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取消已由各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劃出的職責
將原體育局承擔的職責劃給縣教育體育局。
(三)增加的職責
增加對從事廣播影視製作、演藝、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的職責。
(四)加強的職責
加強文化旅遊產業發展,文物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文化、廣電、文物、旅遊綜合執法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並監督執行。(二)擬訂並實施全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文物、旅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並實施全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文物、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和重點區域規劃。
(三)承擔全縣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管理責任。監督管理文化、廣電、文物、旅遊、新聞出版行業經營活動;負責全縣出版物市場管理和“掃黃打非”工作,依法查處文物、旅遊犯罪案件;牽頭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的大案要案。負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對從事廣播影視製作、演藝、出版活動的民辦機構進行監管。
(四)負責全縣文化藝術、廣播電視、文物、旅遊、新聞出版事業建設;統籌安排文化、廣電、文物、旅遊、新聞出版事業經費預算;推進文化、廣電、文物、旅遊、新聞出版領域的體制改革。
(五)指導全縣文化藝術創作與生產,扶持代表性、示範性、實驗性文藝品種,推進各門類藝術生產的發展;組織管理全縣重大文化活動。
(六)組織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優秀民族文化和地域文化的傳承普及工作;組織推進全縣文化領域的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全縣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的管理工作。
(七)負責審查縣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監督管理全縣信息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機構和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節目內容;負責全縣電影發行、放映及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的交流進口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無線電、廣播電視發射、節目傳送、節目監測設施的管理;監管廣播電視節目的傳輸,保障廣播電視節目的安全播出。
(八)承擔全縣文化娛樂、電子遊藝場所、音像、印刷、美術品、演出經營許可責任。負責網咖經營許可的審核;負責全縣文物商店、資料性圖書和內部報刊出版審核;申報和管理全縣文化遺產和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文物考古勘探、發掘;審核、申報設立博物館工作;協調文物館際交流與協作;負責全縣旅行社審核報批和行業管理;負責全縣印刷業監管。
(九)承擔全縣著作權管理責任。負責對全縣圖書、音像、電影放映、電子出版物發行、網際網路出版、手機書刊、手機文學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十)組織全縣旅遊整體形象的對外宣傳促銷和重大旅遊節慶活動;組織指導旅遊產品的開發工作;合理利用文物、旅遊資源,推動旅遊產業化發展。
(十一)承擔全縣文物、旅遊安全保衛和應急責任。負責全縣旅遊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旅遊應急救援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假日旅遊工作。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