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5年08月——1976年03月,陝西省蒲城縣甜水井公社惠家大隊黨支部書記、革委會主任;
1976年03月——1978年02月,陝西省蒲城縣甜水井公社黨委委員、革委會副主任兼惠家大隊黨支部書記、革委會主任;
1978年02月——1982年01月,陝西機械學院機械製造工藝及設備專業學習(本科,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2年01月——1983年10月,機械工業部鄭州電纜廠助理工程師,廠黨委委員,團委副書記(1982年06月,任團委副書記);
1983年10月——1985年01月,共青團河南省委統戰部副部長(主持工作),兼青年聯合會秘書長;
1985年01月——1996年06月,共青團陝西省委青工部副部長、部長、省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青年旅行社陝西分社總經理兼黨支部書記,省青年發展基金會秘書長兼希望工程辦主任(其間:1995年09月——1998年07月,在陝西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1996年06月——1998年02月,共青團陝西省委副書記、省青年企業家協會會長;
1998年02月——2002年01月,商洛地委副書記(其間:1999年09月——2000年01月,在中央黨校33期培訓班學習);
2002年01月——2002年02月,商洛地委副書記,商洛行署黨組書記;
2002年02月——2005年06月,商洛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其間:2003年03月——2004.01月,在中央黨校中青班學習一年);
2005年06月——2007年01月,商洛市委書記;
2007年01月——2007年05月,商洛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年05月——2007年06月,陝西省委常委,商洛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年06月——2007年12月,陝西省委常委(其間:2007年09月——2007年11月,在中央黨校培訓班學習);
2007年12月——2012年06月,陝西省委常委、省委秘書長;
2012年06月——2016年12月,陝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書記;
2016年12月——2017年01月,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7年01月——2017年05月,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屆全國人大代表,陝西省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中共陝西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陝西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任免信息
2016年12月9日,西安市召開全市領導幹部大會,宣布中央和陝西省委決定:魏民洲不再擔任中共陝西省委常委,中共西安市委書記、常委、委員職務,另有任用。
2017年1月15日,西安代表團審議,魏民洲已任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
2017年1月20日,陝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選舉魏民洲為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7年5月,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通報,陝西省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魏民洲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免去職務
2017年5月25日,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魏民洲涉嫌嚴重違紀,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現正在按程式辦理。
終止代表
2017年6月2日,西安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決定接受魏民洲辭去省人大代表職務的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魏民洲的代表資格終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魏民洲的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相應終止。
依法雙開
2017年8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魏民洲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魏民洲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搞政治投機和政治攀附,政治品行敗壞,長期搞迷信活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和接受公款宴請,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遊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魏民洲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黨性原則和組織觀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交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十分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魏民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據最高檢官網訊息,2017年8月22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魏民洲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之中。
提起公訴
2018年5月,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副書記魏民洲涉嫌受賄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郴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魏民洲利用其擔任中共陝西省委常委、秘書長、中共西安市委書記、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8年6月22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魏民洲受賄一案。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民洲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利用擔任共青團陝西省委副書記,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商洛市委書記,中共陝西省委常委、秘書長,中共陝西省委常委、中共西安市委書記,陝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及個人在礦產開發、土地競拍、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及人事調動、融資貸款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其親屬等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及個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978.3324萬元。提請以受賄罪依法追究魏民洲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魏民洲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魏民洲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接受司法機關判罰。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1月20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陝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魏民洲受賄案,認定被告人魏民洲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魏民洲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7年,被告人魏民洲在擔任共青團陝西省委副書記、黨組成員,陝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商洛市委書記,中共陝西省委常委、秘書長,中共陝西省委常委、西安市委書記及陝西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和相關單位在礦產開發、土地競拍、工程承攬、融資貸款以及他人職務提拔、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者通過其親屬等人收受他人以及相關單位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09783324億元。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魏民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魏民洲在案發前與他人串供,指使他人銷毀部分受賄所得,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從重處罰;鑒於魏民洲在受賄犯罪中有人民幣2000萬元屬於受賄未遂,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在偵查階段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和提供線索的行為,部分查證屬實,構成立功,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