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商品
類似商品的概念出現於商標法,即:第十三條、第二十八條和第五十二條,是商標註冊及商標保護事務中的重要概念,但該法並未給出相關定義。
根據司法解釋,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
一般認為:兩種商品在用途、原料等方面有某種共同之處,如皮鞋與布鞋、餅乾與糕點、毛巾與毛巾被等,消費者一般會認為是周一個企業生產的。這兩種商品即為類似商品。
《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是國家工商局為商標註冊提供行政管理上的便利、根據《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即尼斯分類及我國的使用實踐制定的,是商標審查人員、管理人員、商標代理人以及商標使用人判斷商標和服務類似與否的主要依據和參考工具,但並不是唯一性的法規性檔案,對某些商品和服務是否類似還要結合商品的功能、用途、交易方式和具體的服務行業、服務實施場所、服務的對象等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關於類似商品的判斷標準,國家工商局曾指出:(一)以普通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客觀認識進行綜合判斷;(二)《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認定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但不是唯一的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12-29所發關於商標行政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
普通消費者觀念中的類似商品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上的類似商品不一致的例子十分常見。比如生活常識中作為類似商品而被統稱為“家用電器”的洗衣機、電冰櫃、電動刮鬍刀、電熨斗、電動按摩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則分別屬於不相類似的第七類、第十一類、第八類、第九類和第十類。 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屬於同類的商品在相關公眾的認識中未必構成類似商品,如汽車與汽車用的耐磨軸承。
在司法解釋上,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見:2002-10-12發布,2002-10-16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在法學上,類似商品是指: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商品由於用途、功能、原料、銷售場所以及整機與零部件的關係,導致容易被消費者混淆出處、被誤認為是同一個企業生產的商品。
可見,類似商品的判斷要素包括: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立足點在於:相關公眾是否認為兩種商品之間存在著特定聯繫或是否容易混淆兩種商品的來源。
隨著新商品不斷出現,商品或服務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可能發生變化,相關公眾對類似商品的理解有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類似商品和非類似商品之間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界線。