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工作力度,努力推進“生態立縣,項目興縣”戰略目標的實施,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鼓勵投資領域和招商引資範圍
縣(境)外經濟組織、社會團體及個人來我縣投資興辦符合國家及貴州省產業政策、屬於我縣鼓勵投資領域和招商引資範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上(農業種養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100萬元以上、農產品精深加工固定資產投資總額200萬元以上)的項目適用於本辦法。鼓勵投資領域和招商引資範圍包括:
(一)高新技術產業,資源精深加工循環利用項目;
(二)電子信息、裝備製造、清潔能源項目;
(三)農業產業化建設、農產品專營市場建設、農林牧種植(養殖)基地建設和農副產品精深加工項目;
(四)中藥材基地建設及生物醫藥開發項目;
(五)旅遊產業發展、旅遊產品加工、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各類環保基礎設施建設以及環保設施管理和運行項目;
(七)交通、通訊、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
(八)科技、教育、文化、醫療衛生等社會事業項目;
(九)倉儲、物流、酒店等生產性服務業、商業以及其他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產業項目;
(十)城鎮建設及開發項目;
(十一)符合我縣生態立縣戰略的東部產業轉移項目(國家禁止類項目除外)。
第三章 投資形式
(一)興辦獨資、合資、合作及其他形式的企業;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企業;
(三)租賃、承包、兼併、收購縣內企業;
(四)國家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的其它投資形式。
第四章 投資優惠政策
(一)土地扶持政策。
1、對固定資產投資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優先保障建設用地,對用地節約集約的國家鼓勵類招商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對投資達到5億元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實行“點供”。
2、凡是固定資產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自協定簽訂一周后,企業可以先使用土地開工建設(需要辦理的手續及時限在協定中明確)。
3、單個企業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租賃廠房生產200萬元)以上,每畝投資額60萬元以上,即可落戶工業園區。
4、按照“三大園區”規劃,對落戶城南有機生態工業園區、彰教工業園區、鳳岡生命產業特區的企業,可享受以下土地扶持政策:
(1)對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農副產品深加工500萬元以上)的產業項目,落戶城南有機生態工業園區的企業,按6.5萬元/畝的價格供地。固定資產投資達3000萬元以上的產業項目,按5.5萬元/畝的價格供地。
(2)對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產業項目,落戶鳳岡生命產業特區、彰教工業園區的企業,按5萬元/畝的價格供地。
(3)對投資農業產業化精深加工、高新技術產業、製造業、加工業、倉儲物流、旅遊文化產業、生產性服務業項目,落戶於工業園區外的企業,按照5萬元/畝的價格供地。
(4)對投資礦產資源類產業項目,按照6.5萬元/畝的價格供地。
5、其它項目:
(1)對現代倉儲、物流、研發、工業設計等生產服務業項目用地,實行與工業項目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新建或擴建公益性民辦學校、老年公寓、體育設施、醫療機構、文化等社會事業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可按《土地劃撥目錄》採取劃撥方式取得土地。
(2)對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依法承包國有、集體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進行造林、種草等生態環境建設的,減免土地承包費,土地使用權50年不變。對符合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全額出資所辦經濟實體可以用土地使用權入股等形式開辦聯營企業,但必須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3)凡在我縣投資購買已建成或在建的交通、能源設施控股權或一定時期經營權的,購買現有國有(集體)企業、學校、醫院等的,屬於通過轉讓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用地,辦理轉讓手續,按規定收取土地出讓金,由縣政府按土地出讓淨收益的50%予以獎勵。
(4)利用原企業劃撥土地投資興辦工業項目的,可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新建企業,土地出讓金按不低於標定地價的50%繳納。
(5)以租用標準廠房新辦工業項目,且經營年限達10年以上的企業,前兩年免交廠房租金,後三年減半收取,租金由同級財政支付。
(二)投資扶持獎勵。
1、凡獲得國家級技術中心認定,並能充分轉化實現批量生產的技術,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獲得省級技術中心認定,並能充分轉化實現批量生產的技術,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獲得國家級名牌產品或馳名商標稱號的,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2、對長期固定解決勞動力就業,依法簽定勞動契約,按時支付工人工資、交納工人保險的企業,經縣招商辦和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獎勵。其中,就業達50人-100人的,獎勵5萬元;100人-200人的,獎勵10萬元;200人(含200人)以上的,獎勵15萬元;超過200人的,每增加10人獎勵2000元。
(三)收費扶持政策。
1、對新引進或新創辦的重大產業項目,凡縣級有權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建設規費一律全免,企業在辦理相關手續時,縣級管轄許可權內各種證照只收取工本費,不屬於縣級管轄許可權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最低標準收取。
2、凡在我縣投資固定資產50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屬地方政府徵收的各種配套規費免予徵收。
(四)稅收扶持政策。
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要求的項目,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享受國家規定的西部大開發及省市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2、對年納稅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人民政府按企業所納增值稅地方所得部分的50%予以扶持。
3、投資礦產資源類、水電類產業項目,不享受本款1、2條所規定的稅收扶持政策。
4、縣人民政府建立稅收獎勵基金,每年按財政增長比例遞增,用於獎勵納稅大戶。
5、財政扶持按照“先徵收、後扶持”的原則進行。
(五)其它扶持政策。
1、政府鼓勵並協調銀行與企業進行對口服務、對口支持,儘可能提高企業授信額度,簡化資產抵押擔保、評估、審查手續。
2、外來投資者及其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子女可以選擇學校就讀,在醫療保險方面與當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3、縣外投資者及其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享受我縣戶籍制度改革有關待遇,允許其戶口按程式遷入我縣,並鼓勵其直系親屬投靠落戶。
4、引進人才來我縣工作,開發新項目、新產品,並列入國家科技部或省科技廳新產品開發計畫的,對需要給予資金扶持的重大科研項目,經縣教育科技局、縣財政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後,給予資助。
第五章 投資者義務
(一)凡在我縣投資興業的企業必須在我縣註冊成立法人實體,守法經營,科學管理,建立完善的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
(二)凡在我縣投資企業必須依法照章納稅,遵章守紀,做文明市民,並建立投資者誠信檔案。
(三)凡在我縣投資企業必須按契約(協定)規定時限完成投資、建設、投產,對故意占用土地、拖延建設的企業,取消本辦法規定的相關政策待遇。
第六章 其 他
(一)本辦法涉及優惠政策的兌現,落戶工業園區的,由縣工業園區籌委會負責,落戶其他地方的,由縣招商辦負責。所需資金由受益級財政按比例分擔。企業所得獎勵扶持資金,只能就地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擴大再生產等。
(二)凡在我縣新辦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外,也可享受本優惠政策(不重複優惠)。
(三)自2011年1月1日起新開工項目、符合投資要求的企業可享受本政策。縣內投資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對固定資產投資4000萬元以上、財政貢獻突出、發展帶動性強、產業關聯度高或科技創新型的特殊項目,可以“一事一議”的方式,享受更加優惠的扶持政策。
(五)我縣原有優惠政策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政策為準,若上級檔案有新規定,以上級檔案為準。
(六)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由縣招商引資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