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的通知
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5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為保障《辦法》的順利貫徹實施,總局制定了《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現印發各地遵照執行。各地在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2015年9月30日
通則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食品經營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 本通則適用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並考慮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
第四條 主體業態包括食品銷售經營者、餐飲服務經營者、單位食堂。如申請通過網路經營、內設中央廚房或者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應當在主體業態後以括弧標註。
第五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其他類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其他類食品制售。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後以括弧標註。
第二章 許可審查基本要求
第六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取得國家或行業規定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的,可以免於考核。
第七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食品安全自檢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經營過程與控制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製度、食品貯存管理制度、廢棄物處置制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等。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和貯存場所。食品經營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定相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第十條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應為安全、無毒、無異味、防吸收、耐腐蝕且可承受反覆清洗和消毒的材料製作,易於清潔和保養。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在實體門店經營的同時通過網際網路從事食品經營的,除上述條件外,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入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第十二條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網際網路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的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並應當向許可機關提供具有可現場登入申請人網站、網頁或網店等功能的設施設備,供許可機關審查。
貯存場所、人員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應當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無實體門店經營的網際網路食品經營者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第三章 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三條 申請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許可審查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十四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其他嬰幼兒配方食品),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三節的相應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十五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排氣裝置,並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做到硬化,平坦防滑並易於清潔消毒,並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十六條 銷售場所應布局合理,食品銷售區域和非食品銷售區域分開設定,生食區域和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貯存應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與牆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防止蟲害藏匿並利於空氣流通。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適當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標識。
第十七條 申請銷售有溫度控制要求的食品,應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設備,設備應當保證食品貯存銷售所需的溫度等要求。
第二節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十八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第十九條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製品的,除符合本節上述規定外,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鈎生產單位的合作協定(契約),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第三節 特殊食品銷售審查要求
第二十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在經營場所劃定專門的區域或櫃檯、貨架擺放、銷售。
第二十一條 申請保健食品銷售、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銷售、嬰幼兒配方食品銷售的,應當分別設立提示牌,註明“****銷售專區(或專櫃)”字樣,提示牌為綠底白字,字型為黑體,字型大小可根據設立的專櫃或專區的空間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
第二十二條 申請熱食類食品制售的,應當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生食類食品制售、糕點類食品制售、自製飲品制售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節通用要求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的相應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內設中央廚房、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和本章第一到四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第五、六節的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要求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制定食品添加劑使用公示制度。
第二十六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2年以上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並持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相關資質證明。
第二十七條 餐飲服務經營場所應當選擇有給排水條件的地點,應當設定相應的粗加工、切配、烹調、主食製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加工操作條件,以及食品庫房、更衣室、清潔工具存放場所等。場所內禁止設立圈養、宰殺活的禽畜類動物的區域。
第二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加工製作、成品供應的順序合理布局,並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第二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內應當設定相應的清洗、消毒、洗手、乾手設施和用品,員工專用洗手消毒設施附近應當有洗手消毒方法標識。食品處理區應當設存放廢棄物或垃圾的帶蓋容器。
第三十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應當無毒、無異味、易於清洗、防滑,並有給排水系統。牆壁應當採用無毒、無異味、不易積垢、易清洗的材料製成。門、窗應當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製作,並能有效通風、防塵、防蠅、防鼠和防蟲。天花板應當採用無毒、無異味、不吸水、表面光潔、耐腐蝕、耐溫的材料塗覆或裝修。
第三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粗加工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加工品種和規模設定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產品三類食品原料能分開清洗。
烹調場所應當配置排風和調溫裝置,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三十二條 配備能正常運轉的清洗、消毒、保潔設備設施。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應當專用,與食品原料、清潔用具及接觸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開,不交叉污染。專供存放消毒後餐用具的保潔設施,應當標記明顯,結構密閉並易於清潔。
第三十三條 用於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應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存放區域分開設定。
第三十四條 食品和非食品(不會導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庫房應當分開設定。冷藏、冷凍櫃(庫)數量和結構應當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有明顯區分標識。冷凍(藏)庫設有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溫度計。
第三十五條 更衣場所與餐飲服務場所應當處於同一建築內,有與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空間、更衣設施和照明。
第三十六條 餐飲服務場所內設定廁所的,其出口附近應當設定洗手、消毒、烘乾設施。食品處理區內不得設定廁所。
第三十七條 各類專間要求:
(一)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食品傳遞窗為開閉式,其他窗封閉。專間門採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堅固材質,能夠自動關閉。
(二)專間內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三)專間入口處應當設定獨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設施。
第三十八條 專用操作場所要求:
(一)場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二)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三)入口處設定洗手、消毒設施。
第二節 冷食類、生食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三十九條 申請現場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的應當設立相應的製作專間,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七條的要求。
第三節 糕點類食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條 申請現場製作糕點類食品應當設定專用操作場所,製作裱花類糕點還應當設立單獨的裱花專間,裱花專間應當符合第三十七條的要求。
第四節 自製飲品制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一條 申請自製飲品製作應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在餐飲服務中提供自釀酒的經營者在申請許可前應當先行取得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對成品安全性的檢驗合格報告。在餐飲服務中自釀酒不得使用壓力容器,自釀酒只限於在本門店銷售,不得在本門店外銷售。
第五節 中央廚房審查要求
第四十三條 餐飲服務單位內設中央廚房的,中央廚房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所設定、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1.中央廚房加工配送配製冷食類和生食類食品,食品冷卻、包裝應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需要直接接觸成品的用水,應經過加裝水淨化設施處理。
2.食品加工操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加工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
3.牆角、柱腳、側面、底面的結合處有一定的弧度。
4.場所地面應採用便於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二)運輸設備要求:
配備與加工食品品種、數量以及貯存要求相適應的封閉式專用運輸冷藏車輛,車輛內部結構平整,易清洗。
(三)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1.設定與加工製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
2.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施和檢驗人員。
3.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六節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四條 場所設定、布局、分隔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處理區面積與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
(三)按照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設立分裝專間。
(四)場所地面應採用便於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
第四十五條 採用冷藏方式儲存的,應配備冷卻設備。
第四十六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和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便於清洗和消毒。
(三)冷藏食品運輸車輛應配備製冷裝置,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加熱保溫食品運輸車輛應使運輸時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四十七條 食品檢驗和留樣設施設備及人員要求:
(一)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設定與加工製作的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驗室。沒有條件設定檢驗室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代行檢驗。
(二)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章 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八條 單位食堂的許可審查,除應當符合第二、四章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單位食堂備餐應當設專用操作場所,專用操作場所應當符合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五十條 單位食堂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五十一條 職業學校、普通中等學校、國小、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的食堂原則上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各餐飲服務場所定義:
(一)食品處理區: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調和備餐場所、專間、食品庫房(包括鮮活水產品儲存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潔場所等區域。
(二)非食品處理區:指辦公室、廁所、更衣場所、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三)就餐場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場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專用的廁所、門廳、大堂休息廳、菜餚展示台(區域)、歌舞台等輔助就餐的場所。
第五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通則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鼓勵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嚴於本通則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四條 餐飲服務各場所面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等因素確定。
第五十五條 如門店制售食品僅有簡單處理過程的(如拆封、擺盤、調製調味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參照第四章的相關規定,具體規定其審查條件。
第五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本地區的區域性銷售食品、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自行制定許可審查條件。
第五十七條 本通則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通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