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制訂全縣科技發展和科技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政策規定和措施並監督執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全縣科技體制改革的政策、辦法和措施,組織推動科技體制改革工作。(二)組織制定全縣科技發展戰略和全縣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合理配置科技生產力要素。研究確定科技優先發展的領域和重點行業,以及科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的技術政策,促進科技興縣戰略的實施。
(三)研究制定全縣科技投入政策及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負責歸口管理科技研發經費、科技事業費及相關費用的預、決算。
(四)制訂全縣套用研究、科技開發和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的政策和措施。負責組織全縣重點科技攻關計畫的制定和實施,負責星火、重點科技成果推廣、新產品試製等開發計畫的制定和指導實施。組織提出全縣高新技術發展戰略與規劃及相關的政策措施,指導規範高新技術企業、高新技術產品及高新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認定工作。指導並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農村和企業科技進步。
(五)規劃全縣科技事業發展和科研機構布局、發展方向,會同有關部門綜合管理和指導全民所有制科研及開發機構。指導、協調縣直各部門和各鄉鎮的科技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推動行業科技進步;指導全縣民辦科技工作。
(六)制定有關技術市場的政策規定,負責技術契約法、專利法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歸口管理全縣科技成果和技術市場,負責全縣重大科技成果的登記、鑑定、申報、獎勵、保密、推廣等工作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協調工作;指導、協調縣直部門和鄉鎮的科學管理工作。
(七)歸口管理全縣軟科學研究和科技信息工作,指導科技第三產業發展。負責科技檔案、科技統計、科技新聞發布工作。
(八)歸口管理全縣科技外事工作,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負責全縣對外科技交流、合作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鄉鎮科技外事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組織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創新工作。
(九)負責全縣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民間科技交流、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以及技術培訓工作。研究制定科普工作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管理所屬的全縣性學會工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願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活動。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縣鄉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組織工作。
(十二)負責制定全縣防震減災工作方針、政策;管理地震監測預報工作;管理城鎮和重大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估工作。
(十三)負責國防科技動員工作,為未來戰爭和突發事件提供有力的科技保障。
(十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