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發展中小企業(含鄉鎮企業、民營企業,下同)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發展中小企業的規章制度;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負責對全縣中小企業的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二)擬定全縣中小企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產業結構、組織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
(三)指導全縣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和技術創新;負責中小企業名優產品評選推介;組織中小企業科技成果和職工勞動技能鑑定。
(四)監測、分析中小企業運行態勢;承擔中小企業分類、信息收集和發布工作;擬定並落實中小企業發展調控目標和措施。
(五)指導和推進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指導和扶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規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各類中介組織的工作;促進金融機構建立與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
(六)指導中小企業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中小企業對外貿易活動,並負責實際外資利用工作的職能。
(七)承擔縣民營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全縣工業產業化促進和工業經濟運行調節;負責分析全縣工業發展形勢,研究新型工業化發展政策,研究擬訂全縣工業發展戰略、行業規劃,提出相關體制改革建議;對工業現代化實施巨觀指導,擬訂年度工業生產指導性計畫和調整目標;貫徹地方性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指導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工作;組織工業項目前期工作;負責分析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態勢,對工業經濟運行進行分析、跟蹤、匯總並進行預測預警,組織解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工交行業經濟運行方面的政策建議;負責電力行業管理、協調調度和行政執法;組織協調經濟運行保障要素,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交通運輸協調管理工作;負責行業的指導和協調;承辦稀土行業發展的有關工作;負責煙花爆竹行業規劃、有關政策的擬訂工作;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九)改善民營經濟外部發展環境,負責企業維權減負工作。
(十)承擔煤炭市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