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香港特區政府於2011年提出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並制訂新法例,全面就旅行社、導遊及領隊實施發牌制度,對香港旅遊業作出整體規管,提升行業質素,促進行業健康長遠發展。草案
2017年3月8日,香港特區政府表示於本月10日在憲報刊登《旅遊業條例草案》,建議成立獨立法定機構旅遊業監管局(旅監局),為旅行代理商、導遊和領隊發牌制度及規管訂立法律框架。有關草案於2017年3月22日提交特區立法會首讀和二讀。條例草案將加強旅行代理商發牌制度要求,如引入銀行擔保形式繳存保證金、委任獲授權代表等;也為導遊和領隊設立法定發牌制度,提升前線從業員服務質素和專業水平。同時,旅監局獲賦權制訂牌照條件,打擊強迫購物。職能
旅監局成員會以非業界人士占多數,以樹立公正形象;並引入制衡措施,如設立獨立抗訴委員團處理抗訴。旅監局還會推行現有的旅遊業賠償基金,並從基金撥出一定比例款額成立“旅遊業發展基金”,資助業界和推動行業持續發展。
新規管制度生效後,旅監局將接管發牌和規管業界職能,屆時所有旅行代理商牌照、旅議會發出的導遊證和領隊證,均被視為新法例下發出的牌照和證件,直至屆滿或新制度生效後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