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性技術知識和隱性技術知識的差異
顯性技術知識和隱性技術知識之間存在很大的差異,如表1所示:差異類型 | 顯性技術知識 | 隱形技術知識 |
形式差異 | 規範、系統 | 尚未或難以形成規範 |
基礎差異 | 背後已經建立科學和實證基地 | 背後的科學原理不明確 |
表現差異 | 穩定、明確 | 非正式、難琢磨 |
狀態差異 | 經過編碼、格式化、結構化。用公式、軟體編織成程式、規律、法 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範、作業指導書、原則、說明書等方式表 達;可見、可聽、可讀、可識。 | 尚未編碼、非格式化、非機構化,用訣竅、習慣、信念、經 驗、技能、職業素養等呈現;不可見、不可聽、不可讀、不可 識。 |
認識差異 | 運用者對所用顯性技術知識有明確認知 | 運用者隱性技術知識可能不了解 |
範圍差異 | 易於存儲、理解、溝通、分享、傳遞 | 不易保存、傳遞、掌握、分享 |
顯性技術知識的獲取
顯性技術知識是可以編碼的、明晰的技術知識,包括科學技術文獻、技術標準、專利等,這些顯性技術知識能夠給擁有者帶來豐厚利潤,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顯性技術知識的特點決定了其獲取的途徑主要有以下兩種:首先,企業獲取外部的顯性技術知識最有效途徑是有償購買。“是否去購買目前流行的技術或者是等待技術的改進是至關重要的。等待意味著利潤的逐步喪失”。企業外部擁有顯性技術知識的主體包括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個人等,這些主體在技術專利、科技文獻等顯性技術知識的形成過程中,耗費了大量的社會勞動,因此不願無償給別人。因此,技術創新企業要想獲得這些新的顯性技術知識,必須通過有償購買的方式獲得外部的技術知識,進而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其次,企業獲取外部顯性技術知識的第二種途徑是合作。合作是否成功取決於交易成本。“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是制度經濟學中的概念,早在1937年便由新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科斯(Coase)首先提出。交易成本就可以看作是一些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擬定和實施契約的成本、界定和控制產權的成本、監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結構變化的成本等”。根據交易成本理論,創新主體間的合作行為取決於雙方的交易成本,當創新主體間的交易成本較高時,創新主體傾向於內部化,即在企業內部單獨完成,反之,創新主體則開展研發合作。企業技術創新是技術知識轉化為新產品、新工藝並商業化的過程,企業在技術創新過程中通過創新網路與企業外部的創新主體開展合作,獲得相應的研發成果,可以節省成本。因此,企業通過合作獲取外部的顯性技術知識有一定的可行性。
企業技術創新的過程中,通過購買和合作的方式獲得顯性技術知識對於企業新產品、新工藝的開發既有優點又有缺點。優點之一是,企業獲取外部的顯性技術知識,把這些專利技術、技術標準、技術原理直接運用到新產品的設計、生產和行銷過程中,節省了漫長的研發時間,從而縮短了企業技術創新周期,儘快把理論形態的技術知識通過技術知識的共享、交流和套用,轉化為新產品、新工藝;優點之二是,研發分為基礎研究、套用研究和開發研究,這些研究是一種摸索的過程,需要耗費大量的社會勞動,而且時間特別漫長。通過上述方式,企業可以節省社會勞動,節約技術創新成本。
但是,這兩種方式也有自身缺點:缺點之一,從外部獲得的顯性技術知識具有背景依賴性,只有在特定的創新語境中才能發揮功能,因此,在獲取顯性技術知識的過程中,也存在風險,尤其是具有較深根植性的顯性技術知識,風險更大;缺點之二,顯性技術知識附帶技術訣竅、操作和使用技能不一定同時轉移。鑒於此,企業在獲取外部顯性技術知識的同時,也需要通過一定途徑獲取外部的隱性技術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