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最遲消費日期

食品最遲消費日期

食品最遲消費日期是指產品的最佳食用的最晚的日期。產品的保質期由生產者提供,標註在限時使用的產品上。在保質期內,產品的生產企業對該產品質量符合有關標準或明示擔保的質量條件負責,銷售者可以放心銷售這些產品,消費者可以安全使用。

法律調整

2012年開始執行的GB7718-2011,代替了原《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04)。與其相比修訂內容為:

1、食品安全法

修改背景:《食品安全法》擴大了GB 7718中預包裝食品的定義,涵蓋了直接向消費者提供和非直接向消費者提供的兩類定量包裝即預包裝食品。因此,修訂後的標籤標準也涵蓋了這兩類預包裝食品。

(一)預包裝食品

1)GB 7718-2004中的定義:

預包裝食品:經預先定量包裝,或裝入(灌入)容器中,向消費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2)GB 7718-2011中的定義:

預包裝食品:預先定量包裝或者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製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並且在一定量限範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二)生產日期

1)GB 7718-2004中的生產日期:

分為:生產日期(製造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

包裝日期(灌裝日期):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2)GB 7718-2011中的生產日期:

生產日期(製造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

刪除:原先的“包裝日期(灌裝日期)”,將其包含於同一定義中。

(三)保質期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1)GB 7718-2004中的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在標籤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質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籤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2)GB 7718-2011中的保質期:

刪除:超過此期限,在一定時間內,預包裝食品可能仍然可以食用。

基本要求(GB 7718-2004中4.7、4.8)

1)GB 7718-2004中的基本要求:

預包裝食品的標籤內容應使用規範的漢字,但不包括註冊商標。

2)GB 7718-2011中的基本要求:

應使用規範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於辨認  

法律規定

1、酒類:瓶裝普通熟啤酒保質期為2個月,特製啤酒4個月;瓶裝葡萄果露酒為半年。

2、飲料類: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樂汽水,玻璃瓶裝保質期為3個月,罐裝6個月;果汁玻璃瓶裝6個月。

3、罐頭類:魚肉禽類罐裝、玻璃瓶裝保質期2年;果蔬菜類罐裝、玻璃瓶裝為15個月;油炸乾果、番茄醬、鐵罐裝、玻璃瓶裝保質期為1年;馬口鐵罐裝奶粉為1年,玻璃瓶裝9個月,500克塑膠袋裝4個月。

4、食糖類:餅乾馬口鐵桶裝3個月,塑膠袋裝為2個月,散裝為1個月;朱古力、夾心朱古力保質期為3個月,純朱古力6個月,散裝的1個月;調味品類醬油和食用醋為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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