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
(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但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人員;
(三)享受民政救助的其他城鎮特困民眾。
第三條成立縣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民政局,負責全縣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成立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調查評議小組,負責本轄區內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調查評議工作;無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由城鎮特困居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進行調查評議。鄉鎮成立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審核小組,負責本轄區內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審核工作;縣民政局成立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審批小組,負責全縣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的審批工作。
第五條縣財政局負責加強對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根據審核確定的用款計畫及時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位;縣衛生局負責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定點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確保醫療救助優惠減免政策的落實;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配合做好城鎮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縣審計局和縣監察局負責對城鎮醫療救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即為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定點服務機構,定點服務機構應為城鎮特困居民就醫實行優惠,具體優惠項目和優惠標準由縣衛生局制定。
第七條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標準:
(一)一次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救助20%。
(二)一次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000元以上(含1000元),10000元以下(不含10000元)的,救助25%。
(三)一次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不含20000元)的,救助30%。
(四)一次住院治療自付醫療費20000元以上的,救助6000元。
一年內多次住院治療,累計救助金額不得超過6000元。有單位為其報銷醫療費情況的,在計算自付醫療費時,扣除所報銷的醫療費用部分。
對城鎮“三無”對象,在救助標準的基礎上增加20%。
第八條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申報材料:
(一)本人申請;
(二)本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三)經縣民政局審批填發的《貴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證明,或正在享受其他民政救助的證明。
(四)定點醫療機構或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和自付醫療費用有效收據;
(五)城市特困居民所在單位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
第九條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申報程式:
(一)本人或家屬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申報材料;
(二)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在5個工作日內調查、評議、公示,無異議後上報到鄉鎮社會事務辦;
(三)鄉鎮社會事務辦提請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審核小組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公示,無異議後上報縣民政局,同時填報《餘慶縣特困居民醫療救助審批表》;
(四)縣民政局定期召開審批小組會議進行審批,並將救助資金及時撥付到鄉鎮,鄉鎮社會事務辦收到醫療救助撥款後3個工作日內必須發放到救助對象手中。
第十條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資金一律通過銀行存摺發放,不能直接發放現金。醫療救助對象是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通過低保存摺發放;無低保存摺的,由救助對象本人提供在指定金融機構開設的個人銀行帳戶。鄉鎮社會事務辦將醫療救助資金打入救助對象個人銀行帳戶後,要及時通知救助對象。
第十一條城鎮特困居民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一)上級城鎮醫療救助補助資金;
(二)縣級財政預算;
(三)每年民政部門接收的經常性社會捐助捐贈款的20%及按規定可用於城鎮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四)城鎮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第十二條城鎮醫療救助資金由縣財政局、縣政局共同籌集和管理,並設立醫療救助資金專用帳戶。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城鎮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基金式管理,節餘資金滾入下年度使用。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的原則,根據審批情況,及時撥付。
第十四條縣民政局每年末將醫療救助的人數和資金髮放情況匯總後報縣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第十五條每年年末縣民政局測算出下一年醫療救助資金的需求數及縣級財政應承擔數,報縣財政局審核後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六條城鎮醫療救助資金的安排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七條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醫療救助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在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時,工作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的,由相關部門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