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檢查和處理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黨內法規的行為和案件;調查和處理監察對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必要時作出監察決定或提出監察建議。
(三)受理對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違反紀律行為的檢舉、控告,受理黨組織、黨員、監察對象不服黨紀處分、行政處分的申訴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受理企業和民眾對行政失當的投訴和處理。
(四)在審批許可權內,決定對黨組織、黨員的紀律處分,決定或解除對監察對象的行政處分。
(五)協助市委、市政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風黨紀和廉潔從政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各項廉政制度。
(六)負責紀檢、監察、審計工作理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調查研究,結合本市實際,提出貫徹上級制定的黨紀條規和政策規定的實施意見。
(七)抓好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工作以及治理公路“三亂”等綜合治理工作。
(八)負責本市黨政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小汽車定編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派駐紀檢組統一管理工作;會同市直機關各部門以及各鎮(街道)黨(工)委和政府做好紀檢、監察幹部的管理工作,審核各鎮(街道)紀委領導班子和市直紀檢監察機構領導幹部人選;組織紀檢監察和審計系統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下級紀檢、監察和審計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審計業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情況進行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十一)對全市內部審計工作和鎮(街道)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組織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對市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以及延伸審計地稅部門的地方性經濟進行審計監督;對所屬各鎮(街道)財政收支的執行情況和其他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對市直各部門和接受市財政撥款單位、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資金使用進行審計監督;對市屬資產經營公司、授權經營企業集團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等有關企業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十四)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