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綜合指標選取原則
在指標選擇上,力求體現堅持好、著力快、最佳化結構、追趕進位的要求,著力解決發展慢的問題,強調四大原則。一是導向性原則,所選取指標應能夠起到對當前和今後經濟工作的導向、引領作用,激勵各鄉鎮進一步增強創先爭優、增比進位意識,著力加快發展速度,提升綜合實力。二是公平性原則,主要選擇最具有可比又能比較準確地衡量經濟發展狀況的剛性指標。三是可操作性原則,所選指標要便於採集,以降低數據採集成本和方便評價。四是績效性原則,為了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分析評價,所選指標儘可能選擇結果性指標,注重反映經濟發展成果。
二、綜合測評指標選取
根據綜合測評指標選取原則,用於鄉鎮經濟發展水平綜合測評的指標包括:財政收入總量及增速(2項)、固定資產投資總量及增速(2項)、農民人均純收入總量及增速(2項)、人均農業總產值總量及增速(2項)、生產用電量總量及增速(2項)、企業及個體工商戶數總量及增速(2項)、招商引資任務完成率、信用工程創建、就業共15項。其中,增長速度指標權重占總權重的48%,絕對量指標權重占總權重的30%,其他指標占22%。
三、綜合測評方法
各鄉鎮經濟發展水平測評採用綜合指數法計分衡量,動態地觀察全縣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側重反映各鄉鎮經濟成長速度,兼顧反映經濟發展水平。對各鄉鎮經濟發展的情況,通過綜合分值的比較,把不同地區間的橫向比較和不同時期各地區自身的縱向比較納入同一個框架下進行,不僅評價一個地區在全縣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相對位次,也評價這個地區自身發展歷程。
(一)計算分值。具體計分過程為:一是採用德爾菲(Delphi)法通過專家賦權確定指標權重,二是採用改進的功效係數法對各指標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三是運用綜合加權法計算總分值(見附屬檔案)。這個定量過程的特點是,通過專家對指標賦權,然後給指標計分,最後得到一個總分值。這個分值不僅能反映各鄉鎮經濟發展的成果,而且具有很強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比性,可以縱向、橫向的對比分析。
(二)綜合測評。自2011年開始,每半年進行一次。每年3月15日前對上一年度各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綜合測評,每年7月25日前對當年上半年各鄉鎮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進行測評。由政府辦形成綜合測評報告,經縣政府審定並報縣委同意後在全縣公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縣統計局牽頭,相關部門參加,成立鄉鎮經濟社會綜合測評小組,負責承擔日常組織管理工作。
(二)落實工作經費。為保證按時、高質量地完成測評任務,根據工作需要,所需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三)適時修訂完善。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修訂部分指標,不斷增強測評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嚴格依法辦事。各鄉鎮及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同志要對本地、本部門提供的統計數據質量負總責。縣統計局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綜合測評數據的檢查、核實和監督,對虛報瞞報、弄虛作假、篡改測評數據以及未按規定履行審查核實職責的,一經查實,嚴格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