、出售,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王鵬為了牟利而非法收購、出售47隻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的鸚鵡,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綜合考量王鵬能自願認罪,出售的是自己馴養繁殖而非野外捕捉的鸚鵡,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且有45隻鸚鵡尚未售出等情節,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第一、二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式合法;第二審定罪準確,量刑適當。
該判決2018年4月28日送達後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