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中國小學籍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山東省普通中國小學籍管理規定》(試行)及《濰坊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試行)》,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學籍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國小及國中的學籍由學校、鎮(街道)教育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教管辦)、市教育局三級負責;全市中國小實行統一採集電子信息檔案管理。中國小應設專、兼職學籍管理員,具體負責學校的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義務教育年限為9年,實行六、三學制。接受義務教育的起始年齡為6周歲。

二、入學與註冊

第四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除民辦學校外,國小、國中實行“劃片招生,就近免試入學”。由各鎮(街道)教育管理辦公室組織填寫新生入學通知書報鎮(街道)政府,由鎮(街道)政府統一簽發適齡兒童、少年入學通知書,組織學生入學。因病或特殊原因免於入學或延緩入學的,要由學生家長寫出申請,經學校、鎮(街道)教管辦調查核實無誤,報鎮(街道)政府批准,由鎮(街道)政府簽發《免於(延緩)入學通知書》。
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繫,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五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式辦理入學手續。困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必須持相關證明,在開學兩周內向學校請假,如開學兩周或超過請假期限仍不能入學者,學校報經鎮(街道)政府簽發《責令入學通知書》,依法採取措施入學。戶口在本村,但因特殊原因不在本村居住和上學的適齡兒童、少年,學校要調查核實學生去向,及時索取學生在外就讀的有效證明,存檔備查,否則按未入學處理。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后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六條 民辦學校面向教育局規定的招生區域招生,由招生學校建立學籍檔案,招收的學生在原鎮(街道)和就讀學校建立雙重義務教育檔案,共同監督其受完九年義務教育。錄取通知書要一式兩份,一份發學生作為學生報到的憑證,一份返還到學生原所屬鎮(街道)教管辦和學校。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國小每班不超過45人,國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教育局的統一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註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註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註冊時限還未註冊的,不再註冊。
第十條 建好適齡殘疾兒童的義務教育檔案,在摸清底子的基礎上,做好盲、聾啞、弱智兒童的入學和隨班就讀工作。各鎮(街道)要按時做好特殊教育年報工作。

三、轉學與借讀

第十一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準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市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鎮(街道)不準轉學。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市內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戶口簿、房權證原件及其複印件相關材料先向轉出和轉入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同意分別填寫《同意轉出介紹信》和《同意轉入介紹信》,然後家長持兩個介紹信、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權證或相關證明材料等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批。市外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先到轉入學校辦理轉學,學校同意後填寫《同意轉入介紹信》併到轉入學校主管局審批;然後持以上材料到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同意後填寫《同意轉出介紹信》,最後持以上材料到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審查,審查通過後進行學籍異動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轄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國小學習結束後至國中入學前,因特殊原因未辦轉學手續而外出上學的學生,由戶口所在鎮(街道)學校予以跟蹤落實,及時索取學生在外地入學通知書及學籍檔案複印件等有效證件存檔備查,否則,按未入學處理。
第十四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讀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六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及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四、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核准後準予休學。
高中學生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九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二十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一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查核准,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末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覆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三條 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並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可作自動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註銷學籍。

五、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六條 中國小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在普通中國小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六、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七條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合格的,準予畢業,按程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九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髮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髮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第三十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要將國中畢業生去向納入國中學籍檔案管理內容。
第三十二條 要將普通高中畢業生去向納入高中學籍檔案管理內容。

七、學生處分

第三十三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國小生守則、日常行為規範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四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該批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八、學籍信息管理與規範

第三十五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國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範》的標準,按照教育局基礎教育科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六條 新生註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基礎教育科申核備案。

九、附則

第三十七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要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
第三十九條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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