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收範圍及對象
凡在我縣行政區劃範圍內生產銷售的所有煤炭和生產銷售煤礦產品的所有業主,均屬徵收煤炭稅費的範圍和煤炭產品稅費的繳納對象。
二、煤炭產品稅收、規費徵收主體及方式
根據《貴州省煤礦企業煤炭產品稅費管理辦法》(黔府辦發(2003)51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縣實情,為方便納稅人,減少多層次徵收環節,起步初期,全縣煤炭稅費按照“確保全全、促進發展、核定產量、統一徵收、按月預繳、部門配合、依法管理、年終清算”的原則,由縣煤炭稅費統收辦按各項徵收標準,實行一票統收制度(含國稅、地稅、國土、經貿、林業、環保、水務等)。國稅、地稅、國土、經貿、林業、環保、水務等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以書面形式委託縣煤炭稅費統收辦代為徵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另行擅自收取。
煤炭稅費徵收,實行“坑口源頭控管”和“購票預繳”制度,即由煤炭生產業主在核定稅費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分月到各鄉鎮稅統辦申報領購票據,預繳稅費,余欠部分查補核算、分季補繳、年終算賬。
三、票證的印製與管理
煤炭稅費徵收實行一票統收制,煤炭稅費徵收人員接受相關部門委託代征後,所收稅費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貪污挪用。
(一)強化票據印製和管理,嚴格解繳程式。煤炭稅費統收票證由縣財政局按工作需要設定並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後,統一監督印製,縣稅費統收辦負責領發及管理。縣稅費統收辦負責建立完善相應的票證管理制度和完整的票證開填程式,將票據視為現金管理,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查,確保各類票據萬無一失。各鄉鎮稅統辦所需票據統一到縣稅統辦領取,並建好票據登記簿,專人負責辦理。票據領取嚴格繳舊領新,票款同行,否則不領發票據。無論任何原因遺失、偷盜、毀壞、塗改票據的,按票據金額由經辦人等額賠付。嚴禁煤炭稅費票據白票流入煤礦企業和煤炭行銷販運戶,一經發現,從嚴查處。
(二)票據的開填程式:煤炭企業應於當日當次按照煤炭運銷商所運數量給足繳納稅費票據,即在統收票據的驗票結報聯和隨車查驗聯上,填明發車具體時間並加蓋交款單位或個人印章。煤炭運銷商因特殊情況當次不能驗票檢查的,必須報告驗票人員,否則將補交稅費。凡塗改、斷聯的票據一律作廢,並按規定補繳稅費。
(三)確保資金安全,按時解繳稅費款。各相關鄉鎮統收辦每月10日前向縣統收辦解繳稅費一次,每月23日將當月收取稅費全額及時解繳縣統收辦。
四、稅費年終算帳
煤炭產品稅費年終算帳,推行激勵機制,採取先提後分配的方式保障征管工作的正常推進,財政不再另行安排工作經費。
(一)縣地稅局、國稅局每月以實際劃解入庫的稅款為基數,按3%的代征手續費,當月支付給縣稅統辦。
(二)所收規費的10%由縣稅統辦集中用於煤炭稅費票據的印製、稅費統收宣傳、下鄉巡迴稽查等各項工作經費。
(三)各鄉鎮徵收的規費金額按8%分成返還相應鄉鎮稅統辦作工作經費。縣稅統辦按月測算,分季劃撥,年終算總帳。鄉鎮的分成返還主要用於煤炭稅費統收工作的開展、煤礦安全管理、煤炭資源的開發保護等工作經費。
(四)稽查隊查補的稅費由縣稅統辦按查補額的30%補充作稽查工作辦案等經費。其查補的稅費不納入對鄉鎮算帳。
五、鳳岡縣煤炭產品稅費、基金徵收項目及標準
稅費徵收項目 | 合計 | 原煤徵收標準 | 稅費徵收項目 | 原煤征 收標準 |
稅費合計 | 42.20 | |||
一、稅收小計 | 26.58 | 二、規費小計 | 15.62 | |
(一)增值稅 | 12.00 | 1、維簡費 | 2.60 | |
(二)地稅稅收 | 14.58 | 2、排污費 | 1.20 | |
1、所得稅 | 11.00 | 3、水土保持費 | 0.50 | |
2、城市維護建設稅 | 0.60 | 4、礦產資源補償費 | 2.00 | |
3、資源稅 | 2.50 | 5、地質災害防治基金 | 3.00 | |
4、城市教育附加 | 0.36 | 6、坑木林發展基金 | 1.32 | |
5、地方教育附加 | 0.12 | 7、運煤公路維改費 | 1.00 | |
8、礦區公用設施建設基金 | 2.00 | |||
9、礦山救護費 | 2.00 | |||
總 計 | 42.20 | 26.58 | 15.62 |
六、本暫行辦法從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