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中央紀委監察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嚴格依紀依法辦案的意見》,加大案件檢查工作力度,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和《中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結合組局案件檢查工作實際,建立和完善以下查辦案件工作制度。
一、建立定期清理排查案件工作制度
(一)組局對從各種途徑掌握和發現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登記備案,並根據審批許可權進行審批,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扣押、擱置,保障檢舉、控告渠道暢通。對重要案件線索,要經集體研究後作出處理,不得擅自處置。
(二)進一步規範案件線索報送和轉辦程式,對應由上級機關辦理的,及時報送上級機關;對應由下級機關辦理的,及時轉交下級機關;對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管轄範圍的,及時移送有關機關和部門。對移交下級機關辦理的重要案件線索,要加強檢查,跟蹤督辦。
(三)組局每季度召開一次案件清理排查工作會議,聽取對舉報件的處理情況和自查案件線索的工作匯報。對在辦案過程中遇到的特殊或重要問題,組局將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明確意見和要求。對研究確定立案的,會後要及時寫出會議紀要和辦理立案手續,確保查辦案件工作順利進行。
二、建立健全辦案工作責任制
(一)辦案工作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堅持在法律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嚴格依紀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保障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合法權利;堅持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二)辦案工作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紀政紀為準繩,切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三)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查辦案件工作三個流程圖》中規定的查辦案件工作程式,嚴格依據流程圖的步驟和要求,認真對照檢查辦案中的每一個環節,切實做到程式規範。
(四)要明確核查組成員的職責與分工,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加強溝通,團結協作。辦案人員要認真閱看舉報材料和領導批示,制定出嚴謹的調查方案,認真查閱相關的政策法規檔案。辦案中如遇重大或特殊情況應及時向組局領導報告。
(五)辦案中要認真分析案情,認真收集、鑑別和使用證據,嚴防偽證、錯證。發現證據存在疑點或含糊不清的,應重新取證、補證。認定錯誤事實應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只有被調查人的交代,而無其他證據或無法查證的,不能認定;被調查人拒不交代而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
(六)處理違紀違法案件,必須嚴肅、慎重,區別對待。準確認定違紀性質,正確區分違紀行為與非違紀行為,準確區分不同類型的違紀行為,綜合考慮違紀情節、違紀後果和認錯態度等因素,嚴格執行量紀標準,作出恰當處理。
(七)正確運用政策,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於從輕、從重、加重處分和免於處分的的規定,做到寬嚴相濟。對雖有違紀行為,但能主動交代問題,並配合組織調查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理;對確有違紀行為且干擾、防礙組織調查的,可從重或加重處理。正確運用紀律處分與組織處理兩種方式。對某些有特殊情況的案件,如需對有關違紀人員在規定量紀幅度以外減輕處分或作出其他處理的,要按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履行報批手續。
三、實行組局領導包案制
(一)建立健全組局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案件檢查室領導、案件調查組負責人和調查組人員分級負責的辦案工作責任制。
(二)對構成立案的案件,經組(局)務會研究後,成立核查特偵組,組局確定一名組局領導負責牽頭包案,明確主辦人。如案件檢查室人員緊張,經組局領導決定,可從本局其他部門或文化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借調人員協助辦案。
(三)對一般初核案件,經組局領導同意後,成立核查組,明確主辦人。
(四)辦案人員應嚴格按照中央紀委制訂的辦案流程規定執行,確保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五)對不認真履行職責,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對因重大過失,致使案件主要違紀事實失實、證據缺乏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以案謀私、徇私枉法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嚴肅處理。
四、建立與文化部直屬單位工作聯繫制度
(一)為了加強對文化部各直屬單位的紀檢監察業務工作指導,及時了解和掌握各直屬單位紀檢工作開展情況,協助各直屬單位抓好案件查辦工作,總結和推廣各直屬單位紀檢工作先進經驗,建立組局與文化部直屬單位紀委工作聯繫制度。
(二)組局將根據實際情況,深入文化部各直屬單位進行紀檢監察工作調研,及時溝通業務信息,聽取各單位紀檢監察工作情況匯報,協調解決紀檢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總結工作經驗。
(三)結合辦案工作實際,適時召開有關直屬單位辦案工作座談會,交流辦案工作經驗,協調解決辦案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問題。
(四)組局辦公室負責組局與直屬單位的具體聯繫工作;各室要認真落實組局領導的指示,做好調查研究等各項準備工作。
(五)調研等工作完成後,相關人員要及時匯總有關材料。對重要調研活動和各直屬單位的突出工作經驗要認真總結,形成調研報告或情況報告,經組局領導審閱批准後,在組局和文化部適當範圍內進行情況交流,促進文化系統紀檢監察工作穩步開展。
五、建立定期督促檢查制度
(一)組局要建立對案件辦理情況定期督促檢查制度。對重點案件,組局領導每月聽取一次情況匯報,提出指導性意見和要求;對重要問題要急事急辦,組局領導要隨時聽取情況匯報,研究解決辦法,並及時督促檢查案件查辦工作進展情況。
(二)辦案人員要高度重視查辦案件的時限要求,自組局領導批准之日起,初步核實時限為兩個月,必要時經請示組局領導批准可延長一個月。重大或複雜的問題,在延長期仍不能初核完畢的,經組局領導批准後可再適當延長;案件立案調查時限為三個月,必要時經請示組局領導批准可延長一個月。案情重大或複雜的案件,在延長期仍不能查結的,經組局領導批准後可延長調查時間。
(三)辦案人員要努力提高正確運用政策和策略的能力,突破重要或複雜案件的能力,嚴格依紀依法履行職責的能力,有效組織協調辦案工作的能力。
(四)組局要加強辦案隊伍專業化建設,加強對辦案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工作,改善辦案工作條件。對辦案人員工作成績突出的,組局要予以表彰獎勵;對辦案人員違反辦案紀律的行為,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