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契約中的限制條款包括對被投資公司運營上正面及負面的限制;正面的限制是指強制被投資公司去履行的行為,負面的協議則是禁止該公司去從事的特定行為。
投資契約的限制條款
正面協定
在風險投資基金的契約中,正面協定通常包括:提供風險投資基金詳細且正式的財務及營運資訊;提供經由風險投資基金或董事會通過的年度營運及資本預算報告;被投資公司假如有現金增資計畫,給予風險投資基金承購該企業股票的優先權,或與其他股東相同的優先權;將董事會開會的結果、或其他重要決策告知風險投資基金;將流動比率、營運資金或淨值維持在一定水準,通常這些財務比率是以相近產業或規模相似的公司作為比較的標準;被投資公司必須自行支付各項營運稅額及其所背負的債務,這些債務不得轉嫁到風險投資基金身上;被投資公司必須維持與同業相同水準的負債比率;遵循法律規範,不做違法或不正當的交易;妥善維護其機器設備與其他財產。
在正面強制條款里,風險投資基金最希望能確保董監事會的席位。尤其是多家風險投資基金聯合在一家新興公司投資,帶頭投資的風險投資基金更希望能擁有董監事席位,以便代表它自己或其他風險投資基金的利益。根據對美國市場的統計,在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的上市公司里,每家公司在上市前有218家風險投資基金投資,每家風險投資基金平均持有一上市公司11.2%的股權。在這218家基金里,平均每家有116位代表為該公司的董、監事,約占被投資公司董監事席位的1/3弱。擁有董監事席位,一方面可參與該公司的決策,以便監督該公司運營;另一方面,風險投資基金也可提供諮詢。有關研究報告指出,風險投資基金的輔導對其所投資的公司有一定的價值,尤其是對較無經營經驗的創業者助益甚大。
負面協定
負面協定包括:該公司未經風險投資基金的許可,禁止與其他公司併購。根據有關統計,在過去十年中,大部分的風險投資基金透過其所投資的企業被購併而得以出脫持股。由於併購是風險投資基金取回其投資金額的重要管道之一,因此風險投資基金極其重視參與併購的決策權,以便維護其自身的利益。另外的限制還包括:禁止主要經理人員大量轉移其股份給第三者;禁止被投資公司改變其企業的經營主業;未經許可,禁止發行現金增資股,以避免股權遭到稀釋;禁止該公司從事與企業主業不相關的投資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