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文化部紀檢組監察局關於案件審理範圍和審理工作程式的規定

根據《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和《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結合組局案件審理工作實際情況,制定駐文化部紀檢組監察局關於案件審理範圍和審理工作程式的規定。

一、組織領導

組局領導在分工上要確保查審分開,分管案件檢查工作的領導不得分管案件審理工作。組局領導要支持案件審理部門和人員在法律法規範圍內履行案件審理職責。

二、案件受理範圍

(一)違反黨紀案件的受理範圍

1、駐文化部紀檢組案件檢查室調查終結的案件。

2、駐文化部紀檢組領導交辦的案件。

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本組的需給予黨紀處分的案件。

(二)違反政紀案件的受理範圍

1、駐文化部監察局案件檢查室調查終結的案件。

2、駐文化部監察局領導交辦的案件。

3、需報監察部備案的案件。

4、需經監察部批准的案件。

5、駐文化部監察局建議文化部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的案件。

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移送本局,需給予行政處分的案件。

7、不服駐文化部監察局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案件。

8、不服文化部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三、案件審理工作程式

(一)受理案件

1、移交調查終結的案件材料

組局案件檢查室對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案件,調查終結後,要依照立案、調查的具體規定,經組局領導審批後,移送審理室進行審理。

2、辦理交接調查終結材料的手續

審理室承辦人員要審查案卷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材料不全,手續不完備的,即請送審的案件檢查室補辦手續和補報材料。材料齊全,手續完備後,即辦理交接登記手續。審理室從接收調查終結的案件材料時起,即為受理案件。

(二)案件審核

1、指定承辦人

審理室接收調查終結的案件後,要及時指定承辦人。一般案件要有兩人承辦,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要組成有組局分管領導參加的兩人以上的審議組進行審理,並確定一人主辦。

2、審核內容

承辦人審理案件要按照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處理是否恰當,手續是否完備、程式是否合法等規定進行嚴格審核,綜合分析判斷。如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關人員責任不明,移送案件檢查室補報材料或補充調查。

3、和受審查人談話

在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處理及辦案程式等環節進行全面審核後,組局分管領導和審理人員應與受審查人談話。審理人員應作好談話記錄,受審查人要在談話記錄上逐頁簽字,存入案卷。

4、作出審理報告

審理人員對案件審理和對受審查人談話後,要寫出審理報告。

(三)集體審議

審理室要將審理報告和案卷中的其他主要材料一併提請組局領導集體審定。案件可定論時,要召開組局長辦公會議作出對違犯黨紀案件的處理意見;對違犯政紀案件的處分決定(處理意見),經本組局負責人審定後實施。

做出違反黨紀、政紀案件的處分決定、處理意見後,組局領導負責告知被處分人,並同被處分人談話。被處分人須在黨紀、政紀處分決定、處理意見上籤字確認。

(四)辦理批覆和辦案手續

案件經組局作出處理後,按照黨紀處分的批准許可權和行政處分許可權,由案件檢查室辦理批覆和辦案手續,寫出結案報告。結案報告報組局主管領導同意簽字,即可結案立卷。主管領導批示同意的時間為結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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