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山市科學技術局

(五)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等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發展。 (八)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等工作;指導科技信息網路工作。 8、辦好科學技術活動陣地;興辦為學術活動,科技普及和為科技工作者、科技團體服務的事業。

機構名稱

鶴山市科學技術局(鶴山市知識產權局)
二、主要職能
鶴山市科學技術局,簡稱鶴山市科技局,是鶴山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主管科技、專利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科技發展、科技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和專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擬訂科技體制改革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研究科學技術促進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全市科學技術發展布局、主攻方向;推進全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全市科技創新的能力;參與對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的跨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性項目、引進項目的論證與決策。
(三)組織實施科技攻關計畫、火炬計畫、星火計畫、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重點新產品計畫等科技計畫;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工程和參與市信息化試點工作。
(四)強化高新技術產業化及套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工作,做好高新技術企業、重點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推薦和申報工作、指導科技示範推廣基地、高新技術開發區的建設;促進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工作。
(五)歸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獎勵、科技保密、技術市場等工作;制定科學技術普及工作規劃,推動科普工作發展;促進科技諮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發展,推動科技服務體系的發展。
(六)負責審批管理、安排科技三項費用等科技專項經費。
(七)負責智慧財產權保護、專利執法工作,依法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
(八)負責科技信息、科技統計等工作;指導科技信息網路工作。
(九)指導、協調各部門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指導協調科協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防震減災方針,擬定地方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劃,做好地震監測預報工作,開展防震抗震的科普宣傳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江門市政府和省科技廳、知識產權局、地震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科學技術局設4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調研、文電、保密、督辦、信訪、信息、提案(議案)、檔案管理和機關財務、資產管理、審計,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技資金劃撥;負責機關的人事、幹部、監察、紀檢、黨群及會議、接待等行政事務工作;牽頭組織擬訂科普計畫;承辦市科技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工作。
(二)科技管理股
1、組織研究科技發展戰略,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社會發展方面的科技攻關計畫、管理跨地區、跨行業的重大科技項目;組織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的認定、跟蹤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並組織落實;負責各類科技計畫協調、綜合平衡和提出科技經費配置的建議,管理監督資金的使用;負責組織科技統計;承辦基礎研究的有關工作。
2、貫徹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有關法規政策措施,負責科技成果評價、登記、科技獎勵、技術保密和對外科技交流、技術市場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攻關計畫、科技成果重點推廣計畫、重點新產品計畫、星火計畫;負責星火技術密集區、星火龍頭企業的申報、跟蹤管理;指導科技成果信息庫建設和農業技術創新工作。
3、研究提出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措施、規劃、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工業領域重大科技攻關計畫以及火炬計畫等重大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承擔對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業務指導及有關工作;實施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做好高新技術企業推薦申報工作;參與技術創新工程和信息化試點計畫的組織實施。
(三)科普股(加掛鶴山市科學技術協會牌子)
1、開展國內外(包括港澳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科學發展、科技進步和經濟繁榮。
2、普及科技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或實用技術。
3、開展青少年科學技術教育活動,會同有關單位培養、選送青少年科技人才參加全省、全國或國際的各項科學技術知識競賽及交流活動。
4、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利益;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地方性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督工作;研究和制訂本系統工作需要的有關規定並組織實施。
5、開展決策論證,提出決策建議;進行科學技術諮詢服務,接受政府的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等任務。
6、倡導科學精神、科學道德,奉獻精神,協調有關部門表彰、獎勵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人才,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7、管理和指導所屬學術團體的業務工作,協調學術團體內外的關係,促進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結合。
8、辦好科學技術活動陣地;興辦為學術活動,科技普及和為科技工作者、科技團體服務的事業。
9、管理科協系統出版的科學、技術和科普書、報、刊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科協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專利辦、地震辦
1、貫徹執行專利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專利執法工作,依法處理專利糾紛和查處冒充專利行為,指導專利中介機構和企業的專利工作;負責有關智慧財產權宣傳與培訓;協調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負責專利進出口、評估、質押等有關經營活動中專利管理;負責行政複議。
2、貫徹執行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法規;擬定防震減災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地震監測預報,提出年度或階段性地震趨勢預報意見,擬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綜合防禦措施;管理地震烈度區劃和震害預測;會同有關部門審批重點設施抗震設防;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發生嚴重破壞性地震時,成為市政府指揮抗震救災的辦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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