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師範大學附屬實驗學校校長助理貪污案

首都師範大學附屬實驗學校校長助理賴某將手伸向了班車資金,先後貪污8.7萬元據為己有。 朝陽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5年。

事件概況

以權謀利,首都師範大學附屬實驗學校校長助理賴某將手伸向了班車資金,先後貪污8.7萬元據為己有。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以貪污罪判處賴某有期徒刑5年。

詳細經過

抬高班車契約金額“套錢”

賴某1975年出生,2001年畢業於首師大政法系思想政治教育專業,研究生文化程度,隨後被分到了首師大附屬實驗學校。

據公訴人指控,2010年2月至2013年5月間,賴某利用擔任首都師範大學附屬試驗學校總務主任、校長助理的職務便利,以故意抬高班車契約金額的方式,將學校班車費用累積8萬元支出後返款據為己有。檢方認為被告人賴某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庭審中,賴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當庭自願認罪,稱部分贓款用於組織單位員工聚餐等活動。

賴某的辯護人當庭出具了首都師範大學附屬實驗學校的情況說明,稱賴某在單位表現一貫良好,在2013年5月30日檢察院來學校調查租車事情之前,校方不知道有此事,也沒有找過賴某本人調查或了解相關事務。首都師範大學附屬實驗學校請求法院對賴某減輕處罰。

其辯護人表示,賴某因工作表現好多次獲獎,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賴某到案前辦案機關已掌握其犯罪線索,辦案人員在排查中找到賴某時,賴某便交代了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建議法庭對賴某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法院認定不具有自首情節

法院審理後認為,賴某構成貪污罪的事實清楚,其是在辦案人員掌握相關犯罪線索並對其調查談話時,才如實交代的犯罪事實,不具有自首情節。對於賴某稱貪污款用於單位聚餐的辯詞,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未予採納。

據此,朝陽法院認定賴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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